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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研究】

    时间:2019-04-01 03:12: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第三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根据侵权行为的对象不同,分为直接侵害债权与间接侵害债权。在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之上,第三人并未通过债务人作为侵害债权的媒介,债权受损与债务人无关,因此,在该种损害赔偿关系中,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债权人为赔偿权利人。例如,债权人已经转让了债权,但受让人还没有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原债权人为受领,则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因为债务人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其履行行为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债务人没有任何责任。此时应由原债权人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债权人的损害纯粹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即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称为“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对侵权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债务人没有过错,因为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能因债务人没有过错而免责,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债务人不承担赔偿的真正原因是,第三人没有通过债务人作为侵害债权的媒介,而是直接作用于债权本身。因此,第三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只存在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形之中。
      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侵害债权主体为第三人,通常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而债务人没有过错,所以债务人一般不可能构成侵害债权的主体。但是,如果债务人也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依法国“责任不同,但赔偿原告损失的目的相同”的理论,法国判例学说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应负连带责任。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前提是,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有这种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才使行为人构成了一个责任整体,对受害人才能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第三人与债务人才能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甲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乙恶意串通,虚设具有抵押的巨额债务,使第三人乙享有优先受偿权,将债务人甲的财产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乙,从而造成对债权人丙的损害。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的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问题呢?大多数学者认为,侵害债权不可能发生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其主要原因在于,侵害债权关系当事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下,这时只有第三人与债权人而不涉及债务人,由于第三人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也就谈不上违约的问题了,因此在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竞合;二是间接侵害债权此时往往涉及三个当事人,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仍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但笔者认为,不可否认在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不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由于是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本身,债权损害与债务人无关。但在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
      第三人与债务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又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它与普通连带债务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产生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具有共同的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各个债务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联系;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也无主观联系。(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各债务均系偶然巧合而产生。(4)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当然内部分担关系,据此关系存在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当然内部分担关系。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有明显的共同点: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承担债务。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数个请求权,那么债权人可否同时主张数种权利,并使这几种权利实现呢?笔者认为,这样剥夺了债权人自由选择赔偿义务人的权利,违反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也不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定义的应有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并且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债务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过错为前提,这个观点以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因此,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之下,如果债务人没有过错,也有可能与第三人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即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那么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存在先后关系?笔者认为,首先,如果区分两种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则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会剥夺债权人的选择权。其次,违约与侵权制度是从不同的角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两者应该处于平等地位,不能说谁从属于谁的问题。再次,在现实生活中,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违约责任时,第三人往往会趁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如果等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填补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时,才允许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侵权之诉,那么债权人往往得到一纸空文。因此,债权人的这两种请求权不应当有先后之分。
      (作者单位: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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