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18 08:06:5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在全县建立起干部优胜劣汰机制、奖勤罚懒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的重点对象是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内设机构股(所、站、室)干部职工和重点岗位干部。
第三条 问责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和责任追究:
在管辖范围内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指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安排的任务不贯彻,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完成,所在单位、部门和具体岗位工作多年无起色等行为。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顶着不办,拖延不办,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或拒不执行的;
(二)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规定,对分管的部门或下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纠正、不查处的;
不有效履行教育、监督、检查职能职责,所管辖领域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违章问题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不纠正、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收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投诉不调查、不处理,对被投诉单位及个人的问责结果不处理、不督促整改的;
(四)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所从事工作,完不成工作任务,群众意见比较大,民主测评和群众测评不过关的;
(五)一年内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汇报工作,对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工作心中无数、一问三不知的;
(六)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向上级领导报告或请假离开领导岗位,不委托其它领导代行领导职责,无法联系到本人,不能履行领导职责,出现突发事件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或不委托其它工作人员代行工作职责擅离工作岗位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八)对分管范围或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拖着不办或解决的措施不力、方法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聚众闹事、集体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或造成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的;
(九)对不属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职责范围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不解释、不说明、不理睬、不帮助,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又不依法依规说明不受理理由,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证的全部内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一)按规定要求公开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等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在本人职责范围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解决的;
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方法不恰当、措施不力、导致更大的工作损失和更大的负面影响的;
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所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三)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安全以及其它事故的;
(十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灾害和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谎报、瞒报、缓报、漏报以及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十五)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相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而又不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或超越职权进行决策,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真相,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七)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现象严重或旷工,上班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看电影、聊天的;
传闲话、搬是非、闹不团结,造谣生事,诽谤他人的;
(十八)在行政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采审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招投标、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务活动中,不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要求办事的;
(十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以及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利用权力“吃、拿、卡、要”的;
擅自驾驶公车、公车私用或公车旅游的;
(二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好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
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二十一)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十二)领导班子集体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
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议事规则决策造成损失的;
对财政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不当,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十三)疏于内部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或者瞒报数据、骗取荣誉的;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或者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的;
(二十四)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或截留、挪用、私分行政许可收费的;
(二十五)蓄意侵犯他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尊重公民、法人人格的;
(二十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对突发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处置,或者首次接访后,不妥善处理、解决,导致群众重复上访的;
(二十七)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泄露工作秘密的;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
(二十八)对涉及决策制定、工作部署、表彰总结等的大型会议,会前迟到、会中接打电话、会后随意散布会议涉密内容,不能有效遵守会议纪律的;
(二十九)其他没有实施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正常履职或有效履职的,不在第三条问责和追究之列。
第六条 问责和责任追究的方法:
(一)问责和责任追究按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l、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工作问责及责任追究的实施。
1、谈话告诫。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首先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等次。
3、岗位调整。经谈话告诫和通报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先免职、后甄别,先停职、后查处,先换岗、后交流,先调整、后培训”的原则进行处理。
4、降职使用。对岗位调整后仍无改进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正职变副职、实职变虚职、上级职务变下级职务”处理,不得保留原有级别。
5、辞职辞退。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处理,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企业评议行政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活动中,不满意率超过50%或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除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外,其他的班子成员必须集体辞职。
6、法纪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按程序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7、受到工作问责的当年一律不得被评先评优。
第七条 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发生应予以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或工作问责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工作问责可单处,也可以并处。具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组织、人事劳动、审计、督查、法制、信访或其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根据责任人的错误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大小和影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主管部门(含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职责: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由纪检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工作问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请销假制度、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首办责任制、办理业务一次性告知制、审批登记制、办事预约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负责本办法落实的组织协调工作;
受理对全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作风建设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指导或责成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问责;
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
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点岗位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和查处;
受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服同级各部门作出问责处理的复核决定的申诉。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抓好问责和查处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中,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和主管部门已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发现问题。通过干部平时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特别要把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的主渠道。上级领导认为下级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可指示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核实情况。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受理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弄清事实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研究认定。处理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和所在单位。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处理机关要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考。调查核实材料、处理决定要分别存入被处理人的廉政考核和实绩考核档案中。
采取组织方式问责的,先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四)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对发现应当问责的行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纪委监察局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根据职责权限,对实名投诉和举报,属于问责范围的必须在10日内办结问责手续,并书面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如投诉人或被问责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清,复核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诉。
申诉、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改变问责方式和终止原问责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领导干部,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问责和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乡镇可就贯彻执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