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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机理分析及风险规避

    时间:2020-12-17 09:50:5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1.内蒙古财经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0;
    2.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摘 要:通过构造“投资利损——转移价格” 模型,诠释了转移价格制定机理及相关诱因,为防范风险措施的选取提供了合理立论。
    关键词:转移价格;
    定价机理;
    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26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8—0257—03

    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数目增长迅速。据中国科学院预测研究中心《2007年我国进出口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显示,截止2006年底,在中国投资的全球500大公司超过480家,外商投资企业达59.4万户,实际投资累计6 919亿美元。众多跨国公司进驻投资,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然而,跨国公司并非“救世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通过与其在我国的关联企业的内部贸易形成转移价格,经常利用“高买低卖”、“亏损避税”等手段将大量利益移至海外。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
    亏损,这些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把利润都带走,把GDP留给中国!”竟成了许多外国跨国公司的名言。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至25%。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使外资企业希望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可能加大,深入研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机理及风险规避势在必行。
    1 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制定及其表现形式

    转移价格亦称转让价格或划拨价格,是跨国公司根据全球经营战略目标,为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该价格的制定并非依据市场的公平价格让渡所有权,而是按照有管理的定价方法,实现公司内部资源的转移或划拨。可见,转移价格不是由供求关系变化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一种服务于公司目的的、用行政手段规定的划拨价格或转让价格。根据价值载体的不同,转移价格表现为以下形式:
    1.1 产成品转移价格

    产成品转移价格是最常见的一种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在原料供应和商品销售方面的价格。跨国公司为转移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在合同中往往把供销大权委托给该国境外的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产品卖给境外的关联企业,再以高于市场价格从境外企业购入原材料。通过这样一进一出,跨国公司就以转移定价的方式实现了利润转移的目的。
    1.2 有形资产转移价格

    有形资产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关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价格。理论上,设备和中间产品的定价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可比市场价格、协议价格、成本加成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可比市场价格与成本加成价格的制定一般需要鉴选可比性的独立企业,这不仅需要繁杂的会计师评估手续,而且所鉴选的可比企业价格会大大限制跨国公司的定价空间。为此,跨国公司对这两种方法并不感兴趣。相比而言,协议定价可以使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针对不同标的商议定价,特别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二手设备以及中间产品的交易中,设备或产成品的价值虽然需要经过投资所在国注册会计师的认定,但由于企业间买卖设备的后续
    价值难以量化,因此其价值通常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实现高估。
    1.3 无形资产转移价格

    无形资产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在转让技术、专利、商标时所用的价格。无形资产由“权、密、名、誉”四部分组成。在跨国公司内部,这些无形资产的转移价格通常采用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费用的形式,而其具体比例的确定则依据研发活动的所有支出以及跨国机构为提供全球技术以及商标服务所支付的经营费用。事实上,以专利等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一般为跨国公司所独占,跨国公司可以随意收取高额转让费用以实现其转移利润的目的。


    1.4 资金融通转移价格

    资金融通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时的价格,即借贷利率。跨国公司通过制定关联企业间不同的借贷利率,可以实现转移利润的目的。例如,2002年,P&G在华子公司广州宝洁从广东某银行获得高达2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其大部分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资金融通转移价格的典型案例。
    1.5 劳务转移价格

    劳务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在劳务收费时的一种价格。例如,将某一关联企业的机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交由境外关联企业负责,就可以通过收取较高的费用来实现利润转移;
    又如,跨国公司对来料加工的三资企业压低加工费,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等等。
    2 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制定机理及诱因分析

    在分析转移定价机理之前,有一点是应该强调明确的,即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制定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国家间经济环境的差别客观存在。
    2.1 假设

    转移价格制定发生在同一生产链前后的两个关联企业内,且该跨国公司只有两个关联子公司;
    一定时期内两个关联企业所在国进/出口关税率不变。

    由此,可设定如下变量进行分析:
    T  :跨国公司两个关联企业间的转移价格;

    C1 :在A国的上级关联企业的生产成本;

    C2 :在B国的下级关联企业的生产成本;

