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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的当代价值 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

    时间:2019-02-14 03:28: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从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及转化方式的界定出发,通过比较的方法揭示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转化方式的内涵及其类型,明确了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应该遵循的原则及其要求。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研究成果; 转化方式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6-002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及转化方式都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该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我国法律中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但并未完全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成果排除在外。因此,本文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出发,探究属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以下简称“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及其转化方式。
      
      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内涵的界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由此可知,科技成果转化广义上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提高现有的科技成果等所进行的进一步科学研究活动;二是指科技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商业性应用活动,此即科技成果转化的狭义概念,本文将其命名为“技术成果转化”。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界定类推,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广义上也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为了完善大众化研究成果所进行的进一步研究或大众化研究成果在新的大众化研究中得到应用;二是大众化研究成果被应用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践活动。无论是科技成果的转化还是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第一部分“转化”实质上都属于科学研究活动范畴,其最终目的的实现都在于第二部分的“转化”。因此本文对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采取狭义理解:即为了提高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践活动的有效性,在大众化实践过程中或某个环节应用大众化研究成果的活动。
      探讨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内涵,首先要分析“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尽管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广义上“不仅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且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及其他方面的马克思主义研究”[1],但普遍的看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大众化,“就是使这个理论体系由抽象理性转变为生动具体,由深奥思辨转变为通俗易懂,由被少数人所理解和掌握转变为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掌握,并使它转化为人民大众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内化为人民大众自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2]因此,可以将整个大众化工程理解为以下两个层面:一是针对人民群众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信仰教育活动,即前述定义中的“转变”、“转化”部分,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中的“内化”阶段;二是人民群众相应的自我教育、提高并以此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即前述定义中的“内化”,而这恰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中的“外化”阶段。[3]尽管第二层面的大众化活动是整个大众化工程的归宿,但第一层面是整个大众化工程的基础,决定并制约了第二层面的效果,应该是整个大众化工程的主要部分。许多语境下的“大众化”概念指的就是第一层面上的大众化,如学者强调“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质是全民树立共同理想的实践活动”[4]。
      大众化研究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就在于如何实现上述的“转变”、“转化”,提高第一层面大众化工程(即“内化”阶段)的有效性,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外化”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组织实施大众化教育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将有关大众化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或实践经验总结引入第一层面的大众化实践过程,就实现了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由此可以说,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过程实际上就是第一层面的大众化实践过程,第一层面大众化实践应该是众多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集成。
      由于大众化实践主要部分是思想信仰教育活动,因此,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在性质上也属于意识形态教育活动,目的在于提高大众思想信仰教育的有效性。也正如此,任何组织或个人,出于大众化活动目的而使用大众化研究成果,一般情况下既可以不要征得成果完成者的许可,也无需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与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生产的性质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类别
      
      技术成果的转化是技术的发明创造者自己或由他人将该技术引入生产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行为过程。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9条的规定和实务,技术成果的转化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技术的发明者自行投资转化生产;二是将技术的支配权转让他人所有,由他人投资生产;三是保留技术的支配权以许可的方式由他人生产应用;四是以技术作为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或合伙生产;五是以技术服务指导的方式应用转化。显然,该五种转化方式的区分,是以技术成果作为商品并享有产权为基础,是技术成果商业交易的法律形式,显示了技术成果的转化方式就是技术这一商品被引入生产领域的方法和形式。
      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则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将已经完成的大众化研究成果尤其是大众化方法的研究成果应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教育中并取得良好效果的行为过程。由于大众化研究成果本身(或说成果所体现的思想)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只是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表达(即作品),技术成果无论是其本身(解决某一技术难题的方案、设想),还是技术成果的表达(作品)都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诠释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不能完全套用技术成果的转化方式,后者转化的方式是以作为商品的技术成果为基础所作的区分。本文认为,探究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要抓住“意识形态教育”这一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性质,遵从意识形态教育的规律。所以,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一方面是成果被引入到大众化实践中来的方法和形式,这类似于技术成果转化方式的内涵;另一方面则是大众化实践的具体方式,因为大众化实践是众多大众化成果转化的集成。
      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类别,可依不同的标准作相应不同的区分。
      以转化的接受主体(即大众化实践中的“受教育者”)的类别为标准,可分为以学生为接受主体的转化方式和分别以公务员、农民、工人、企业主等其他不同类群体为接受主体的多种转化方式。在以学生为接受主体的转化方式中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为接受主体的若干种转化方式。
      依转化行为是否集中于特定的接受主体为标准,可分为课堂式的转化方式和广告式的转化方式。前者是大众化的实施主体针对特定的接受主体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所实施的方式,比如课堂讲授法、集中学习讨论法、组织群众集体观看相关的电影、纪录片或表演等;后者是大众化实施主体通过一定的媒介,如网络、报纸、广播、电视、悬挂标语等,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有关大众化研究成果信息、内容、精神的方式。
      以成果转化的具体用途为标准,可分为面向大众化实践的转化方式和服务于决策部门的转化方式。前者是实施主体将大众化研究成果应用到具体的大众化教育实践中,它将直接面向接受主体;后者是大众化研究成果被大众化的决策管理部门所接受,为这些部门领导、布置、落实、监督大众化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以大众化实践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为标准,可以分为大众化素材准备中的转化方式和大众化教育宣传行为中的转化方式。
      以大众化实践的形式和载体为标准,可以分为灌输式的转化方式和娱乐式的转化方式。前者是实施主体在显性的大众化实践中引入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行为;后者则是实施主体在隐性的大众化实践中,比如在电影、戏曲、猜谜等娱乐性活动中引入大众化研究成果、宣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行为。
      
