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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机构设置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

    时间:2019-04-14 03:24:4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虽经过多次调整,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本文从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谈谈如何科学设置内部机构,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承担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能。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检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高低,影响着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看,这种机构设置对于细化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等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内部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
      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其效能的发挥。我国是以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来进行内部机构设置,同时以行政职能为辅的综合服务部门。各业务部门的设立充分细化了检察职能,保证充分行使检察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一般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等八大业务部门,同时辅以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科等综合部门的模式。囿于工作实际的原因,各基层院与市院、省院相比在机构设置上还有所不同。
      (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机构设置不规范。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由于划分标准不一,造成了机构名称各异。在业务部门划分中,有的按照法律监督职能划分,如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有的按照案件性质和管辖范围划分,如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各部门分工和人员配备不合理,如有的业务部门十几人,如反贪局、公诉科等部门,而有的业务部门仅有2人,如民行科,监所科等部门。在机构称谓上下不一致,基层检察院称局、科,而市级、省级检察院称处、局,而高检院称厅、局,这些设置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了检察职能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是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过多、过细,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配备明显不合理。目前,基层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有十五个处室,而人员编制最多在100人左右,一般的基层检察院有70左右的正式在编人员。业务科室与非业务科室的人员配备上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调现象。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正式干警80人,业务科室48人,非业务科室32人,即业务科室与非业务科室的人数之比是3∶2。但是业务科室的人员并非人人办案,大部分业务科室的科长并不直接办案,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本科室的普通干警承办,另外再加上有的科室设有专职的内勤,由此可以分析出,该院业务科的办案人员刚好占全院总人数的一半。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过多,分工过细造成了大量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造成了一线办案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不足,他们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造成他们没有时间进行学习和深造,造成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缺乏自主权。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人事权、财政权等权力在地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而现实却大相径庭。基层检察院要设立某个业务机构,不仅其自身无权决定,而且连上级检察机关也难以左右,必须报所在地同级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而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往往以政府各级部门之间是否平衡为是否批准的出发点,致使有些业务机构,尽管从检察机关来看确属工作需要,非设不可,但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却很难予以批准。如某基层检察院申请检察室的编制,同级政府编制部门就是不批准。
      二、造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的主要原因
      (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其机构设置长期以来及本上是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这就造成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检察人员的官本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1999年开始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但检察官都认识到检察官等级其实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科”、“处”、“厅”等行政级别对每个人才更有现实意义,这就造成了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时响应不多,也很难吸引检察精英充实到办案第一线,这种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如不改变,机构改革便很难成功,只会越改越多。
      (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我国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对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1993年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改变了原来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故第20条被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这一修改为检察机关设立机构留下了空间也促使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更多的机构,必然带来机构的膨胀和扩张。
      三、改革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的构想
      科学设置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合理配备检察人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的活力,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检察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以下设置构想,以期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的科学化。
      一是将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法警大队四者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职能,也是与当前国家反腐败的精神相符合,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净化社会环境。反贪局与反渎局都是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二者由于受案范围均是职务犯罪案件,二者职能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法警队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看守和押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配合反贪局和反渎局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把这四个部门合并为职务犯罪侦查局,能够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现象。   二是侦监科、公诉科合二为一,成立刑事检察科,实行批捕公诉一体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批捕权和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并未规定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的两个部门行使。批捕和公诉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二者职能上具有相互依赖性,批捕的目的是为了起诉,起诉是批捕职能的延伸,二者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先后相继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二者合二为一,充分整合了司法资源,对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是成立诉讼监督科,由控申、监所、民行三部门构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中、公诉部门在提起公诉的时未充分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诉讼监督科的重要职权是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事项;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损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负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活动和办案质量实行监督,从而形成职责明确,权属清晰,对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是政治处单列,将研究室、案管科、监察室、技术科、检委办统一合并到办公室,实行大办公室的模式。政治处负责人事、党建、机关工委等方面的内容,政治处应当单列。同时,把政治处的宣传职能划归办公室。上述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综合服务和保障部门,在设置上可以精简为办公室一个部门,负责全院的综合服务和保障。这样办公室负责全院的信息、宣传、调研,负责技术保障、案件监督管理,监察,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等,这样可以充分改变以前设置过多,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
      改革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探索,构建出科学合理的设置模式,促使检察工作达到科学、合理、高效,既涵盖检察权的全部职能,又能够促使检察权有效运行,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冯耀辉:《论检察监督与程序公正》,《检察论丛》第三卷。
      [2]刘立宪 张志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检察论丛》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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