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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问题分析|独立董事制度问题

    时间:2018-12-23 12:46:3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研究后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包括未严格遵守制度、引入动机不当、自身定位有误、实质不独立等。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运行问题 实证研究
      
      自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近十年时间。理论界围绕该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大多数结论都认为该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未充分发挥作用,未达到引入该制度的预期效果。关于该制度低效的成因,则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也对这一制度低效成因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并认为这是造成该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低效结果的直接原因。本文即是对该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所做的研究和总结。
      
      一、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遵守不力 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未被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的问题。《上海证券报》在2004年所作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证监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相关规定;有11.1%的表示,自己所在的上市公司设立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内,独立董事没有达到1/2以上的比例;15%的表示,自己的意见需要披露时,上市公司没有能按照规定予以披露;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除上述之外,还存在其他诸多事项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在独立董事提名上,按照《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管理层并不具有提名权;但《上海证券报》调查显示,现实中有13.3%的独立董事是由管理层提名担任的(陈晨,2006)。在独立董事罢免上,也存在不按规定办事的问题。其中有的是违规罢免,2002年北大科胡学军受聘为北大科技公司独立董事。2003年,新大股东入主北大科技公司后,召开了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经全票同意,更换了6名董事,形成了新的公司董事会。2003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议免去胡学军、姚彬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理由是他们未能切实履行职责,充分维护公司整体及股东利益。2003年胡学军就免职一事发表声明,对董事会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议案持反对意见。2003年,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全票通过罢免了胡学军、姚彬的独立董事职务。将该公司公告的罢免理由与《指导意见》和《公司法》有关规定相对照,可以发现,这些理由是不符合有关提前罢免规定。还有的是应该罢免的却不予罢免。如西北化工公司公告显示,自2003年以来,独立董事吴昌侠至少已经连续6次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但公司董事会却仍没有提请股东大会将其撤换(张德彬,2005;何军,2005)。在独立董事比例上也存在不合乎有关规定的问题。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但据统计,截至2003年6月底,在深沪两市125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244家配备了独立董事,还有6家未配备独立董事;在这1244家公司中,独立董事比例达1/3以上的有800家,占总数的64%,还有36%未达到1/3的比例要求(王世权,2005)。
      (二)引入动机不当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动机也存在问题,表现在其设立行为既不是出于自愿的,也不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行的内在需要,而是为了应付证券监管部门,完成其布置的有关“作业”(丁刚等,2005;陈晨,2006)。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2005年联合开展了一项独立董事问卷调查,当问到“担任独董最大的感受是什么”,其中有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是出于无奈才聘任独董的”。
      (三)自身定位有误 在实践中一些独立董事在自身定位上存在误区,有的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咨询顾问,这显然与独立董事主要承担的是监督和决策这两个角色不符。还有的认为自己是中小股东利益代表。这一认可能来源于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误解。在《指导意见》中有这样一段话,“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里对独立董事的定位实际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之所以强调“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针对中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屡受侵犯而言的,并非意指独立董事只应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不管其它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实际上独立董事也是承担不了仅做“中小股东保护神”这一角色的。成发科技独立董事、著名的《公司法》研究专家、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指出,股份公司中股份民主这种基本制度决定了重大问题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就意味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剥夺;著名学者、四川大学副校长杨继瑞说:“目前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是绝对不能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没有一条权利、义务与中小股东利益挂钩。独立董事只能代表公司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公司合规运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公司合规运行、保证整个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的实现来实现的。”
