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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易明:深圳新“土改”当直面“确权”难题_深圳新土改

    时间:2019-05-31 03:17:3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土地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当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内涵,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面对即将吹响的深圳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土改,有必要回望深圳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第一次土改。
      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深圳建立经济特区不久,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土地作为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无法进行优化配置。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下,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性质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并成为经济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年代,港澳资金、外资要进入深圳,需要建厂房,谁来建厂房,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土地制度不改革,这个问题就无法解决,改革开放就会虚化,并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所以,当时的历史背景是,要发展就必须突破土地产权的制约。而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制度改革,其重要性列其他制度改革之首。
      80年代深圳土地制度改革另外一个历史性作用是,通过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解决了当时深圳发展过程当中遇到的另一重要制约因素—公共财政的严重不足。国家和省两级财政能够支持发展的资金极为有限。根据当时的历史记载,政府拿出了1.5亿元的资金来支持深圳建二线。但等待深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浩荡,政府支持可谓杯水车薪。其时,有学者提议,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以创造财政来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不改变土地国有性质的条件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最早是50年,后来是70年)在土地市场进行拍卖,这就是举世闻名的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拍卖的不是土地的完全产权,也即非所有权,而是使用权。这是非常智慧的改革,既改变了土地的原有制度,又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还能使土地资源有效地按照供求原则配置,并且解决了当时深圳建设资金严重缺乏的矛盾。
      深圳的第一次土改,不仅在制度改革层面成为市场经济开拓性试验,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它打响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一枪,使得自此以后其他地区的土改也循着这一发展路径—在不改变国有产权属性前提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经过30年的改革,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了不同阶段,深圳土地改革所面临的语境与30年前也已大为不同,建设资金不足已不再掣肘深圳的经济发展。相反,曾经为深圳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其间积累了巨大的矛盾,且日益尖锐。
      一方面,深圳空间严重稀缺,土地资源已成为今天深圳规模发展的第一制约,并成为各界共识。而吊诡的是,同时又存在大量的土地资源处于低效利用状态。举例来讲,在原来的特区,每平方公里GDP产出高达10亿元人民币左右,而其外的大量片区,却低至只有2亿-3亿元/平方公里。在此,便折射出深圳土地资源利用的二元机构,且极为严重,悬殊五六倍之多。原因除了老特区内与特区外的政策差异,更重要的是在于特区外的土地资源被旧的产权制度锁定,这种产权制度对土地资源形成制约,使得这部分土地资源的空间无法释放。
      对居民而言,存在小产权房。对社区的集体经济,存在大量集体股份公司,它们在八九十年代修建了许多厂房,是集体权属,现在就成为一种制约。从制度安排分析,其问题在于公有(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厂房无法改造升级。一旦改造,推倒重建,属于违建。如果政府出面配置这部分土地资源,也存在问题,集体权属若要变为国有,须通过征地来实现。而征地又阻力重重,代价大、成本高。如此一来,正是现有产权制度制约了这部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如果这一瓶颈被打开,就可以启动二次开发,这样深圳GDP还将有规模不小的增长空间。所以,从发展角度看,目前的产权制度严重制约深圳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产权制度安排也存在很大问题,其本身已到了亟须探讨的阶段。大量的属于集体产权的农村居民自建产权房,究竟如何处置,已到了亟须突破的时刻。如不改弦更张,对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整个城市都将不利,乃至对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或其他地区及整个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不利。站在三十年发展的基础上看,整个东部、中部,甚至西部部分城市,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现有的产权制度又似三十年前的那种约束,这种制约到了亟须突破的时候。
