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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报告]如何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时间:2020-02-17 09:08: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每年进入我市的农民工人数约90万人左右,其中建筑业28.8万人、制造业25.2万人、饮食服务业14.4万人、其他行业21.6万人,分别占农民工总数的32%、28%、16%和26%。农民工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其自身的权益保障却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环境较差,影响农民工身心健康。一是劳动条件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工资较低,工作环境多为险、脏、难,且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二是工作时间长。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最长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三是居住条件简陋。农民工大多居住在集体宿舍或者是临时搭建的工棚,缺乏厨卫设施和必要的卫生设施。


      (二)保障条件较差,无法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劳动合同或协议签约率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逃避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另一方面是有些农民工认为有活干就行,签不签合同关系不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办理社会保险比例较低。一些用人单位除按《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多数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三是缺乏医疗保障。尽管农民工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不能及时就医,小病酿成大病,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刚刚脱贫或已走上小康之路的农民工“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劳动技能培训少。有不足一半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但大多也只是临时、短期的岗前培训,而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农民工则很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生活环境压力大,难以保障农民工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一是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难。由于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导致农民工子女就地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昂费用,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子女就学只能选择价格低、条件差、师资弱的学校就学,有的甚至辍学。二是报酬被克扣、拖欠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奖金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中被拖欠报酬时间短的有1个月,长的达2年以上;
    有一半的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八成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三是职业不固定,失业率高,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农民工多数有过失业经历,近30%的农民工失业时间长达半年以上,且工种变换频繁,没有长期的固定工作。由于农民工多数是年轻人,有时失业时间比就业时间长,无事可做,可能造成不安定因素。
      二、主要原因
      (一)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一是费率过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4项保险费平均约为工资总额的32.5%,其中个人缴费为11%,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过重。二是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目前我国的养老、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被分割在多个统筹单位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按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因此难以落实,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因此农民工在流动时多选择退保,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损害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而且反过来又影响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二)制度执行上存在薄弱环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使得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为保住“饭碗”,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于执法力量等原因,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无法做到全方位覆盖。


      (三)思想观念落后。一些观念认为农民工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农民工在城镇打工是暂时性的,土地可以作为其生存保障的兜底性载体。农民工流动性强,在目前的政策下跨省市就业劳动无法转接保险关系,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质意义不大。


      (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都抵制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则因缴纳社会保险增加成本,因而不愿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他们担心享受不到缴纳社会保险带来的利益,不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得到相对较高的工资,因而不愿参加社会保险。


      三、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扶持与职业机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组织力度,组织开展农村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建立健全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机构、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和劳务信息网络建设。同时,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政府对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给予补贴。
      (二)加强农民工各项保障工作的管理。一是加强劳务合同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政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加强对农民工生活和工作条件的管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或者安排宿舍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本人。三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管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劳动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工资清欠工作或设立农民工投诉热线电话,及时维护农民工权益。


      (三)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逐步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先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费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

    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回农村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社会保险。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二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切实解决好农民工看病就医难和子女就学难问题。医疗卫生部门对雇佣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加强公共卫生检查。教育部门明确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积极扶持民办农民工学校,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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