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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办法_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2-24 09:59: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  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 党管干部原则。

    ㈡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 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 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  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㈠ 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 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 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 身体健康。

    第八条  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㈠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㈡ 中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35岁左右为主体,大专以上文化,专业性强的岗位应具备大学本科文化,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三章  选拔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㈠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按集团公司党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㈡ 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副总师)的任免

    1.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后,提出推荐人选。

    2.党务工作部进行考核。

    3.党政联席会讨论拟任免。

    4.任前公示考察。

    5.聘任、解聘(解聘不进行考核、公示)。

    ㈢ 党群管理人员的任免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的党群干部,按规定选举、拟分工后,报上级组织批复、或上级组织批复后,由公司党委任免,任期按规定执行。

    2.非换届期间的党群中层管理人员和党委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党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书记充分征求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意见以后,提出推荐(免职)意见。

    ⑵ 党务工作部进行考核。

    ⑶ 公司党委会研究拟任免。

    ⑷ 任前公示考察。

    ⑸ 党委任免(免职不进行考核、公示)。

    第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公开竞聘

    ㈠ 竞聘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党务、纪检、监察等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竞聘工作小组。

    ㈡ 发布竞聘公告。明确拟聘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申报起止时间、竞聘程序和任期的工作、经营目标等事项。

    ㈢ 竞聘申报和资格审查。竞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竞聘工作小组报名;
    竞聘工作小组审查申报者的资格和条件。

    ㈣ 竞聘演讲(答辩或考试)和信任投票。申报合格的竞聘者在相应范围内的干部、职工代表或职工中进行竞聘演讲,然后由到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

    ㈤ 组织考核,竞聘工作小组对竞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演讲、投票综合情况汇总。

    ㈥经党政联会讨论拟聘。

    ㈦ 任前公示。

    ㈧ 聘任。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考核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㈠ 德:主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等。

    ㈡ 能:主要指履行职责须具备的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以及执行力、领导团队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㈢ 勤:主要指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㈣ 绩:主要指工作效果,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对党政负责人要注意考核其决策能力、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以及民主作风和党性修养;
    对行政主要领导,同时要考核是否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十二条  考核原则、形式、内容和程序、奖惩

    ㈠ 考核原则: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考核,以集团公司党委为主,公司党委协助;
    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以党务工作部为主,纪检、审计、监察、工会配合,各主管领导及党支部、工会、支会协助。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考核管理人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㈡ 考核形式:一是日常考核,由党务工作部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单位出现的问题或业务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二是年度考核,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或民主评议进行;
    三是任免考核,由党务工作部对拟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

    ㈢ 主要考核内容: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2.组织完成公司交与的各项任务和工作情况。

    3. 完成指令性计划和实现经济指标情况。

    4. 完成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情况。

    5. 完成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6. 勤政廉洁、以身作则情况。

    ㈣ 考核程序

    1. 个人述职。

    2. 职工民主评议。

    3. 中层管理人员互评。

    4. 主管领导和相关副总师以上领导考核评价。

    5. 党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考核。

    6. 党务工作部统计、综合,报公司党委。

    ㈤ 考核由党务工作部负责组织,各主管领导、相关领导和纪检、审计、监察、工会及各党支部、支会配合,考核统计结果报党委。党委对考核为优秀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并作为继续任用、培养、晋升条件;
    对考核不称职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降薪、降级、引咎辞职、免职或解聘。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选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管理。

    第十四条 中层班子成员职数

    ㈠ 本着精干、高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一般管理部门设1-2人;
    在工作繁杂对外联系多的单位可设2-3人;
    少数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或干部交替培养的单位,最多不超过4人。

    ㈡ 在某些岗位实行党政干部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 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㈠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搞好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在公司已经实行公开竞聘的岗位继续推进公开竞聘,并在其他岗位逐步推行公开竞争择优聘任制度。

    ㈡ 实行中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制。行政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公司对其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并做出连任和离任的决定。选任制的干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㈢ 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因年龄、健康等原因进行调整,公司可直接决定;
    如本人申请辞职,要写出书面报告;
    如本人责任造成重大工作过失应引咎辞职;
    如因工作不能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直接做出解聘决定。

    ㈣ 推进岗位交流。为培养复合型人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多岗位锻炼。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提高领导经验和领导水平的;
    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改善班子结构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交流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公司业务部室、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党政工团干部之间进行交流。特别对管钱、管物、管人岗位的管理人员要适时流动。

    3. 在涉及职务任免和工作调动时,应坚决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者,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服从者,就地免职。