      深圳的第一次土改属于改革土地的使用权,而其他一系列权利没有丝毫变化。土地可以通过使用权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流转和交易。而对当下最为紧迫的是要对传统确权进行创新,就是根据现在的发展阶段和矛盾由来,改革土地产权制度,让绝大多数人分享改革成果、提升民生福祉,既考虑发展问题,又不忘公平正义。
      之前的土地改革是自上而下的,由国家、省、市逐级指引着如何去改。现在改革到了不同阶段,产生了当地政府、当地原住民等不同利益主体,各方都有一定的积极性对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于是就需要一个协调机制,通过这种讨价还价的协调机制逐步找出适合于当下发展阶段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所谓确权,究竟应该确定怎样的权利?是确定所有权的主体还是使用权的主体?目前的确权仍然有些含糊不清,这也是此次土改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土地产权有很多权属构成—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但最为重要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现在两权分离,所有权是国有的,使用权是私有的,那么我们的确权所要研究的就是—到底是什么权去支配什么权,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这个权确定给谁,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常说的明晰产权,要解决的就是上述两个问题。以集体所有制权属为例,这部分土地的产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可买卖(指使用权买卖)。那么,这部分土地谁去用就不清楚。这是传统确权的困境所在。村民、原住民或者买了小产权房的人,这部分群体是否也能成为权利的主体,此次土改必须给予完整的回答。因此,有关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包括所有制问题的探讨,都亟须提上议事日程,通过改革予以破题。
      土地确权是此次深圳土改的第一目标,也即基本目标。所谓的确权就是要确定产权的主体因素,通俗地讲就是这部分土地、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是谁的。如果这个基本目标能够实现,那么,它也就能够起到相应的效果—这部分权属确定了,土地能够进入市场流转起来。只要流转起来以后,这样的土地就能够在市场上实现配置,产生极大的发展效果和效益。
      今天的中国,小产权房已成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显然不仅仅存在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近年,西南地区的成都、重庆也频现由小产权房引发的人间悲剧。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来农村的集体经济必将一部分进入城市的视野,一旦进入就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必然的矛盾。所以深圳今天的探索,对中国的未来有普遍意义。
      作者系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副主任
      特约记者翁一 、实习生陆诗丽及林录平采访整理
      吉富星:新投资项目应有保有压
      吉富星
      2012年一季度8.1%的GDP增长率低于市场预期,创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的近三年新低,出现连续5个季度下滑。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中央各部门应对行动及有关政策已悄然发生变化。2月底以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大项目数量快速上升,仅5月21日一天就批复100多个项目。4月份以来,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国资委等部委相继出台政策向民间资本敞开大门。5月23日国务院会议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立刻启动一批事关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此外,令人忧虑的是,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政策“微调”似乎也获默许。
      笔者认为,政府主导经济增长模式存在巨大隐忧,且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异常复杂,巨额投资驱动经济增长已不可持续。
      随着全球经济增长的疲弱,净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近几年或为负或接近于零,外需不振进一步加剧了国内产能过剩局面。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的出口和消费都无法短期见效,消费这只长期以来的“跛脚”短期内难长支撑,投资将依然是稳增长的重要“支撑腿”。而目前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实体经济增长乏力、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及金融风险累积等都加大了当前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
      我国长期以来的高投资率颇为各界所诟病,实际上,不能简单认为投资消费关系严重失衡,高投资背后具有独特的城镇化、工业化大背景,关键在于合理性及有效性。适度超前、效率较高的投资不仅带来的是GDP的增长,也间接促进了消费、就业,更重要的为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注入持久动力。现阶段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速对解决就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保持一定的投资规模拉动经济增长确有必要,但更应该从投资效率和当前的可承受能力出发,否则必将难以为继。
