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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行政公开的经济价值

    时间:2020-11-09 08:03: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开原则越来越为理论界所关注。文章运用经济学的分 析方法对公开行政的经济价值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落实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关键词:行政公开;
    经济价值;
    成本;
    效益
     
        一、行政公开与经济价值的关系
     
        (一)行政公开的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公 开原则不仅为理论界所关注,在立法上也已得到了支持。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该法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经济价值的涵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件物品的经济价值即某人愿为其支付的价格,或者说他已经买下了,他 要多少钱才愿放弃它。”那么,如何认识法的经济价值呢?在目前为数不多的有关法的经济价值的研究中, 大多数人往往只注重效率的价值,甚至认为法的经济价值即效率价值。其实,经济学并非是只讲效率的科 学,经济目标包括效率目的,也要求分配的公平;
    经济发展既要有速度,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所以, 经济学家不仅要从微观考虑收益率,他还要站在宏观的角度考虑付出成本与收入效率的问题。在他们看来 ,局部的效率未必等于整体的效率,今天的效率未必等于明天有效率,经济目标之间彼此兼顾,才能相得 益彰。因此,法的经济价值既包括效率的价值,也包括公平、稳定、发展、秩序等价值,只要是体现了经 济发展要求的法律价值,都应被视为法的经济价值。
     
        (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行政公开原则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制的内在联系日益密切,迫切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行政法学进行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行政法治理论。然而,我国行政法学界对 行政公开经济价值的研究很少涉及,在理论认识的程度和广度上还不够,从而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行政公 开原则实施的不彻底性。而这不仅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还将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们之所以对行政公开的经济价值给予足够的重视,是因为只有理论的成熟,才能在实践中获益。为了提 高我国的行政效率,发挥行政机关在经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加强对行政公开经济价值的研究在当前尤为 迫切。
     
        二、经济价值在行政公开中的具体体现
     
        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的战略方针,最大 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就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效益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而经济分析法学认 为,所有的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始终存在一个有效利用资源,减少法律运作交易成本,从而使效 益最大化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谈到了成本与效益,古典经济学将投入生产活动中的全部生产要素的耗费 视为成本。效益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总成本与总收益的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利益。 根据这一理论,所谓行政法成本即行政法在立法或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主体因此而投入的各种费用的 总称,行政法效益则是指从行政法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出发,以最少的行政法成本投入,获得最佳、最 大收益。可见,行政法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符合两个要素:成本最小化;
    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标。 行政公开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样可以运用成本-效益理论来分析其经济价值。
     
        (一)成本最小化
     
        政府通过不同法律资源的运作必定会花费不同的成本,而市场经济要求成本最小化。我们在这里 所指的成本,分为法律创制成本、执行成本及其产生效果的反作用消耗。设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暗箱操 作,制定法律成本为a,执行法律成本为b,没有公开或执法过程;
    第二种:制定法律成本为a,执行法律成 本为b,公开法律事先说明行政管理秩序为c(包括所需人力、物力及时间)。表面上看,行政公开的成本 暂时高于暗箱操作。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产生时,第一种情况在真正适用于当事人时,当事人必定要对 其做出反应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这迫使行政主体做出两种选择:要么强制执行,带有预期成本d,要么公开 法律并做出程序上的解释,成本为c’。而预期成本对于政府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当政府的强制执行成为一 种普遍的执法手段时,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危机甚至暴力对抗就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即成本为c’时,表面上与第二种情况之中的成本c相同,但是,政府这种被动选择会使相对人产生怀疑, 而有成本e,时间的拖延在这种情况下也在所难免,从而政府行政效率降低,当事人因浪费时间而产生成本 f。由此总结得出,黑箱作业成本就为a+b+d或a+b+c’+e+f;
    而行政公开的成本为a+b+c,其中又因行政公 开产生的政治认同和时间的节约抵销一部分成本。这样,在经济成本的比较上,行政公开原则适应了市场 经济观念之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则。
     
