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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情了断却未了“欠条”谜团:钢铁是怎样炼成三段恋情

    时间:2019-05-13 03:29:0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在刚满20岁那年,浙江妹子张帆(化名)来到上海闯荡,并进入了嘉定区的一家电子厂工作。工作之余,张帆喜欢上网,还在网上结识了一位志趣相投的朋友徐宁(化名)。徐宁老家在江苏,也在嘉定区的一家机械厂上班。两个同在异乡为异客的年轻人很快便互相产生了好感,于是便开始了网恋。
      2007年张帆22岁生日那天,徐宁约她一起吃晚饭。经过这次约会,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加深,双方还见了彼此的家长。
      
      相爱容易相守难
      然而相爱容易相守难,生活的压力渐渐撕裂了两人的幸福。
      认识张帆之前,徐宁经常和一帮朋友混在一起,下了班不是去KTV唱歌,就是到饭店喝酒聊天。和张帆恋爱后,徐宁收敛了不少,和那帮“狐朋狗友”也疏远了,一下班就和张帆黏在一起。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帆和徐宁间的感情越来越稳定,但热恋过后,徐宁的生活又逐渐回归到过去那种状态。刚开始,见徐宁隔三岔五和一群小兄弟出去玩,张帆还用“男人总要有些朋友”之类的话安慰自己,后来发觉徐宁外出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张帆的心里就很不是滋味了。徐宁在张帆的抗议下,只好减少与朋友相聚的次数,尽量抽出时间陪着张帆逛街、看电影。但时间久了,徐宁难免故态重演,因此张帆和徐宁间没少爆发争吵,两人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深。2009年8月,两人痛定思痛,决定分手。
      
      一张欠条再掀波澜
      蹊跷的是,这段恋情却在两人分手两年后重掀波澜——2011年,张帆拿着一张欠条将徐宁告上了法院。欠条上记载:“2007年至2009年,徐宁和张帆恋爱期间,张帆在徐宁处存放了10万元现金,已经归还了1.8万元,尚欠8.2万元未还给张帆,确认于2010年12月归还剩余欠款的40%(即3.28万元),余款于2011年6月底前归还。如果逾期支付,徐宁愿支付张帆利息。”
      据张帆表述,恋爱期间,她在徐宁那里前前后后共存放了10万元现金。这些钱是她在上海多年打拼得来的血汗钱,她曾计划用这些钱和徐宁一起在上海买套小房子,或者一起做点小生意。但她怎么也没想到,先是她和徐宁的恋爱告吹,再是徐宁不愿意还钱。张帆说,她不愿意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血汗钱打水漂,就多次打电话央求徐宁还钱,徐宁在还了1.8万元后就写了这张欠条给她。当时,徐宁信誓旦旦地承诺将分两次将剩下的钱打到她的银行卡里。可徐宁根本没有兑现承诺的打算,她只好将徐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徐宁返还余款8.2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面对张帆的指责,徐宁大呼冤枉,表示张帆所说完全是一派胡言。徐宁承认和张帆曾有过恋爱关系,也承认欠条是他写的,但坚决不承认张帆有10万元现金存在他处。
      徐宁表示,欠条记载的内容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迫于无奈才写下的。“当时我和她(张帆)分手后,因她觉得自己的青春被白白浪费了,损失很大,所以好几次都跑来找我理论,向我讨要10万元分手费。我实在被她烦的不行,所以才无奈之下给了她1.8万元,希望她拿钱后放过我。”徐宁在法院上这样说道。可后来,张帆又带着自己的姐姐、姐夫到徐宁家吵闹,徐宁怕被左邻右舍笑话,迫于无奈才按照张帆的意思写下了这张欠条。而实际上,张帆从未让他保管过10万元现金,他们之间也从来都不存在借贷关系,张帆口中的“代管款”10万元实际是“分手费”10万元。徐宁表示自己现在工资收入不高,真的没钱。如果张帆执意要求他赔偿分手费,他只能等有钱的时候慢慢归还剩余的8.2万元,但坚决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返还保管的货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徐宁辩称欠款属于“分手费”,因受胁迫才无奈出具,但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张帆本人也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徐宁向张帆返还8.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点评:谁主张 谁举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肖美华
      在一般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张帆在起诉时主张徐宁共欠其代管款8.2万元,并提供了徐宁写下的欠条作为证据,结合法庭调查的其他证据,张帆已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但作为被告的徐宁虽在法庭上提出所谓的“代管款”是其被迫答应的“分手费”,但仅仅是口头上的辩解,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从现有证据徐宁亲笔书写的“欠条”显示,徐宁承认曾代张帆保管10万元现金,不仅注明已还款1.8万元,而且还注明了余款的归还期限,丝毫没有该款项系“分手费”的痕迹。
      另外,徐宁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分手费”,也不能提供证据支撑其关于“分手费”形成原因、背景的说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基于以上因素,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财金手指:分手字据写法有讲究
       如今,年轻男女恋爱失败后的经济纠纷并不少见。本案的情况很具有典型性。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当纠纷升级为诉讼时,当时的一纸字据能否获得法院的认可,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字据的写法。
      一般来说,字据中写有“为补偿女方损失,我自愿给予对方XX元,分几次付款”这样的文字,可视为财产赠与,在非特定情况下,其效力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但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当字句中写有“某某欠某某XX元,某年月日还清”这样的文字时,该字据可视为某种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各自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如果写的是“XX在恋爱中亏欠XX太多,为弥补XX损失,XX自愿支付XX青春损失费XX元”之类内容的话,由于这类欠款的感情色彩很浓,“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的要求于法无据,可能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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