      今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增长8.1%,虽有回落,但是远高于新兴经济体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月份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预测,2012年和2013年的全球经济增速分别为3.5%和4.1%,先进经济体增速为1.5%和2%,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为5.75%和6%。应该说,我国今年经济增长7.5%的目标已不低,倘若是高质量增长,即使再低一些,如7%也是可以接受的。不同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的“保增长”,目前应谨防四万亿刺激经济计划重演,主动、适当调低经济增长预期,更关注投资的结构性效益和可持续机制的构建。
      当前,政府在投资项目上应有保有压,在投资领域应有进有退,进一步优化投资主体和投资结构,做服务型“有限政府”。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投资应以民生为导向、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注重市场机制引入、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切实落实民间投资的“新36条”,通过系统改革和制度安排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铁路、金融、市政、能源、电信等领域,让社会资本成为各领域投资的重要力量或主力军。
      目前稳增长的着力点应放在促改革和调结构,将保障就业和扩大消费作为战略重点和最终落脚点。从宏观政策层面看,财政政策应保持较为宽松、货币政策应保持紧中有松,进行总量及结构双优化,加强与产业政策的配合。在现阶段政策实施上,应确保房地产政策调控不放松前提下,采取优化投资结构、加大结构性减税、完善收入分配及保障制度、刺激消费、鼓励民间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措施。只有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及社会体制改革,切实将各项重大改革纳入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轨道,才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内生动力。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
      刘志:转变电改思路,应对“软缺电”
      刘志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今夏电力缺口可能超去年,发电企业对火电盈利前景不乐观,导致不愿意多发电,使得我国“软缺电”的形势在加剧。去年“电荒”肆虐,发改委分别大幅上调上网电价和非居民销售电价之后,今年6月将推出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在全面上涨电价之际,业内仍然传出今夏缺电的消息,不能不令人忧虑。
      电力紧缺,一方面是电厂不愿多发电,外资发电企业纷纷从中国大撤退,另一方面是像魏桥集团这样的民企强力突围,武斗加文斗挤入电力行业,还有很多民企只能艳羡魏桥,想进入而无门路。如果说电力行业,就像个围城,里面的想出来,外面的想进入,那么电网无疑就是这座城的围墙。目前我国的电力行业,虽然发电领域基本开放(当然还要审批),而输配售电基本上是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在各自的区域垄断经营。垄断带来的不仅是企业运作的高成本,还有政府的价格管制,不仅如此,这堵“围墙”,还隔绝了电力的供给方发电企业与需求方工商业、居民等用户的沟通和交易,电力市场未得形成,这才是所谓“软缺电”的根本原因。
      所以,只有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电力市场,才能解决“软缺电”等问题。我国经济理论界,目前还基本停留在信奉“自然垄断”的阶段,所谓自然垄断就是市场上只有一个供给者时成本最低。电力界也普遍如此认为,在电力系统中,发电和售电具有竞争性,而输电和配电环节具有所谓自然垄断性,应该授权给某个企业独家经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设计了“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力改革方案,即向市场开放发电和售电环节,而输电、配电环节仍是在政府管制下垄断经营。其实,国外经济学界,早以打破了“自然垄断”的神话。如经济学家托马斯在一篇名为《自然垄断的神话》文章中指出,自然垄断不是从来就有的,即不是自然形成垄断的;而是政府管制的产物,只有在政府特许经营权管制下,人为限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这种神话才会发生。反思我们的现实不是如此吗?电信行业也是网状分布,以前只有一家运营商,目前有移动、电信、联通三家企业竞争,电信资费在不断下降。在电力行业,前段时间在媒体热议的“魏桥模式”,不正是以活生生的实例,打破了这种输配电自然垄断的局面?当地的工商业户和居民有了另外的用电选择,享受到了低价的电力服务。
      不考虑用户选择,在供电安全范围内几乎没有产品差别、网状分布的电力行业,在输配电系统是有可能做到只有一个企业,总成本最小。但是,并不直接等于结果如此,条件是政府管制下,成本压缩,压缩到其他企业无法进入,即使开放市场,也不会有企业进入。但是做到这一点很难,一方面,企业会虚报甚至增加开支扩大成本,使得管理者政府得到的信息失效,另一方面管制者可以被企业所“俘获”,政府为企业而不是为公众谋利。即使我们假设政府管制下,真的可以做到一个企业成本最小,那谁来做这个企业呢?也应该通过竞拍这个特许权的方式,比如看谁出价最低来确定,而不是政府特许。
      对于一个行业来说,要么是市场,要么是管制(或曰监管)。即不进行或无法市场化,就要有监管,不能让垄断企业不受制约地漫天要价。假设政府管制下的自然垄断,可以做到一个企业时总成本最小,即使开放市场,其他企业也无利可进入,那么又何须进行特许经营权管制?开放市场不一样吗?这样管制也开放市场,殊途同归,只有一条路径,那就是开放市场,允许想进入的企业进入。
      电力改革进行了十年了,停停滞滞,我们应该转换思路,不要只在监管上做文章了,只靠监管已经失败。对公共事业的监管,其中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成本的公开透明。国有电力企业的成本无法做到公开透明,还怎么监管?前面论述了即使监管成功,也可以开放市场,而面对监管基本失败,还不加快开放市场?
