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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你的安全 也谈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时间:2020-02-26 11:52: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把这一重要思想根植于每个警种,每位民警,每个执法环节中,成为我们思想和行动的指南。

    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毛泽东同志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邓小平同志要求全党要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江泽民同志也反复强调,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我们党始终如一的政治理念。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心向背,历来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
    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重大变化,增加了为人民服务的条件,也客观上加大了脱离群众的危险,我们必须坚决防止由“最大优势”变为“最大危险”。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里的‘本’、‘基’、‘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力量,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公安队伍,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警种,每一位民警,每一个执法环节。

    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立警为公,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的历史使命的立足基本。执法为民,就是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进行管理,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又要做到程序公正,自觉接受监督;
    二是坚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致性,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旗帜下,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民的一致性。既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又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持制止粗暴野蛮的执法行为。

    三、用思想和行动贯彻执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在我们明确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如何以思想和行动来贯彻执行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五项措施来贯彻执行。

    (一)端正执法思想。执法思想是执法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执法思想,就不可能产生正确的执法行为。要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必须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强化法制意识。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专制思想积淀很深。解放以后的较长时间内,指导思想都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很淡薄。改革开改以来,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和社会整体进步,特别是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人们越来越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警察执法,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要问个为什么,要你给个说法。在社会发生这样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观念仍然陈旧落后,执法活动还留在过去那种凭经验、凭感觉办事的水平上,没有与时俱进,没有及时更新,这就是民警执法违法事件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至上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到一定阶段提出的必须要求和准则,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在强化法制意识、培育法制精神方面必须走在社会的前列。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审视自己,以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完善自己,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以及如何执法的问题。要不断强化法制意识,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始终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强化权力意识。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职责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拥有一系列的强制处分权。如在刑侦工作中的立案侦查权、警械使用权、留置盘问权、刑事拘留权、逮捕执行权等等;
    在治安、交通、消防等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置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以及劳动教养审批权等等,可以说手里掌握着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尤其掌握着大量决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权力。但我们要在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并以此来造福人民、服务人民,要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出发,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尽心尽力为人民谋利益,任何时候都不能与人民群众争利,更不能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侵害人民利益。还应该看到,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够制裁别人,也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权利、自由,但民警滥用权力,不仅侵害群众的正当利益,最终也会伤害到自己。

    三是强化人权意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尊重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以司法的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人权意识,就是群众意识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强化公安民警的人权司法保障意识,树立公民合法权利不可侵犯的观念,自觉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摆在各项执法活动的首位,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严格追究侵犯人权行为人的责任。人权并不仅仅局限于奉公守法的公民,犯罪嫌疑人也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只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要通过学习十六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既依法打击犯罪,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又确保不侵犯人权,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亲民意识。要在思想上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必须切实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感情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只要感情有了,态度也就端正了,办法也就有了,与群众的关系自然而然就融洽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生问题,虽然原因非常复杂,但最重要的还是一些民警淡化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每一个警察,上推一代或两代,哪一个不是出自于劳动人民?“鸦有反哺义,羊有跪乳恩”,上警服就不认人,那是对衣食父母的背叛。我们要带着浓厚的感情行使执法和管理职能,只有把感情问题解决了,把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打牢了,把我们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摆正了,我们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才能够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去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是丈量行为的标尺,规范是衡量行为的天平。所谓规范执法行为,就是要把执法工作纳入到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使执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为执法机关,我们无权创设法律,但我们必须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为了严格公正执法,我们不仅需要从实体上规范执法行为,而且更需要从程序上规范执法行为。严密的执法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表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因此,执法的程序规范不是随意摆设的花瓶,而是必须遵守的准则。而程序意识的淡薄,恰恰是公安执法工作者致命的弱点。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执法行为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要解决规范执法程序问题,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以外,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另一方面,严密的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质量的保证,但是程序的严密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过于繁琐的程序不仅会影响执法的效率,而且会影响执法的公正,当繁琐的程序远离对事实和证据的实质审查时,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仅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众多的环节为一些人干扰执法工作提供了时间和机会。因此,制定执法程序必须在公正效率之间寻找最佳的契合点。

    (三)提高执法素质。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与民警的素质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在我国国民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每个警察都成为社会精英。但是,对警察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提出基本的稳定的要求,则是必不可少的。在各种素质指标中,法律素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这也是执法者个人素质区别于普通公民基本素质的主要标志。如果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不会运用法律,那他就没有资格从事执法工作,如果这样的人还在执法岗位上,甚至还在进行执法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的悲哀,而且是法治的危险。衡量一个执法者是否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不仅要看能否熟练地掌握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他是否具有反法律当生命,为法律而献身的崇高职业道德和精神品质。而这样的职业道德和精神品质是我们一些执法者最欠缺的,因而也是我们需要大力提倡和弘扬的。提高执法素质,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提高民警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掌握一切知识、技能、能力的钥匙。这里说的文化素质,是指必须具有真正中专或大专、本科学历。否则很难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很难把执法中碰到的问题想深、想透、想全面,“文盲”必然是“法盲”、“科盲”。目前,全国公安民警的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就全国而言,大专以上的占33.4%,全国林业系统的占28.7%。因此说,提高民警的文化素质,是当务之急。

