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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0-11-21 10:15:0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浅谈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 问题及建议

     内容摘要:随着“党的群众路线”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

     荼的进行,切实有效地“走群众路线” ,已经变成各政府部

     门的首要任务。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就要求我们在行使 审判权的过程中真正的服务人民群众。而作为法院的窗口部 门,立案大厅是一个整个法院甚至司法系统的表率,而随着 现在立案大厅的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多,建立一个完善的、布 局合理的窗口服务部门,不仅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人们群众方 便、快捷、高效、便民的要求,也能最大程度优化法院的职 能要求,对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 因此,“诉讼服务中心”由此诞生。关键词: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一、 诉讼服务中心的概念及

     我国法院诉讼服务中)L、这个概念首先是由现任天津高

     院院长李少平在天津法院系统建立的,服务中心包括了 “提 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联系 法官、判后答疑”等一系列服务,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能够在 法院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在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 建设大多也是按照这些功能进行的,只是根据不同的法院设 立的功能不同,但大都大同小异。二、 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一) 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有效措施。作为法

     院的窗口单位,是当事人来到人民法院首先接触到的部门, 其工作态度和办事的效率等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良 好的服务和健全的功能可能会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小,也 会对法院留下良好的印象,反之,则会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 反感、不信任,这种情形有可能会带到后面审判执行中,不 仅对司法的公信力有影响,也可能引起设法信访问题。(二) 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通过不断完善诉讼服务 中心的联公开、咨询查询和释明答疑等服务功能,切实保障 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引导分流、 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其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 和表达权。三、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现状

     由于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必要性,我院曾组织相关人

     员到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立案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进行对比讨论,并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深 入探讨,并结合其他基层法院的建设情况,认真分析总结现 大多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一)诉讼服务中心所涉的功能众多,但分工不明确。

     现行诉讼服务中心有 “八大功能”,即立案审查、救助服务、 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诉讼引导、诉前调解、信访接待、判 后释疑,但大多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只有立案和接待两 个窗口,没有仔细划分和明确职能(二) 人员配备不齐。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服务性的 部门,在涉及一系列的工作要求的同时,没有专门配备相应 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立案法官处理,立案法官不仅要审查 立案,有一部分法院的立案法官还要办理部分案件,如特殊 程序案件、诉前调解案件等,在当事人众多的时候就会造成 混乱不堪、应接不暇的情形。(三) 软硕件配备不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有 关部门的要求,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筑面积须达到五 白平方米以上,要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 服务。而现有的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大多甚至说绝大多 数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四) 立案法官立审不分。立案的职责只应按照民诉法 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由于 现在对涉访涉诉的案件的管控以及对立案变更率的严格要 求,立案的时候大多不仅要对形式进行审查,有时候还要对 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立案法官的工作虽, 导致立审不分的情况。(五) 涉诉信访维稳工作职责不明。大多基层法院的涉 诉信访工作都归于立案庭负责,但实际涉诉信访维稳工作是 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诉访 不分的情况。四、针对以上的问题,结合到大多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形,

     在认真总结和分析后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 明确分工、合理规划功能区域。诉讼服务中心划 分为“三大职能”:一是诉讼引导、案件查询、约见法官、 送达工作、释法答疑、费用会收取退缴、司法救助、案件移 送、便民服务等诉讼服务职能;二是立案审查、立案调解、 诉前财产保全、调解确认等纠纷化解职能;三是多元调处、 速裁案件、繁简分流、调审衔接等案件分流职能。对于诉讼 服务中心的几项功能,应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地形和情况, 将其划分成相应的区域,并将各区域负责的职能进行标注, 让当事人一走进诉讼服务中心就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找 到相应的区域和部门进行办理相关事项;(二) 因地制宜、合理配备人员数虽。在划分处具体的 功能部门和区域后,根据功能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员,避免未 人员的浪费和人员的不足;(三) 立审分离、合理规范立审职责。立案法官只负责 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应予立案进行审查,不再同时 具体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对于确需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的案件,如诉前调解案件等,应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办公室, 并由专门的诉前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处理;(四)立访分离、建立和完善明确的信访维稳分工机制。

     通过吸取其他基层法院的不足和优点,结合自身法院的特点, 建立相配套的信访维稳职责,将“初信初访、涉诉信访、闹 访缠访”等各个不同的庭室或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信访处 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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