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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

    时间:2020-11-09 08:04: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制度的日趋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文章从阐述法务会计的定义和内容入手,分析了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法务会计;
    诉讼;
    应用;
    展望
     
        法务会计的产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解决与协调会计法律纠纷和治理财务报表舞弊提供了有力手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为解决和处理会计法律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审判事例却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区分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属于违法的会计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不是一件十分简单明了的事。自从“琼民源事件”后,从“红光实业”到“银广夏”,从“亿安科技”到“麦科特”到“格林柯尔系的瓦解”,证券市场爆发的一连串欺骗投资者的事件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原则遭到重创。在这种背景下,法务会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过失、纠纷案件进行会计专门计量和反映,为法庭提供有关违法、违纪和舞弊金额、经济损失等定量性服务,以保障客户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内容
     
        (一)概念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作出了简单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李若山(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应分别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检察、判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
    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合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谭立(2005)认为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刘彬(2008)认为:法务会计作为一种崭新的会计领域,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着眼于社会当前最迫切的需要,并且要结合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优势体现在对会计、审计及会计法律知识的运用上,更多的是与财务事项有关。
     
        以上几种观点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法务会计的概念可归纳为运用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来处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一种服务活动。
     
        (二)法务会计的内容
     
        从法律事项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来看,我国的法务会计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税务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和司法会计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法务会计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还突出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先天不足
     
        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首先,很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有一些分歧与争议。
     
        1、我国的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小,目前仅停留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方面,而对法务会计在个人方面的应用(如财产分割问题)研究甚少。
     
        2、从事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研究的人数较少,相关专业文章的发表也屈指可数,这不利于国内理论观点的交融。
     
        3、理论体系不完善,其理论体系构建只是在财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上增砖添瓦,不成体系,更没体现出会计学与法学的有机结合,会计界与法学界还没真正融合。
     
        (二)法务会计实践存在欠缺
     
        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1、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范围较窄。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
     
        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缺乏问题不仅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带来被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收集活动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甚至出现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3、现有法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司法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于应付诉讼的阶段。许多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法务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因而导致法务会计实践中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情形。
     
        (三)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缺失
     
        我国还未制定法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务会计的发展缺少必要的客观环境。
     
        1、由于缺乏适当的法律法规致使意识不足,大多数司法法人员缺乏对法务会计专业的认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问题要求鉴定人解决等情形。
     
        2、法务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技术标准和准则。现实司法会计技术文书所透露出的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不足便做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大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等不当做法,足以说明由于检案无章可循,已使一些司法会计检案带有明显的随意性。
     
        3、专家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的以鉴定人为主体、以专家证人为补充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然而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还未完善,影响着法务会计在法庭上的作用。
     
        (四)法务会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不完善
     
        我国还未建立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和法务会计协会,这不利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稳定发展和行业沟通以及技术交流。
     
        三、对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几点建议及展望
     
        (一)对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尤其是会计学界应广泛吸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当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2、强化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由于法务会计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些对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以及为客户保密等几方面的内容予以严格规范是非常必要的。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一套法规制度,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应主动与法律界、社会公众沟通,使我们的会计法规、会计思维、会计观念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有效遵循。
     
        3、确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当前,我国有关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准确性,也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故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完善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其标准等几个方面。
     
        4、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中,我们应该从专家证人资格的审定以及专家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从法律上对专家证人进行合理的规范,从而防止缠诉的出现,保障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的有效性。
     
        5、建立专门法务会计机构和行业协会。据报导,在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在美国,目前与法务会计有关职业组织主要有四个: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美国法务会计理事会、全美法务会计师协会、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中国对此可以借鉴。可喜的是,上海市成立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了上海复兴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等36家单位为该市首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
     
        6、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在开设会计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或其他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并逐步在高校中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方向。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趋势展望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效率相对有限,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投资方与筹资方、债权方与债务方、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层出不穷。在加大开放力度的过程中,利益冲突升级在所难免,会计职业屡被卷入诉讼浪潮之中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法务会计研究面临着相当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挑战,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发展法务会计研究的大好机遇。“四大”会计公司进军法律领域的动向,可能足以说明从事法学和会计学交叉领域的研究大有可为。
     
        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社会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使得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法务会计更加为社会所需要,它必将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与各行业齐头并进。从当前来看,由于各国的法务会计部门只是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的一个部门,当某些事项涉及到会计事务所的利益需要法务会计的出面时,出于行业利益的顾虑,可能有碍于公平,这就必然要求法务会计从会计事务所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可以预见,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由于我国的司法会计相对于法务会计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诉讼制度的优化上来讲,法务会计替代司法会计是一种趋势,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在我国大有前景。
     
        参考文献:
     
        1、盖地.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J].河北财会,2000(1).
        2、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11).
        3、谭立.论法务会计的含义辨析[J].财会通讯,2005(12).
        4、何德好,李志坡.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J].当代经济,2007(11).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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