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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学生的听证参与人员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运用

    时间:2019-05-06 03:19:0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是保护违纪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但是目前国内多数高校并未对该制度予以重视,导致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运用效果不佳。本文从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我国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
      关键词:学生事务管理; 违纪处分; 听证;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1-0133-03
      田永原是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因考试作弊后,学校作出了退学处理。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同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甚至还于处分后按年收取田永的学费,进行注册、发放补助津贴,为田永补办学生证。最后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和考试。但是在毕业时却没有给予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1998年底,田永一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按规定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刘燕文原是北京大学博士生。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但不知何故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只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1997年,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区法院以不符合法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刘燕文再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无疑是把高校摆在了行政机关的位置,高校管理职权其实已经被等同于行政机关。[1]由此看来,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就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
      1.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概念
      “听证”一词,本意上是一种诉讼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最初被用于司法权的行使,称为“司法听证”。20世纪初,随着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听证被逐渐用于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所谓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2]随着我国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不断成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非国家机关也开始在管理过程中借鉴行政听证制度,而高校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本文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是指高等学校在作出影响学生学业或毕业等重大权益的违纪处分决定时听取被影响学生的陈述、意见和辩论的程序。
      2.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受违纪处分学生的合法权利听证程序是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的核心。[3]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让决定作出后受到影响的学生看清楚决定的实现过程,同时让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了解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从而赋予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有利于预防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大学生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事后救济的方式,无论对于学校来说,还是对受违纪处分的学生来说,其成本都是高昂的。尤其对于受不利处分的学生来说,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诉讼中就出现过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况。对于一个高等院校来说,假如被违纪处分的学生动则就诉诸法院,则会在其学生事务的管理中造成很大的困惑。因此,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实施也有效地预防了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3)有利于违纪处分决定作出的科学民主化威廉·邓恩认为:“要想成功地解决问题,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方案。我们经历的失败常常更多地是因为解决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因为我们为真正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4]。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涉及众多方面,所以要使得管理决策的科学化,那么听证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作用就在于使校方在违纪处分决策的做出过程中真正查清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一种民主的方式,使这些不同的阐述得到较为规范的表达,并为最终的观点相对统一提供交流的平台和空间。[5]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现状
      1.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大多数高校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工部长对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听证还不够重视,甚至会觉得这是一种麻烦。即使有些高校允许学生参与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决策过程之中,但是多是临时性的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书记和校长接待日等渠道,来征求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所以,这些做法基本流于形式,对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做出并无用处。
      2.学生不够关注
      一般来说,学生不太会受到学校的违纪处分,所以绝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听证”是怎么回事情。即使是在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高校中,也只有少部分的学生了解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操作。由于在高校中因为考试作弊、打架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的学生毕竟是屈指可数,而在这少数受处分的学生中,又只有极个别的因为开除学籍、劝退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时才可能会要求听证。
      3.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分散和片面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57条和58条规定,高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际上,上述法条己经具备了正当程序的一些因素,但是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说目前我国关于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4.范围不够明确
      可以说,多数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基本没有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对于何种政策可以参与决策过程。因此,可以说学生能够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决策的内容较少、层次较低、程度较浅和方式较为简单。学生在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定位选择、改革发展的决策等方面往往缺乏参与。当然,目前来说,听证制度运用到学生事务管理上,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惩罚听证”,即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上。但是,范围还不够明确,也就是说惩罚听证的范围还有待明确。
      5.效力不够确定
      我国一些高校搞的听证,尽管按一定的程序举行了听证会,除当事人参加外,不仅有多方听众,而且有新闻单位采访。看样子很规范,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听证会结束后就变了样,对听证结论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这种形式上的听证,实际上是“听而不证”。如果学生事务管理者在作出管理决定时仍然可以考虑案卷以外的其他证据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那么听证必定流于形式。这种听证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学生权益的保障、控制决策权的滥用等也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奢望。
      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学考试作弊者的听证会。2007年,浙江大学也将听证制度引入学校。2008年月,浙江工商大学设立了全国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国内众多高校已经将听证制度引入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之中,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实施。由于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至今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推广。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成熟做法,作如下探讨:
      1.明确可听证的范围
      目前,多数观点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因为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但笔者不赞同该观点,我国目前高校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还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如果将过多的学生事务纳入听证的范围之中,必将造成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的滥用和资源的浪费。
      笔者认为,在充分保障学生民主权利和学生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可以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的规定,将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考试作弊处分、取消学位、开除学籍等事关学生学业或毕业的事项纳入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范围之中。例如,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学生受到下列纪律处分时,有权依照本规定要求听证:(一)开除学籍处分;(二)可能严重涉及学生身份关系的处分或处理规定。作出前款处分或处理决定前,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均可要求听证,学校应当举行听证,但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放弃听证权利地除外。”2009年通过的《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则》第3条规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拟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2.选定合适的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其权力直接影响到听证的效果,决定着行政听证的公正性。所以现行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至可能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可见听证主持人的选派不仅是一个由谁来主持听证的问题,更关系到听证本身的目的、价值等的实现。
      具体而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听证主持人不仅要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专门法律知识;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清自己的角色与职责,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涵养。笔者建议,在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听证中,可以选定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资深辅导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一方面法学专业背景的辅导员具有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其熟悉学生工作,能对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专业解答。
      3.确定听证笔录的效力
      高校的管理者和当事学生承认听证笔录的效力是促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动力。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机构应当根据听证案卷作出最终处分决定,听证笔录及其附件是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原《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也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该规则第30条规定“听证评议意见是院长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讲,除非有重大的变更理由,否则听证会做出的决定不能被推翻。决策机构若没有按照听证决议做出结论的,则必须说明理由,并送达相关的受不利影响的学生,若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则可申请再次听证或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反驳于己不利的主张,并被如实记录;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决策机关掩人耳目地适用听证程序,将听证程序作为走形式的借口。
      高校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拥有较强的法治能力是高校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也是高校法治化、契约化管理能否成功建构的决定性因素,更是避免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关键之处。[6]由此可见,将听证制度运用到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之中,不仅可以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学生事务的能力,而且可以更好地促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以及学生权益的维护。所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运用必将能够推动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16.
      [2]丁煌.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7.
      [3]蒋后强,刘志强.中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6(3):59.
      [4]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谢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5.
      [5]胡敏.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研究[J].浙江学刊,2008(3):205.
      [6]张阳勇.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探析[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5):136.
       [责任编辑:成方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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