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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思考

    时间:2021-01-07 08:08: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推进,元谋县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尤其是因各种利益之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本人参与了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感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有共性问题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讲究策略。现将本人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简单看法赘述如下。


        一、群体性事件案例
        (一)账目不清引纠纷,群体上访堵政府。事件基本情况:元谋县xx村小组李xx、文xx等村民反映本村集体财务不清,要求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清查,并处理相关当事人。由于所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长,一时难以搞清楚,部分村民就在群众中煽动说要闹才能解决得快。在几个别有用心人员的组织下,xx村小组群众120余人于2009年8月20日上午把县政府大门堵住,不准车辆和人员出入。经过县政府领导耐心细致的答复,做村民思想工作,宣传法律知识,最终上访村民自行解散各自回家。


       (二)老板内部起纷争,煽动民工堵国道。事件基本情况: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一家招商进来的企业,由公司经理孙xx,副经理张xx根据双方协议出资负责能禹蔬菜批发市场二期项目建设。由于孙xx没有按照协议出资,引发公司领导间纠纷。张xx以孙xx没有按协议出资,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煽动民工上访,并于2009年11月19日下午5时左右,组织40多名民工到元马镇能禹坡脚把108国道堵断。经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10余分钟后道路很快被疏通。


        二、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的共性问题
        纵观以上二件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共性规律:

       (一)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认为是合法的权益。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所有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通过正常的渠道难以得到维护,而且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邀约、煽动、组织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员组成群体进行闹事,以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或要挟党委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其认为是合法的权益。


       (二)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某个事情迁怒于政府和社会。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一些群众因受利益的驱使而心里失衡,借着一般案件或纠纷的发生,把心中的不满和不平迁怒于政府和社会,动不动就冲闯政府和堵断交通,以此来发泄不满情绪。


        (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组织者、策划者。在我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特别是以上二件,群众的聚散进退直接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控制和影响,都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口号一致。


       (四)一些领导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做群众工作的方法简单粗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能推则推、能拖则拖,不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把一般纠纷或矛盾拖成热点难点问题。热点难点问题产生后,受好大喜功心理的驱使,不注意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时机,总想尽快平息纠纷,方法简单粗糙,直接诱发了矛盾纠纷的升级。


       (五)法制观念淡薄,法不治众的思想严重。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普遍认为,三五个人闹事目标明显,容易受处罚,而人多示众既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公安机关也无法全部处罚,所以,参加群体性闹事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这与普法力度不够和不到位是密切相关的。


        三、预防和处置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找准根源,及时处理。处理任何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必须找准根源,及时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是错误就要纠正,能解决的问题就要及时解决,是无理要求就要明确指出,涉及违法犯罪就要依法处理,砍树除鸦叫。绝不能含糊其词,模凌两可,互相推诿。要处理好解决问题与控制事态的关系;
    谈判教育与及时疏散人群的关系;
    组织人与参与群众不同心态的关系。


       (二)区分性质,果断处置。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果断正确处理。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违法犯罪的,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从正反两方面的不同处理结果,实实在在教育和感化群众。这就要求主管者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又要有承担责任的风度和勇气。


       (三)一抓到底,不留后患。处理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不留后患。许多群体性事件就是拖出来的,将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久,经济问题拖成政治问题,治安问题拖成刑事问题,个别问题拖成群体问题。许多问题同时也是处理不善造成的,解决了一时,没有解决一世,留有后患和尾巴,造成“旧病”复发,甚至“病变”恶化。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公信度。重建党委政府与群众的双向信任。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说穿了也有信任缺失的原因。一方面是群众对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的不信任,造成要“闹”,要施加“压力”,要找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的心理;另一方面是极个别干部对群体不信任,认为上访、闹事者是“刁民”,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看待问题多一些,站在上访者的角度看待问题少一些。


       (五)强化法制宣传,依法规范社会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提高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自己的诉求如何反映等常识,依法规范社会行为。


       (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强化社会面的控制。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隐患,加强社会面的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往往是群众在明处,党委政府在暗处,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令党委政府措手不及。因此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突出问题,做到对事件隐患明白了然,坚持治“早”,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防止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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