      开放电力市场,包括电网和供电市场,允许像魏桥集团这样的企业也能够开展供电业务。去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约4.7万亿度,电价每降低一分钱,就可以直接节约用电损失470亿元,降低一毛钱,就可以直接节约用电损失4700亿元,参考魏桥电厂相比山东电网电价至少便宜两毛钱,以此粗略计算,则全国一年可节约直接用电损失1万亿元,怎不惊人!电力改革,开放供电市场,还待何时?
      作者系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傅蔚冈:本可“双赢”广药单挑
      傅蔚冈
      日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决,裁定在原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收受鸿道集团贿赂后签订的两份“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但是围绕“王老吉”而展开的纠纷并没有因此而停止:5月27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鸿道集团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认为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现已申请撤销裁决并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8日,广药集团指责加多宝经营王老吉品牌获得“非法利润”75亿元,并称将依法追究加多宝的责任,随后将公布索赔金额。
      由于王老吉的商标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而对案情保密则是仲裁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因此作为旁人的我们,无从得知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使得广药集团要收回原本已经续约的商标使用许可。不过从外界的报道来看,最大的原因可能是利益驱动。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营利,因此为利益而发生纠纷并不奇怪。那为什么王老吉的商标权之争会引发公众的诸多注意?案件标的大是一个因素,而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则可能是:此品牌在加多宝使用之前,王老吉只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地方品牌,只是在加多宝管理之后,才成为一个全国性知名品牌。广药集团在该品牌成名之后,不与其续约,多少有点过河拆桥或者卸磨杀驴之感。
      如何看待王老吉的商标之争?在我看来,商标使用权的争议当然是一个问题;但更为根本的一个原因是不同主体对同一资产所作出的不同价值判断所形成。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判断?第一,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资产会具有不同的判断,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出现的现象;第二是,由于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间—快速意味着变化很大。中国自1949年以后有近30年时间没有市场经济的实践,使得相同的资产在那些不同主体—有市场经验和没有市场经验的主体中呈现完全不同的价值。
      正是大家对同样的资产具有不同的判断,当初买卖之所以成交,是因为一方认为这个价格被高估,所以欣然接受;而另一方认为自己捡了个便宜,价值有提升的空间。还是以王老吉为例,王老吉凉茶在2002年前销售额不足2亿。可以想象,1995年广药以年租金300万元的价格将商标权租出是一桩颇为划算的买卖。但是到了2008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陡然突破了100亿元,随后出炉的品牌估值更是达到了1000亿元,超过可口可乐,成为中国市场第一罐装饮料品牌。于是,作为商标的持有者就认为当初自己是被算计了,就有违约的冲动。
      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在王老吉案件中存在。最近几年,市场上类似的纠纷层出不穷,有代表性的当属始于2006年的达能和娃哈哈的股权纠纷,2011年的马云和雅虎等就阿里巴巴的股权之争。这些纠纷中,无论细节之间呈现出多大的不一致,但是最为本质的问题大都一样,无非是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创业一方认为当初自己的估值被低估,于是通过自己是管理层的便利,将一部分本该属于大股东的资产据为己有:娃哈哈通过在合资公司之外的公司进行销售,而阿里巴巴则是把支付宝的股权转让给了马云。
      小股东和管理层“侵占”大股东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当然会引起对方的不满,于是才有达能和娃哈哈在国内近三十起的官司和国际的仲裁;支付宝的股权纠纷也引起了雅虎公司和马云之间的口水仗。不过有意思的是,这两个案件的纠纷,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样,原本有道理的大股东悄然退出。为什么是法律上占优的公司退出?这可能是一个更值得关注的话题。在我看来也很简单,公司的目标就是营利。假设大股东强行要求法律途径,当然也有可能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但是获得控制权后未必会获得更多的利润。权衡再三,这些外来和尚都选择了拿钱走人的方式。
      而王老吉纠纷的不一致在于,广药集团将经营王老吉立下汗马功劳的鸿道集团赶走,自己腾出双手来经营。但是这个风险实在很大—在你手上躺了这么多年的商标都没有产生其价值,凭什么让市场相信你在今后就会有着本质的变化?其实在我看来,一个靠谱的办法是增加商标许可费,这样对双方都有利。而这则是支付宝和达能纠纷带给大家最大的启示,可惜,广药集团听不进去。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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