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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科索沃独立问题的国际法理论探析|科索沃独立符不符合国际法

    时间:2019-05-13 03:22: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一项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通过民族自决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科索沃是否成为受国际法所承认的主权国家,备受争议,文章认为“民族自决” 不能成为科索沃阿族法理独立的依据,科索沃独立不属于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0-01
      一、背景
      科索沃是原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其中阿尔巴尼亚族人占90%,其余是塞尔维亚族人和黑山族人等。自1999年科索沃战争结束以来,科索沃仅在名义上为塞尔维亚的一部分,实际上则由联合国管辖。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一项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塞尔维亚当天针对科索沃宣布独立发表声明,称塞尔维亚将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并将会通过一切和平的、外交的和法律的途径做出应对,使科索沃当局此举失去效力。
      二、围绕科索沃独立问题的国际法辩论
      (一)关于“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即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指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国内外事务,享受国际法赋予的所有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全部义务的实体。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南联盟对科索沃地区拥有主权,科索沃由联合国托管。科索沃作为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省,在没有取得国家权力机构认可,未获得联合国首肯的情况下擅自宣布独立,直接侵犯了塞尔维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是对“主权平等”这一现代国际法理论核心的颠覆。
      (二)关于“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都有在不受任何外力支配的情况下,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 不能成为科索沃阿族法理独立的依据。
      1.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不是合法的民族自决主体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科索沃基于“民族自决”通过“全民公投”而寻求法理独立,那么参加“全民公投”的也应是全体塞尔维亚公民,而不仅限于科索沃地区。
      2.科索沃独立不属于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塞尔维亚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科索沃从法理上讲依然是塞尔维亚的领土,因此科境内阿尔巴尼亚族不享有民族自决权,他们只可以通过与塞尔维亚谈判争取在塞尔维亚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三)关于“不干涉内政”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即“联合国原则不成为干涉他国法律适用的基础”。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以“人道主义援助”为名绕开联合国发动科索沃战争,承认科索沃独立,严重侵犯了塞尔维亚依“主权”原则而享有的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自主的最高管辖权,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四)关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政府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供咨询意见。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公布了咨询意见结果,认为(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违反(2001年5月联合国驻科索沃特派团颁布的)《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也没有违反一般国际法,以及(安理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因此,独立宣言的通过没有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准则。
      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问题是“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合法”,而不是“科索沃独立是否合法”,前者比后者“狭窄”。前者没有咨询宣言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它没有咨询科索沃是否已经获得国家地位,也没有咨询那些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承认科索沃的效力和法律影响。显然,国际法院没有充分理会科索沃独立问题的复杂因素及其背后真正的法律问题,只是依照问题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是咨询意见最有争议的地方之一。
      三、结论
      科索沃问题是历史形成的一个难题,它既经历了上下两千多年的曲折演变,又遭受过诸多列强的蓄意摆布,至今在许多争端上仍是非难辨。科索沃独立挑战了国家主权,民族自决以及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可能对世界其它国家内部民族分裂势力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朱文奇.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马细谱.巴尔干纷争[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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