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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反贪案件需要哪些信息

    时间:2020-02-20 10:24:3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xx在他的博文中说:“本院所办的自侦案件,85%的被我们公诉口给‘帕死’了,产生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对立情绪,说实在的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很委屈,究其原因,并非认识上的偏差,而是达不到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这类现象在检察系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非同小可性。故此笔者想到了办案理念的不同及转变。所谓不同,就是自侦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标准”,公诉部门也有自己的一套“起诉条件”,这一个“标准”、一个“条件”虽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事”一到“具体”就难咬合、难一致、难梳理了。

          检察事业要发展,反贪部门要办案,党和人民要结果,怎么办?笔者的思考是,反贪部门要“率先转变”查案理念,也就是说,在坚持反贪“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查案理念要迅速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以适应公诉部门的充要地“起诉条件”。

          “查明案件”与“证明案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查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心里明白案件的事实与真相;
    而“证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让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明白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可见这种区别,不是一般的区别,“查取”是为了“证明”,但“查取”绝不可能等同于“证明”。

          在反贪查案实践中,侦查人员从线索初查开始到案件侦查终结,通过办案的获知与厉练,对于整个案情,可以说是 “一清二楚”;
    大到案件起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过程和手段;
    小到中间的诸多环节及细节,都能掌控在握,都能够说得“头头是道”。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你要让别人也能够“头头是道”,无论是在批捕、起诉、审判诸诉讼阶段上也能够被认定为“头头是道”。

          如斯,我的思考主旨是:反贪查案要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迅速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

          思考之一 侦查要从单一“收集证据”,向“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同步的转变

          在“查明案件”的思想观念牵引下,“侦查中心主义”无疑是站上风的。其一是把侦查的重点放在事情的经过是什么样上,过分依赖直接当事人的口供,往往先入为主,忽视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充分性和客观真实性;
    其二是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与案件相关联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其三是重视证据的证明结果,忽视证据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在一块同步运作,就是要跳出“侦查中心主义”的圈子,在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同时,对于证据关联性和排除矛盾点以及合法有效等进行综合、系统、统筹地考虑,尤其要把重心向后两个方面倾斜,也就是说,要站在或倒向“起诉条件”这一边,要无条件的服从于“证明条件”。为了使这一“复合同步机制”成为反贪查案的有效和长效机制,反贪部门有必要在内部分设出“证据预审科”,其职能就是对获取来的若干证据进行专门专人审查,一方面审周全,主要的是审关联和合法,同时对取证方向给予引导。如若人员紧张,可以在每个办案组中明确一名“预审检察员”,对每一天,每一时间段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要及时地交由其“全天候”的把控,分类、分析、梳理、归纳,排除矛盾,消除疑点;
    并提出重新取证或补证的要求。不见预审检察员的书面或口头答复,不开展下一步取证工作。如遇所取证据种类多且杂的情况下,整个办案组可全员一起动手,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审查,以利第二阶段的取证工作正常开展。

          思考之二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搞“有罪推定”

          我的不成熟想法是:宁肯少办一案,也不错办一案。一时少办一案大不了挨顿批评,过后还可多办;
    而办错了一案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也给一级级的领导带来牵连。所以说,我们要叱咤更要理智,要成效更要安定。

          在反贪查案中,根据证据三性的特征,应重视对相关的证据的收集,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来定案。对证据中反映出来的合理疑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所产生的疑点,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去调查排除,并使之证与证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公诉会议上说,对于有疑点、有矛盾的证据,决不轻易放过,一定要认真核实甄别,确保真实可靠。邱检的讲话,我们在查案中一定要严格遵守。

          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对于缺乏证据支持的有些情节,我们不要认为对整体影响不大而草率地予以认定。同时更要摒弃那种为了把案件办成功,而将证据不充分、不足,事实不怎么清的案件当作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来等同视之。在证据还没有达到“证明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还没有完全丧失取证条件的,一定要继续取证,排除万难的把要取的证取到位,夯实完善证据;
    一但取证条件丧失,无法使证据达到公诉“证明条件”,那么就要“忍痛割爱”,该放弃的就要毅然决然地放弃,该中止的要中止,该撤案的就撤案,不能有丝毫地迁就或眷恋。

          思考之三 放开眼界,敞宽胸怀,邀纳公诉“引导取证”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对刑事证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诉部门积极引导自侦收集有效证据,是为了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使公诉指控得到法庭确认,这也是自侦部门所求之不得的。笔者认为,引导取证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为出庭公诉准备充分的证据,而非“引导侦查”或“指挥侦查”,因为这是法律属性的问题。所以说,首先要明确定位。公诉干警准确把握这一定位,掌握好引导取证的时机,重点针对证据是否符合庭审要求开展“引导”工作。

    其次是要明确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在“引导”工作中要做到“相互配合”“不联合”。就是将“关口前移”,对已经立案的自侦案件,在自侦移送之前就提出收集证据的指导性意见,用符合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侦查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二是“引导”意见以主诉检察官发表为主,若主诉检察官感到意见难以确定时,则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提出“引导”意见。其三要明确目的。“引导取证”所追求的目的就是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引导取证”工作要围绕这一法律标准。就要使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
    使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
    使犯罪行为的特征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
    使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

          作为反贪部门要主动邀约主诉检察官全面听取行将侦结或已侦结案件的情况通报,听取通报的时间应安排在移送之前。为了畅通联系,沟通信息,双方应互设一名“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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