    ㈤ 对有以下情行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要予以调整:

    1.在考核或年度民主测评时,不称职数在50%以上的;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之和连续两年超过50%的;

    2.作风差,弄虚作假,谎报业绩,公司部署的工作和本单位班子的驾驭力、执行力差;

    3.工作得过且过,缺乏工作激情,缺乏工作思路;

    4.经营管理不善,业绩不突出;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㈥ 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形成“五、四、三”比例梯次,培养年轻干部,保证新老交替。年满50岁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和健康状况,要逐步退出领导岗位。

    ㈦ 因身体状况差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退出领导岗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谈话制度

    ㈠ 坚持中高层管理人员任免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联系群众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关心其学习、生活、工作,交流思想,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鼓励他们做好工作。

    ㈡ 任免(聘任、解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党务工作部配合公司领导要与本人进行谈话,交流思想,提出希望,使他们对岗位变化有正确的认识和思想准备,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 学习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加强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利用内培外训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组织管理人员,分别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学习考核档案,把参加学习和培训作为考核和任用管理人员的条件之一,不断提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理论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待 遇

    ㈠ 原属集团管理的干部,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㈡ 中层管理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条件:以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限,凡此前已提干、连续任职满5年(中断不超过8年可以相加)、工龄满30年(具有高级职称工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三年),年龄满50岁,免去职务后给予保留待遇。具体按免职的现岗位工资,任职满5年以上10年以下退3小级工资;
    10年以上退2小级工资。

    ㈢ 在公司改制时及以后新进入领导岗位和新提升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享受公司规定的有关待遇,离开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后,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㈣ 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安排职务低于原职务的;
    选举产生的干部换届选举落选的;
    严重违法乱纪者,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六章  后备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工作目标。

    根据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年轻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后备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由公司党委领导,党务工作部具体实施,各党支部协助。在民主推荐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务部组织考核,分别听取党委委员、主管领导意见报党委,进行推荐和选拔。

    第二十一条  条件和资格

    ㈠ 公司级后备管理人员应具备条件和资格,按规(2007)4号《集团企事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1.近期后备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⑴ 正职后备干部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年龄50岁以下。

    ⑵ 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一般具有两个以上中层领导岗位任职,且至少一个主管业务岗位正职经历,任职2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

    2.中远期后备干部,优秀中层干部年龄35岁以下;
    30岁以下特别优秀者;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职一般应是现任领导班子成员,40岁以下。

    ㈡ 中层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应具备条件和资格。一般以35岁左右、30岁左右两个层次为主体,大专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不怕挫折,执行力强,有亲合力,善于沟通,完成工作任务出色。

    第二十二条 数量和结构。公司级后备管理人员一般按正职1:2、副职1:1比例确定;
    中层后备队伍按1:1比例确定。远、中、近期培养、使用需要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培养与锻炼。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其素质和能力。采取学习培训和岗位锻炼、交流、挂职等多种形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与任用

    ㈠ 对后备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察,保持常数,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

    ㈡ 提拔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要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㈢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逐步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后备干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第七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不得与自己有夫妻关系,近亲(包括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者,在同一班子内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部门任职。特殊情况,需经上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及亲属谋取利益,在讨论涉及本人和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调资、出国、职称评定等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要主动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或干预。

    第二十七条 不得违反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个不准” 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求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极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否决制度

    ㈠ 发挥谈话制度对干部的教育、帮助、诫勉作用。特别是发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和在廉洁自律方面有群众反映时,要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

    ㈡ 针对不同情况,对经营单位和有经济往来单位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

    ㈢ 出现群众揭发、检举和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要及时调查核实,报告公司据实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反馈;

    ㈣ 推进厂务公开,把两级厂务公开工作做实做细,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㈤ 严重违反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免去(解聘)其领导职务。

     

    第八章  辞  职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㈠ 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组织批准后,可辞去领导职务;

    ㈡ 引咎辞职:因主观原因,在员工中和外界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引咎辞职;

    ㈢ 责令辞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工作过失等原因,给本单位和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责令其辞职。

     

    第九章  干部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选拔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办事,遵守以下纪律:

    ㈠ 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的人事任免事项,正式任免前,未受组织委托,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无论是谁,泄露了任免机密,都要严肃查处;

    ㈡ 任免必须严格按工作程序办理。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恩怨和好恶选人用人;

    ㈢ 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不得在考察、任免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㈣ 不许在选拔任免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免实行检查监督。受理对选拔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和纠正,对问题严重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报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不符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有关干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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