      (四)实质不独立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4年在深沪两市随机抽取了500家上市公司,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回答“对于独立董事的选择,最重视的是什么”时,回答社会知名度的占42.54%,回答独立董事素质和能力的占25.75%,回答独立性的占14.18%,回答是否对公司经营层有影响力占的10.82%,其他占6.72%(王世权等,2005)。这一结果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时最注重的并不是其是否真的独立,而是社会知名度和素质、能力等因素。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2005年联合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当独立董事在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反对票”时,65%的表示没有过;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弃权票”时,77.5%的表示没有过;而回答“你是否有过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但却投了赞成票的时候有多少次时”,居然100%的独立董事选择了“偶尔一次”。至于这样做的原因,27%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判断无信心”;18%的人表示“碍于大股东或其他高管的面子”;其余的人选择了“其他”。这一结果表明,至少18%的独立董事在现实中是不独立的。来自监管一线反映的情况也可以表明我国存在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彭文革(2007)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某人担任独立董事,在备案审核过程中他们发现,同次董事会还审议了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一新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而根据该候选人履历表中的信息,此人正是新会计师事务所某省分所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吴昌侠自2000年9月当选为西北化工独立董事以来,西北化工及其子公司与吴实际控制的公司之间发生了多起关联 交易,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提供担保。就已披露的信息看,这些交易涉及金额高达1.2亿元。其中西北化工为吴昌侠担任法人代表的德昌投资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致使原来预计2004年业绩将大幅提升的西北化工将面临可能高达9000万元的巨额亏损(何军,2005:周鲜华,2006)。
      (五)大股东提名问题 上海证券报2004年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63%的独董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而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产生的。2003年,北京证监局就辖区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运行状况及效果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有62.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的,由其他股东推荐的仅为10.87%(杨辉等,2006)。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4年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则表明,由控股股东或其派遣的董事提名独立董事的占到92.16%(王世权等,2005)。由这些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即使不考虑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的情况,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情况也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如果考虑到控股股东通常是控制董事会的情况,那么实际是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情况则将占到绝大多数。因此可以判断,在现有提名规定下产生的独立董事相当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不独立于控股东的。
      
      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比例失衡 通过案例研究可以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不足半数的情况,在实际中也确实造成了独立董事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的问题。如据华冠科技公司公告,2004年,公司召开了三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三项议案。在当天的会议中,11位董事中共有10位到场,钱克明独立董事缺席。其中,王卫中董事、高雅青独立董事对会议的三项议案都投了反对票,江廷科董事对其中的两项议案投了反对票。可以计算出在华冠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共两人,占董事会总人数的18%;而对三项议案都投赞成票的董事所占比例不低于63%。这样,按照《公司法》“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要求,最后的表决结果是三项议案全部获得董事会通过就是必然的。独立董事缺席、独立董事反对、再加上另外两名董事反对,却仍然未能阻止有关议案被表决通过,不能说不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太低有关。
      (二)信息不充分、不及时 我国独立董事面临的信息问题比较严重。据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2005年的联合调查,有60%的独立董事对“你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知情权”这一问题,选择的是“不完全”;有57.5%的独立董事对“如果想了解除董事会议案以外的公司更多情况,需要的数据和资料能否得到”这一问题,回答是“可以得到,但有限制”。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4年的问卷调查,独立董事的信息来源渠道是,经理层的汇报占80.60%;董事长或内部董事转达占60.82%;自行搜集相关资料占26.87%;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的书面材料占17.16%;其他占10.45%(王世权等,2005)。这表明我国独立董事在信息来源上主要依赖于上市公司和内部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难以保证。同样在南开大学的调查中,在回答“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的几天前将会议的议案和有关资料交到独立董事手中里”时,回答“大约一星期左右”的占53.36%;“前三天”的占19.78%;“几个星期前”的占15.67%;“当天”的占8.58%;“提前一个月以上”的占2.61%。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收到有关信息是在董事会召开之前的一星期之内,信息获取的及时性也存在问题;这样,在董事会召开之前,独立董事要想消化有关资料、并补充新的资料常常是很困难的。由于信息是发挥监督、决策作用的前提条件,因此,获取信息不充分、不及时、及存在扭曲、虚假的可能性,将极大地制约我国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三)企业管理经验和证券市场经验匮乏 我国独立董事具有实际企业管理经验和证券市场经验的较少,其知识可能不足以保证其有效地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能。如上海证券报2004年调查发现,有43.5%的独立董事来自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只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4年的调查结果为,独立董事的知识背景为会计师、律师等独立中介机构人员的占92.16%;为高校及研究机构专家的占61.94%;行业内专家占41.79%;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占24.25%;政府机构及其他占15.67%(王世权等,2005)。
