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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个人信息 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时间:2019-04-24 03:25:5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近年来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颇多,不但各地方已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也开始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起草工作。总结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制,一是在金融、医疗、邮政、身份证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都已经有保护相关隐私的法律覆盖;二是我国针对特殊人群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颇为丰硕,包括未成年人、妇女、传染病人、服刑犯人甚至艾滋病人,都有各种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三是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之前通常使用人格权或名誉权来保护,立法不使用“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的字眼,但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了最高层次——用《刑法》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行业自律现状及评析
      十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我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
      首先,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比如2006年“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成立后,2007年第四季度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比例为55.65%,较之2004年第三季度最为严重时的65.72%下降了10.07个百分点,并且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就基本呈连续下降的态势。
      其次,我国互联网自律组织与公约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流于形式,不具备可操作性。在《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十分粗略,不仅没有明确何为个人信息、应如何保护,也没有规定对违反者的惩处。
      第三,与美国成熟的信息产业自律不同,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出现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时,还没有一套成熟完善的应对机制,不仅行业自律组织无从应对,在没有公权力界入的情况下,甚至会愈演愈烈。
      第四,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意识相对要淡薄,更遑论保护个人信息意识。因为企业的目的在于盈利,而从根本上说,企业自律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若保护个人信息所获取的利益远小于收集利用大量信息流所带来的利润,那么可想而知,所谓的“自律”也只能是空谈。
      最后,我国互联网领域所谓的行业自律在实际上并非完全的行业自律。这种半自律状态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立法规制无法跟上行业的高速发展,而企业的目的在于盈利,在利益面前往往无暇顾及自我约束,由此,具有高度灵活性的行政手段逐渐成为调控互联网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最佳方式。运用行政手段,不仅具有强制性,弥补了行业自律无强制力的不足,又可以平衡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保持信息产业高速发展之间的矛盾,确实是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较好方式。
      第三方保护个人信息模式
      相比前两种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我国的第三方保护模式起步较晚,但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这一新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在我国也获得了应用,并逐步发展起来。
      第三方保护个人信息模式目前在我国发展的道路并不顺畅,原因在于:
      其一,第三方保护模式是以技术为主导的保护模式,不论是美国的第三方认证网站,还是其隐私偏好平台,都需要相应的技术作为支撑,没有先进的技术就无法维护好第三方机构的品牌和权威。
      其二,隐私保护目前在我国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大部分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在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盈利,但同时也在标榜自己尊重用户隐私。指责行业竞争者侵犯用户隐私更成为打击对手的利器,再加上我国互联网用户对保护自身信息的意识也较为淡薄,因此第三方隐私保护很容易受到互联网企业的排挤,受到用户的漠视,遭遇“两头不讨好”的局面。
      与行业自律一样,我国个人信息第三方保护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公权力的介入和扶持。政府部门需要在第三方保护制度的建设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一是要立法规范第三方的保护,明确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要对第三方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督,并有针对性的定期进行检查,追踪做出隐私承诺和声明的主体有没有切实地履行,进而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只有将违约者的责任落实,才能树立第三方保护的权威性,才能使个人信息的保护落到实处;三是要对保护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技术开发机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扶持,鼓励第三方保护技术的创新发展。
      第三方保护组织应加强其独立性。事实上,不论是行业自律还是第三方技术保护,公权力介入都应当是一种事中和事后保护,而非事前保护。一方面,政府应当大力推广技术保护的应用,事前不设防,另一方面再对其进行监督。具有官方背景的第三方组织固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第三方保护的精髓在于其主体是独立于行业和政府的,这既是第三方保护存在的价值,也是其赢得用户信任的基础。虽然政府部门能够为第三方保护机构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才能更无私、公正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2012c
      王学昊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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