    2、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高度责任感是指对人民群众的极端热忱和极端负责。执法,是一个应用性、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过程。任何执法,都包括若干阶段、环节、项目和内容。一起案件,就是一项“系统工程”,哪个阶段、环节、项目和内容出现纰漏,就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就可能把案子搞错。所以,执法全过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融于始终。这种责任感还反映在执法民警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或执法后,主动地通过回溯,自我检查执法当中有何不当之处,能够补救的及时补救,来不及补救的立即报告上级。像四川金堂县民警忽职守饿死幼女案件,本是不该发生甚至可能办得较好的事情,假如金堂县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王新和实习的警校学生穆羽再多那么一点点责任感,派人或亲自到李德芳家里去一趟,事情还会发生吗?高度责任感不是先天就有的,靠教育训练,靠严格要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培养每个民警树立“人民群众的事没有小事”的为民观念,彻底根除,清算封建社会官衙对待老百姓的那一套腐朽没落的官吏意识和作风。

    3、熟悉和准确理解、把握与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操作。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公安民警执法的依据,特别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性准确,量裁适当,程序合法,法律完备”等执法要求,规定得比较明确,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及极其广泛、庞杂,不下苦功,是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理解、把握的。对这方面知识和应用操作能力,重在通过法律解释和对不同类型案件、事例的剖析研究,增强民警的理解能力和应用操作能力,培养民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执法的自觉性。

    4、培养正确的执法心理。民警执法中以管人者自居的心态普遍存在。消除的方法,关键要教育民警解决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法与服务等方面的辩证关系。同时,也要理解民警由于工作负荷过重,连续作战疲惫不堪、有家难顾,有时受到不公正对待深感委屈等产生的各种复杂心态。对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生命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必要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不能为了杜绝民警违规执法,造成民警执法心理畸变,该管的不敢管、缩手缩脚。

    (四)严格执法责任。责任不仅是分内应该做的事情,而且是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所应当承担的后果。在哲学和法学范畴中,责任与权力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前者一般适用于普通公民,没有无权力的责任和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和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对于执法者来说,权力必须行使、放弃权力就是失职渎职;
    责任必须履行,逃避责任就必须受到制裁。执法责任不仅需要解决执法者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后果。执法责任包括了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三种不同的责任类型,无论是哪一种责任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可区别和可操作的。在对同一事实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既不能用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来掩盖个人责任,也不用能个人责任来代替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从责任的设定、责任的划分、责任的追究来看,当前公安机关既要解决个人责任虚无化的问题,也要解决集体责任模糊化的问题,还要解决领导责任扩大化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在法律的框架内把执法者个人的责任具体化,把集体和领导者的责任明晰化。确定和划分责任要坚持“谁执法,谁负责;
    谁办理,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既不能放过有过错者,也不能株连和冤枉无辜。

    (五)强化执法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须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执法监督应当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上,即每个人都存在着自私、任性、贪欲等人性的弱点,抑制这些弱点仅仅靠个人的道德自律是不够的,而必须通过“他律”––监督,才能防止个人官欲、权欲、财欲的膨胀,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异化。如果我们的理论建立在执法者个个道德高尚、秉公执法的假设上,那么对他们的监督就成为多余之举,因此执法监督地对象是所有的执法者,不管他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应当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督;
    监督包括内部、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立足于事前的积极防范,发挥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互相监督作用;
    执法监督必须借助外部的力量,没有外部力量介入的监督是自我封闭、自我欣赏的监督,这样的监督尽管必不可少,但不可能有效地防止腐败。外部监督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三个制约:一是用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刚性的强制监督,这种监督来自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检察监察机关,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人大监督通过批评、质询、调查、审议、撤职、罢免等方式来进行,检察监督通过行使调查权、批捕权、抗诉权、建议权和纠正权来实现,监察监督则通过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来进行;
    二是用权利制约权力。执法者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然而,权力实际上总由少数人控制,并由少数人行使,人民的监督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制约权力的有效办法是让绝大多数人享有广泛的权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尤其是知情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批评权、建议权、罢免权、言论自由权、游行示威权等民主权利来制约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是用舆论制约权力。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触角广、信息灵、受众多的特点,揭露执法不公、抨击司法腐败,主持社会正义,促进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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