      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
      
      一项具体的大众化研究成果被引入大众化实践,是否一定有助于提高大众化实践的有效性,仍然会受到该成果的引入是否恰当及如何引入的影响,其中转化方式的选择无疑是重要的。本文认为,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要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遵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原则。一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是“适应超越律”,即“教育者(实施主体)的教育活动既要适应受教育者(接受主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基础和发展需求,又要超越受教育者的原有基础,体现社会思想政治品德要求的规律。”[5]对大众化教育实践而言,“适应”意味着实施主体要研究接受主体、熟悉接受主体,对大众化研究成果的应用多采用自主式的转化方式、重视大众化素材准备中的转化方式;而“超越”则意味着实施主体必须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灌输”理论,重点抓好大众化研究成果课堂式的转化方式,等等。
      第二,重视与接受主体关联性的原则。大众化实践要以适应接受主体的身心发展为基础,但接受主体的差异是客观而绝对的。因此,针对不同群体的大众化实践,在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上,要特别注意接受主体的差异性,坚持一般、特殊与个别相结合的方法论,分清不同的群体而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如课堂式的转化方式或广告式的转化方式、灌输式的转化方式或娱乐式的转化方式,使转化方式同接受主体的特征相匹配。
      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除要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尽可能采用自主式的转让方式。大众化实践效果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既主导着大众化的实践,也决定了大众化实践的成败。他们作为大众化实践的实施者,不仅自己要精通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而且要掌握如何使接受主体自觉自愿接受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措施。因此,作为大众化实践的实施主体,有必要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行深入研究,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大众化实践中来,使自己既成为大众化教育实践的名师,又成为大众化研究的名家。
      之所以提倡采用自主式的转让方式,这是大众化研究成果本身的特殊性及其转化的性质、复杂程度所决定的。技术成果是可以用一些技术指标加以定量确定的,因此其产权无论交易多少次,产权落入何人之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凭着该技术成果的资料,都能准确掌握该技术成果、实施复制性的商业生产,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相反,大众化研究成果针对的是有关人的信仰问题,其内容更多的只是对某类规律性事实、用一些定性的词汇加以描述,很难进行完全复制性的应用,其应用效果要同实施主体、接受主体相互匹配。他人大众化研究成果所依据的基础与自己眼前所实施的大众化教育实践,无论是在时空上还是面对的接受主体必然存在巨大差异,应用他人成果的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当然,提倡自主式的转让方式,也并非排斥借鉴式的转化方式,对他人成果的转化应用至少要掌握精要、合理而灵活运用。尽可能采用自主式的转让方式,就需要在制度、措施上促使第一线的大众化工程的实施主体从事大众化的理论研究,使两方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重点抓好课堂式的转让方式。课堂式的转化方式实质上就是一种科学性的灌输。首先,这是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且后继有人的客观要求。其次,这是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行为作为大众化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思想信仰教育工程的属性所决定的。任何一种信仰的形成绝不是天生而自觉自愿的,都是外部他人灌输的结果,让广大人民群众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是如此,它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关于这一点,列宁在《怎么办》中曾做过精辟的论述。
      第三,重视大众化素材准备中的转化方式。大众化教育实践作为一项思想信仰教育工程,其难度无疑是巨大的。但事实也说明,课前做了充分准备、内容紧密联系实际、案例生动感人的课堂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因此,在大众化实践工程中我们应该特别重视大众化素材的准备工作,使大众化研究成果能够在其中得到转化应用。
      第四,加强娱乐式的转化方式。强制的、课堂式的转化方式虽然是我们进行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但这种转化方式下的大众化实践所面对的群体毕竟只是整个社会的一小部分人,其他更广泛社会群体所面临的大众化实践教育都是零星、广告式的。因此,如何使大众化教育实践深入这些群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比如,鼓励扶助文学艺术作品宣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维持作品公开出版发行强制审查机制等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建军. 关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若干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2008(7):25-30.
      [2]王贵泉等.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08(5):37-40.
      [3][5]邱伟光,张耀灿. 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80,114.
      [4]刘书林.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质与路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8(9):7-10.
       [责任编辑:张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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