        (二)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标
     
        1、行政公开能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建立政府的威信。用经济学的观点看,自愿行为无论是对行 为人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如果所有的人都完全自愿地采取行动,当他们之间达成一 致时,资源就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但公民如何才能自觉自愿地履行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这就要求政府在 行政时,营造一个透明、公平的执法环境。通过实行行政公开,让公民参与政府管理活动,让他们享有充 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就使公众相信一个行政决定的事实基础是真实的,从而消除对行政的疑虑和 抵触。因此,公开行政,不仅可以增强公众的信赖和服从,防止和减少社会所不期待的行为发生,使各种 规范成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力量,有利于各主体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保障了公平、公正的真正实现。
     
        2、行政公开可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政府实施行政公开,必定会为了获得公众 的满意度而缩短办事路径、步骤、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范围暴 露在公众面前,可以强化行政领导人的授权责任和管理压力。这样,那些拖延实施、工作态度不积极等有 碍行政效率的行为也将失去滋生的土壤。行政公开的运作,可以避免浪费性的重复生产。另外,行政信息 的及时公开,有利于相对人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而不至于造成资源的浪费。因为公开原则实施的不彻底性, 不仅造成了公民个人的损失,同时行政主体也为此而付出了成本。综上,实行公开,能够解脱政府自身及 其对社会生产个体的束缚,营造公平竞争、焕发效率的社会环境。
     
        3、行政公开能防治腐败,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透明化的行政过程,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战 略措施。通过公开的法制化,确保了行政权的公正而有效行使,杜绝行政领导人受贿,机关工作人员作弊 等腐败现象,依法确定公民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逐步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树立政府的权威和公 众对法律的信仰。那么,在行政过程中,公民就不是被动地等待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共同维护一个 稳定的社会环境,将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相反,由于腐化现象和压迫民主的强迫命令、蔑视法律、为所 欲为等歪风,不仅给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权威。
     
        4、行政公开能有效发挥政府职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激烈的 ,但也应当是公平而有序的,否则将导致市场的混乱。而行政公开,不仅可以使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政策 做出快速敏捷的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生产运作的效率,而且可以让竞争个体感觉到整个市场体系 的公平、公正,从而大胆投资,更加有利地推动市场的运营。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加需要确立开放的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积极吸引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公开条例》的实施,已经初步将公开原则法制化, 这样,各成员国放心中国法律运作的平等性和规范性,才会将战略目光放在中国的市场上,中国才会有进 一步发展的机会。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调控,而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走向服务的过程中,行政 主体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切实加强公仆意识,树立人民本位观念,不仅为他们提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 机会,也使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而这一切的前提是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保证行政公开。
     
        三、从经济学角度架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
     
        在前文中,我们通过成本——效益法明确了行政公开的经济价值,为了更好地运用好行政公开资 源,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开制度。
     
        (一)进一步制定《行政公开法》
     
        目前,我国已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此基础上,应加快《行政公开法》的制定。通过总结 归纳实践中已经实行的行政公开制度,综合现行制度的有效内容。同时,明确规定行政的内容、范围、方 式、对象以及公民在行政公开中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规定行政人员拒绝行政公开或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法 律责任以及相对人对此所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二)加强服务行政的理念
     
        现代社会行政信息处理公开原则的确立,是社会民主、政治文明、行政理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 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积极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行政的良性运行,节约行政法的成本,从而提高行政公开的 事实效果。坚决摈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错误思想,克服“官管民”的官僚主义作风,把为人民服务 作为行政机关立法和执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当然,一种观念的转变不可一蹴而就,它需要长期坚持、 发展和深化。目前,公务员绩效工资的实施已经迈出了服务行政的步伐。
     
        (三)拓宽行政公开渠道
     
        一方面继续发挥传统布告、告示、公报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这是当前一项有效的公开手段 ,我们应继续坚持下去并更好地完善它。另外,通过采用先进的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改变行政机关与群 众传统的交流方式,朝着全方位的服务方向发展。虽然在《公开条例》中,我国也启动了政府上网工程, 但却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发挥行政管理资源的优势,建立行 政机关与公众有关行政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增强行政机关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从而降低实施成 本,提高办事效率。
     
        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方法,其目的都是要降低成本,实现公开的最佳效益。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长 期摸索,不断思考总结,以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利于我国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终胜利。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10).
        2、孔凡宏.政务公开与行政绩效分析[J].行政与法,2002(9).
        3、皮协纯,刘飞宇.我国行政公开的现状及走向[J].法学杂志,2002(1).
        4、(美)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
        5、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J].公共行政,2001(1).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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