      (四)薪酬与考核机制不健全 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一部分独立董事认为其待遇过低而不太满意。如上海证券报2004年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20%表示对于目前独立董事的整体生存及行权状况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之一就在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株冶火炬独立董事刘俊海也说:“我都不想再干了。激励机制不合理。要做一个尽职的独立董事,付出和得到的报酬太不成比例了(张德彬,2005)。”另外,不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报酬相差悬殊。根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白皮书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科龙电器2002和2003年独立董事津贴高达48万元,中化国际2004~公司独立董事报酬高达22万元,而历史上最低的独立董事津贴仅为5 000元(周鲜华,2006)。高明华(2006)从2004年上市公司年报中随机选取了270家已经聘请了独立董事的公司进行统计,结果发现,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的有269家,其中报酬在1万元以下的有3家,1万―3万元的有117家,3万―5万元的有110家,5万―10万元的有31家,10万元以上的有8家。独立董事报酬相差悬殊可能会造成的一个后果是,薪酬少的独立董事会感觉不公平,进而影响到履职的积极性,甚至不愿担当独立董事职务;而对于那些领取高额报酬的独立董事来说,高报酬又可能影响到其履职时的独立性。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2005年联合举行的调查显示,独董们在回答“公司对您的工作能力和尽职情况做评价的频率是多少”时,有74%的独董回答是“一年一次”,有17%的回答是“从来没有”,而选择“二年一次”、“半年一次”、“一个季度一次”的独董各占3%;在回答“独董尽职标准是什么”时,大多数独董认为是“诚信勤勉、尽职尽责;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及公司价值提升;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也有个别独董认为是:“满足大股东和高管层的要求”。由此可见,实际上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对独立董事的考核办法,甚至根本就没有严格的考核,因为由上述对考核标准的回答中可以看出,这些标准实际上是很“虚”的,难以在实际中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考核,由上市公司来实际操作也存在不妥当之处,因为,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监督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由被监督者来考核监督者,监督者势必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
      (五)缺乏约束,风险过大 彭文革(2007)指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70N名独立董事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但所有这 些失职独立董事中,除了郑百文的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外,其他人都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笔者对此也进行了研究,但研究结果与彭文革(2007)有所不同。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2006年证监会共发出3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有22份;在这22份处罚决定书中,同时对独立董事进行处罚的仅有6份;而在这6份处罚书中,有3份只对独立董事进行了警告,另外3份在警告同时处以了罚款;而对独立董事的罚款金额,其中1份为3万元,另外2份均为5万元。由此可见,当上市公司严重违规时,独立董事很少受到处罚;即使处罚也多是警告,受到罚款的很少;如果受到了罚款,则一般不超过5万元。由此可见,独立董事主要靠自己的道德、良心来进行约束的状况,目前并无太大改变。一方面独立董事缺少较“硬”的约束,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却又普遍反映承担的风险太大。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2005年联合举行的问卷调查中设计了一个问题:“担任独董最大的感受是什么”。大多数独董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压力大、责任大、精力有限、难以深入”。其中就反映了独立董事履职风险大的问题。在此次接受调查的独董中,100%的人都认为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购买责任保险;但同时问卷反映的情况却是,所任职的公司中仅有4%为独董购买了责任保险。上海证券报2004年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接受调查的独董事中有20%的人对于目前的整体的生存及行权状况表示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除去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之外,就是公司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过大。风险过大、风险与所获报酬不匹配、且没有采取有效分散风险的手段,结果就可能导致有知识、有才能的人不愿担当这一职位的问题。
      (六)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短 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4年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结果,独立董事在上一年度在本公司中的实际工作时间平均为1―10天的占38.08%,11―20天的占25.39%,21―30天的占14.86%,31―50天的占1.86%,51―80天的占2.79%(王世权等,2005)。因此,绝大多数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超过一个月,不及全年时间的10%。上市公司作为单纯的经济单位,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形势;这么短的亲临现场的工作时间投入,即使不考虑上市公司隐瞒、歪曲信息的情况,也不能够充分、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决策和监督作用。
      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从逻辑上说,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导致制度的低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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