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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您的疑惑告诉我们】 我们对追星的疑惑

    时间:2019-04-04 03:18: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合同有约定也不能随意调岗  小 保:  2010年1月,我被某信息咨询总公司B分公司聘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对我的工作地点、岗位职务、工资等都作了具体约定。合同还明确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应予服从。”2011年12月,总公司在例行年度检查时,发现B分公司有关人员违法行为,总公司负责调查此案的部门经与B分公司协商,要求我进行职务回避,后经总公司决定将我调任C公司任综合部职员。一周之后,因我一直未去C分公司报到上班,总公司以我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调动及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以上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其作出了开除决定。请问: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杜文义
      杜文义: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决定调整职员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未写入合同之中,如果已经写入合同之中,属于明确的合同条款,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应予服从”,但该约定仅限于“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两种情形下,公司才有调动你工作岗位的权利,而你实际被调动工作的原因却是“职务回避”需要,并非是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要,不符合合同约定“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的情形。公司以要求你回避为由调动其工作地点和岗位缺乏正当性,属于合同违约性质。你可以拒绝,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对此,你可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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