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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船舶扣押实质要件中的海事请求|结婚的实质要件

    时间:2019-05-19 03:28:1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扣押船舶的权利是一种非同寻常的救济方式,应特别慎重的赋予请求人。本文结合有关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判例,以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关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法条为基础,对海事请求的范围或种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扣船公约;船舶扣押;海事请求
      一、海事请求的意义
      《1952年扣船公约》和《1999年扣船公约》均规定,船舶只能因海事请求而不能因任何其他请求而被作为保全措施扣押船舶,所以确定可据以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来说,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而提出的请求,均可统称为海事请求,这是广义的海事请求。而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则是狭义的海事请求。船舶是一种财产,本应可以成为保全任何民事请求的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然而,由于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船舶一旦被扣押,往往会涉及或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长期以来关于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范围做出某些限制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在起草《1952年扣船公约》的时候,“关于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种类,在起草公约的过程中,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会员国之间曾存在不同的观点”。《1952年扣船公约》的最后文本在第2条规定:“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管辖的范围内被扣押,但不得因其他请求而被扣押。”同时第1条第1款将“海事请求”明确地限定为17项海事请求。在《1999年扣船公约》的制定过程中,这一问题又被再次提了出来。具体集中在公约列举的“海事请求”清单是采用“开放式清单”(open list)或“封闭式清单”(close list)的问题上,参加讨论的会员国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国代表团按预定方案发表了支持封闭式清单的意见”。最后通过的公约文本采用的是“封闭式清单”,并且一共只列举了22项海事请求。就我国国内法立法而言,1994年《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就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范围,采用的是“开放式清单”。但已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履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采用的是与《1999年扣押公约》一样的“封闭式清单”,而且所列举的海事请求的项目与该公约基本一样。由上可见,就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范围的问题,国际上比较一致的观点及现行普遍做法是将其限定在一些特定的海事请求的范围之内。
      二、几项海事请求项目的分析
      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坏。《1999年扣船公约》规定“由于船舶营运带来的灭失或损坏”,该灭失或损坏并不限定财产,还可以包括人身,货物和旅客的损失。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不仅包括有形的损坏,也包括船舶营运延迟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等。
      2.海难救助。《1999年扣船公约》第1条第1款第3项以“救助行为”取代了《1952年扣船公约》的“海难救助”,原因是为了与1989年救助公约里面的术语相一致。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是海难救助,这是因为我国海商法有关海难救助一章基本上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观点,所以针对海难救助请求应参照我国海商法第九章的规定。根据《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防止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的措施是不包括在海难救助这一海事请求范围内的。因为只有船舶或货物处于危险的之中而采用的措施才能称为海难求助。
      3.船舶对环境等造成的损害。该项海事请求是为了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而产生的请求,该项海事请求可以分为六个相互联系的部分:(1)船舶对环境、海岸或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2)为防止、减少或清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3)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4)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5)第三方因此种损
      害蒙受或可能蒙受的损失;(6)与本项所指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损失。所以在理解(2)、(3)、(5)中的“此种损害”时,应以(1)为基础,也即“此种损害”即是船舶对环境、海岸或有关利益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损害威胁。在这一项海事请求中我们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该项海事请求是唯一一项开放式的规定。
      4.船舶的使用或租用协议。所发生的海事请求必须与船舶的使用或租用有某种合理且直接的联系。在“Sonia S”一案中,法官Sheen J.曾对“直接的联系”有过于宽泛的解释。Sheen J.的判决称:支付集装箱租金的海事请求应属于货物运输协议的范畴,因为租用集装箱的目的是为了运输货物,因此该协议属于《1952年扣船公约》第1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范围,即“货物运输协议”。但在“Sandrina”一案中,法官Keith of Kinkel推翻了Sheen J.在“Sonia S”中的判决。判称:在“Sonia S”案中,租用集装箱的协议与船舶运输货物之间没有充分的直接的联系,因为集装箱并不是船舶。所谓“充分的直接的联系”即是海事请求与特定的船舶之间存在严格的联系。
      5.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服务。“物资”包括燃料、润滑油、物料、为船上高级官员、一般船员以及旅客准备的淡水、消费品、设备(包括集装箱)。“服务”不同于已在其他海事请求事项中提到的服务种类,比如救助行为;起浮、清除、回收、摧毁沉船;拖航;引航等等,因为这些服务已有相关的法条进行了规定,所以这里所说的服务是除上述已明确规定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种类。“提供”不仅包括以买卖的方式提供,也包括以租赁的方式提供。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租赁集装箱也属于该项请求范围,但其前提条件是集装箱需提供给特定的船舶,而不是船东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船舶。在“River Rima”一案中,Tiphook是一家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将一批集装箱出租给Nigerian船舶经营公司,在该租赁合同中,没用条款涉及到被租用的集装箱如何使用。特别是,合同中也没用规定租用的集装箱是装载在Nigerian船舶经营公司的船舶上用以运输货物,而该船舶不论是特定的还是非特定的。Tiphook对Nigerian船舶经营公司的River Rima船舶提起对物诉讼,并扣押了该船,其诉讼要求是赔偿装载在River Rima船舶和(或)其姐妹船的集装箱的损坏。海事法院宣称该项海事请求属于《1952年扣船公约》第1条第1款第11项的范围,驳回了Nigerian船舶经营公司要求撤销扣船令的申请。Nigerian船舶经营公司上诉,上诉法院认为租赁合同与船舶经营不存在充分而直接的联系。上议院支持上诉法院的观点,但有不同的理由,法官Brandon of Oakbrook判称:提供设备给船舶而对这一特定船舶详细情况的界定是一项海事请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法官Brandon of Oakbrook认为《1952年扣船公约》第3条的内容即允许扣押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姐妹船加强了他的观点,指出海事请求是由特定的船舶所引起的。凡是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合同中所发生的佣金、经纪费都属于该项海事请求,如保险合同;使用或租用船舶合同;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合同;拖带合同;救助合同;船舶建造和修理合同;供应物料、燃料、设备、提供服务合同等等。
      三、总结
      由于我国是具有很大商船队的国家,因此在国际上应坚持“封闭式清单”的主张或做法,以减少我国船舶在国外扣押的机会,这一点是应当肯定的。另一方面,我国又是进出口贸易量很大的国家,在制定国内立法时,应当采用“开放式清单”的做法或没有必要采用“封闭式清单”的做法。即便将来我国批准了《1999年扣船公约》,在该公约生效后我国也只需对其他缔约国的船舶采取“封闭式清单”,而对非缔约国的船舶仍采取“开放式清单”,以增加我国国内的海事请求人在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外轮的机会。
      参 考 文 献
      [1]金正佳.海事诉讼法[J].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2001
      [2]邢海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金正佳.翁子明.海事请求保全专论[J].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1996
      [4]杨良宜.海事法[J].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
      [5]Berlingieri On Arrest of Ships,A Commentary on The 1952 and 1999 Arrest Conventions,LLP
      [6][美]G.吉尔摩,C.L.布莱克著.杨召南等译.海商法(下)[J].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7]郭国汀.国际海商法律实务[J].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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