    P  :B国关联企业的产品售价;

    B1 :不含税的A国关联企业的经营费用;

    B2 :不含税的B国关联企业的经营费用;

    R1 :A国关税率;

    R2 :B国关税率。
    σ1=f(A国企业所得税率,政治风险指数,汇率监管指数…):A国投资利损率,[0<σ1<1];

    σ2=f(B国企业所得税率,政治风险指数,汇率监管指数…):B国投资利损率,[0<σ2<1];

    如表1所示


    于是,(σ1-σ2)的正负成为决定跨国公司非营业总损耗多寡的关键变量。
    2.2 结论

    若跨国公司东道国投资利损率高于其关联企业所在国,则跨国公司东道国企业与其国外关联企业制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有助于减少跨国公司总损耗,使公司总利润增加。反之则制定“低进高出”转移价格(见图1)。

     
    2.3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诱因分析

    投资利损率的变动影响“投资利损率”的因素很多,作为转移价格决策的关键变量,“投资利损率”的变动因素亦可称为是“转移价格制定诱因”。基于众多案例的总结,这些“投资利损—转移定价”诱因及其影响方式可以归纳为表2和表3:


    由表2、表3“投资利损—转移定价”诱因所示,一些跨国公司又想强占海外市场,又不愿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总是千方百计在利用转移价格谋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肯定跨国公司为东道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应防范其侵占东道国利益的行径。
    3 跨国公司在我国制定转移价格的原因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虽然低于美国最高39%的所得税率、日本最高30%的所得税率和新加坡27%的所得税率,但与香港的所得税率17.5%相比却仍然偏高。世界上还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其影响不容忽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必将导致其在我国“投资利损率”的提高。因此,优惠期过渡后,跨国公司在华关联企业制定转移价格以逃避税收的可能性很大。尽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但与西方已发展了数百年的“法制社会、自由经济”还有相当大差距,跨国公司必然会利用我国社会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继续制定不利于我国的转移价格。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对于转移价格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防范、疏于管理也为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提供了可乘之机。分析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造成的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
    3.1 转移利润,侵占中方利益

    从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看,除少数国家限制外商多数股权的行业(如汽车业)外,外方独资和外方控股已占多数。以天津为例,外商控股和独资企业的比例已近82.5%。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合资企业享受年度亏损可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中方人员对国际市场价格消息闭塞的缺欠,肆意进行转移定价,侵占中方利益的事例不计其数。典型例子是,自日本松下公司1996年与无锡小天鹅成立合资公司以来,无锡小天鹅合资的两个工厂连年增产,销路通畅,而工厂却连年亏损。结果中方资不抵债,赔尽了投资,两手空空,而日方企业则以技术提成费形式转走了3个多亿。
    3.2 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初期,外商在华投资形式主要为参资入股。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外商投资开始向设备和无形资产形式转化,转移价格问题日益严峻。据统计,现有合资企业中,外商设备投资大约70%左右,价值一般高估70%~80%;
    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中,由于我国有企业经常存在少估漏估,加之对世界市场价格缺乏取证,评估范围超出规定、漫天要价的现象非常普遍。据王洛林(2000年)估计,在国有企业合资嫁接中,外方高估我方低估的损失大约占同期国有资产流失的2/3。
    3.3 挤占我国相关产业市场

    商务部发布的《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直指跨国公司带来的核心技术缺乏症是FDI引进负面影响的主要方面。“让出了市场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技术提升,这同我们‘市场换技术’的初衷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以“市场换技术” 为战略出发点开始招商引资,希望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实现关联产业升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外资企业的转移价格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加之进口监管存在技术瓶颈,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及半成品,而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乃是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的、完全符合质量要求,价格也大大低于进口的同类产品。结果,不仅没有换来技术,反而严重挤占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市场。
    3.4 破坏了我国对外招商引资的形象

    从示范效应来看,转移价格所造成的虚亏实盈,这给不知究里的其他外商造成了我国投资环境差,在中国无利可图的错觉。从而严重影响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热情,破坏了我国招商环境。
    4 我国针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风险的规避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触目惊心!在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前提下,如何保障法律的有力执行,切实防范不公平的转移定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4.1 立足新税法,强化外资企业税收监管

