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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9-21 14:34: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2012年3月3日)  

       

    为认真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省综治委[2 011]7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强基础、兴产业、抓增长、促稳定、保民生”为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金,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实业**、活力**、满意**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五)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举措   

    (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规范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执行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研究制定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
    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分流、处理、督办和协调工作;
    指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主持研究处理、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与此相关联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听证对话;
    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加强调解业务培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举措;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政法委报告社会稳定工作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二)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主体,纪检、综治、信访、国土、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与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办法进行疏导化解;
    及时调处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召集相关部门调处涉及多部门或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分流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各类矛盾纠纷;
    指导、督促本乡镇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村(社区)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及时、妥善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各企事业单位、县直各部门也要进一步规范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区)、企业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要按照群防群治组织,规范建立综治工作站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负责辖区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处置和上报辖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调处辖区或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完善预警排查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下大力气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把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社区)、厂矿、企业,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高效运转。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 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五)完善定期排查机制。实行县、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执行村(社区)每周、乡(镇)和系统每半月,县每月排查制度。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有机结合,坚持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把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注意掌握新的利益群体因互相攀比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不断增加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梳理归类,逐项登记,逐级上报。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方案,妥善处置,及时化解。  

    (六)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凡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解决;
    发生在单位、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由单位、系统负责解决;
    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
    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落实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县、乡(镇)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单位明确包案领导、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限时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  

    (七)完善分级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
    县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八)完善“三调”衔接机制。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通过移送式、进驻式、派驻式等形式,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机制。加快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机制建设,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在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劳动关系、环境污染、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的专职调解小组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建立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深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九)完善个案补贴机制。坚持利益导向优先,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个案补贴机制,实行一案一补。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每调处一起纠纷,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把矛盾纠纷调处补助按照涉案人数,纠纷性质,调处难度分档次补贴,按照由易到难、多调多补,凭调处记录和调解协议书给予兑现,切实解决各级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误工补贴,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形成调解员主动参与调解,依法调解,科学调解的工作格局。  

    (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变“保稳定”为“创稳定”。坚持风险评估跟着项目走,突出“权力与责任挂钩”、“事件与领导挂钩”、“结果与奖惩挂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为社会稳定风险的责任主体;
    制定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改革的牵头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主体。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以及征地拆迁、复退军人安置、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等多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级预警监督机制。根据评估后的风险等级,分别制定防范化解和处置方法,及时作出不准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准予实施的决定,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因素,减少群体性社会矛盾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十一)完善督查指导机制。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乡(镇)、单位、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乡(镇)、单位、系统也要层层建立通报制度,分级通报工作情况。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要定期跟踪回访当事人,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动,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能够解决的问题抓紧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导致重大治安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  

    (十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
    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做好疏导、教工作;
    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
    对大规模集体上访,相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跟踪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不断修订、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十三)建立三层调处工作衔接机制。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乡镇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村 (社区)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四)建立司法确认机制。凡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审查,依法确认。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十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由县政府负总责,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纳入县大调解工作平台,对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
    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将调解情况报县大调解工作平台;
    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报县大调解工作平台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县政府法制办或大调解工作平台指定部门牵头调解;
    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大调解工作平台负责组织调解;
    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四、部门职责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人民法院要重点推动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延伸;
    由一审向二审、再审延伸;
    由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向行政案件协调、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和解延伸;
    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引导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强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建设。  

    (二)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开展调解或引导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同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充分发挥法制办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法律及制度建设,明确行政调  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从仲裁人员责任、仲裁程序等环节落实调解工作内容。  

    (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县公安交警大队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邀请县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及时受理、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五)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设立专职调解小组、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等多种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名册,做好分类指导,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意见或办法,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推动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程序效力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重心向企业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健全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主体,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工作。  

    (七)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险监督等部门,推广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九)充分发挥工商管理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依托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村(社区)设立消费者投诉站,方便广大城乡消费者就近申(投)诉、解决消费纠纷。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制度,全面推进消费者与企业的纠纷和解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和申诉举报制度建设,提高消费纠纷的解决效率。  

    (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充分运用调解办法处理民政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利用大调解工作平台的优势,调处养老服务纠纷,依法调处行政区域界限纠纷,与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边界地区调解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推动平安边界建设。维护孤儿基本权益,参与调解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  

    (十一)充分发挥住建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网络和联络员制度,加快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二)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信  访局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时,要与大调解工作平台衔接,组织协调和推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十三)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县工  会、团县委、县妇联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调解工  货。县工会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建设,开展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县妇联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通过在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等,协助对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调处工作;
    团县委通过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五、组织保障  

    (一)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经常深入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切实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可能影响本单位、本系统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坚持县、乡(镇)两级领导包案制度,解决好涉及政策性强、群体性的各类重点问题。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定期听取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关心支持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二)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涉及到党委、政府的许多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严格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职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做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资料库,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三)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考察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表彰奖励;
    对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因漏报、瞒报、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坚决给予“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落实经费和物质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及物质保障,将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抓好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和乡(镇)、村(社区)、单位综治工作中心(站、室)规范化建设,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实机构,确保有人抓、有人管。充分发挥其在排查调处社会矛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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