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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班长不当家长 [学校如何应对家长的不当维权]

    时间:2019-02-18 03:29: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案例      2007年6月的一天下午,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曹某(14岁),在上课期间给班主任和3位同学写了内容基本相同的4封遗书。其内容大致如下:“我父母经常打骂我,说我在家里只花钱,供我上学开支太大,即使将来我考上大学,家里也没有钱供我上学。他们准备不让我再读书了,要我出去打工挣钱。我想上学,可是家里人实在是不想让我继续上学。我觉得活着没有什么意思,还不如死了。感谢老师和同学们对我的关心,希望同学们珍惜机会,好好读书。”
      课间,曹某将遗书放到3位同学的课桌内和班主任的办公桌上,然后翻墙离校回家。班主任上完课后发现了办公桌上的遗书,感到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事情,于是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学校立即让班主任和该班班长赶往曾某家中。但当他们赶到时,曹某已经喝下半瓶剧毒农药死亡。
      学校于次日上午组织教师探望了曹某家属。下午学校倡议师生为曹某家属捐款,并派人将所捐款项1200多元送到曹某家中,家属及亲友对此深表谢意。
      第三日,曹某家属在他人唆使之下来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曹某家属将曾某尸体抬到学校大门口,设立灵堂,提出的赔偿数额也由5万变成了26万,并且扬言如果学校不予赔偿将向媒体曝光。学校及时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学校及教师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但对于校门口设立灵堂一事没有予以制止。当时适逢该县召开物资交流大会,县领导害怕该事件会影响该县形象,要求学校和死者家属协商,最终以赔偿2.3万元了结此事。曹某自杀事件发生7天后,在校门口停放达4天之久的曹某棺木终于入土,学校才得以“为安”。
      
      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曹某自杀是因为其父母不愿意让他继续读书,与学校无关。曹某的班主任发现遗书之后马上向校领导汇报,学校立即让班主任和该班班长前往曹某家中,可见学校和教师在处理此事上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家属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上述案例中,曹某家属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将曹某尸体抬到学校大门口,设立灵堂。其本意原是为了迫使学校让步,以达到争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殊不知,这种做法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了其他学生的正当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本案例中,曹某家属将曹某尸体放在校门口长达4天之久,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但是由于其造成的损失很难衡量,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对曹某家长进行治安处罚。
      当前,一些农村家长的法制意识比较薄弱,一旦自己孩子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他们往往不是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召集亲属到校闹事甚至殴打教师。这种非法维权的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那么,学校遇到此种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学校要明确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学校确实存在较大过错,那就要坦诚认错、合理担责。如果在某些赔偿项目上学校与学生家长难以达成一致,那么学校可以就已经达成一致的赔偿项目先行赔偿,未达成一致的其他赔偿项目,学生及其家长可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可以稳定家长情绪,以免激化矛盾。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或者仅有轻微过错,那么学校在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不是赔偿,也不是补偿),还可以倡议全校师生进行募捐,帮助学生家长渡过难关。如果学生家长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学校可以接受的范围,则学校应设法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学校可考虑为其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切忌因学生家长提出过分要求就对其置之不理。其次,如果学牛家长蓄意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那么学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其中自然包括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秋序,保护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不管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公安机关都应该及时制止家长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然后再深入调查事故原因。而在上述案例中,公安机关对于校门口设立灵堂一事没有予以制止,这属于行政不作为。
      学校应设法敦请公安机关迅速处理此事,如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则必要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出而干预。
      
      (编辑 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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