    改变“只有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才有助于吸引外资”的观念,应认识到对外资企业进行平等征税监管对树立我国良性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政策引导,更要高度重视对外资企业的监督,这两个方面都是利用外资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2008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从法律的层面,直指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国避税。其中,在调整外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价格、核定利润、征收所得税方面,新税法采纳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OECD公平独立核算原则,“以相互独立的彼此没有关联的企业,在公开市场相似的条件下,且在相同或类似的交易中所达成的价格,来衡量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些改变将加大转移定价范围方面的约束,同时也会更加便于税务检察。
    4.2 利用竞争机制,促使跨国公司转移技术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引进未能给中国带来期待的技术“溢出”效益。究其原因,正如商务部《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所言,“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阶段特征,是他们仅仅将商品生产中最没有附加利润的组装环节放在了中国,看重的就是中国的无限供应的廉价劳动力。”可见,没有技术引进,“大市场”永远换
    不来“高技术”。为此,应变“技术引进”为“产业创新”,根据我国吸收FDI规模不断扩大形势,利用竞争机制促使跨国公司以技术换市场;
    此外,应大力发展与外商企业的配套生产,通过为外资企业的配套生产为自主创新积攒能量、创造条件。这对规避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制定转移价格意义重大,可以治标治本。
    4.3 在生产各环节把关,严防转移定价

    具体来说,在设备和原材料引进环节,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应加强与商检部门合作,对外商作价入股的设备、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进行认真的检验鉴定,防止外商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低标准充高标准;
    协议条款应明确原材料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者由中方负责采购。在销售环节,协议也应明确由合营企业销售或者由合营企业委托当地的进出口企业销售。如果确定由外商包销,也应在协议中规定中方可销成品的一定比例,以资对照。总之,不能任由外方独揽外销和进货大权。
    4.4 加大预约定价协议(APA)推广力度

    传统上,在查处跨国公司转移价格避税行为方面,各国政府通常遵循“税务审查—纳税调整—补交税款”的事后规避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缺乏可比论证的问题则调整的难度很大。为弥补这种事后规避的缺点,包括 OECD国家和香港在内的20个国家和地区已采用了APA。

    所谓APA,就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事先签订协议,以解决和确定今后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APA最核心的原则就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让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作为国际通行的纳税方式,预约定价既可避免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又可减轻审查成本,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的双重征税的成本。在事前约定和事后稽查的利益博弈中,跨国公司往往选择前者,从而有助于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的双赢。2004年10月4日,我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已经出台。然而,由于APA执行成本较高,尚不能为大多数中小外资企业接受;
    同时我国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手段也尚不足以审计总量如此巨大的外资企业,因此我国税务部门正推行的预约定价工作进展并不快。目前,全国仅签订大约100份预约定价协议书,每年反避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甚至不到10亿元。因此,应在未来几年进一步改善APA适用性,使其更好的发挥反避税作用。
    4.5 积极参加国际协调组织,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控制转移价格,限制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一个国家的单边反价格转移法难以彻底防范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所以,各国间应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对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采取共同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70年代以来联合国专门成立了国际性协调处理转移价格问题的18国小组;
    截至2002年底,我国业已与80个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此为基础,有必要建立完善“一个中心,两个着力点的”的涉外税收征管机制,以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为契机,以国际税收管理中心——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基层反避税调查科(股)为依托,织就一张反国际避税的国内网,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转移价格防范的国际合作进程。
    [参考文献]
    [1] 王志乐.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中文1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王志乐.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中文1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 王志乐.2007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中文1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4] 孙国辉.跨国公司内部贸易问题研究(中文1版)[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5] 居尔宁,陈玉菁,吴开,等.国际会计学(中文1版)[M].北京:立信出版社,2004.
    [6] 陈洁,王方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决策研究(中文1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课题组.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方略研究[R].2004.
    [8] 2007年我国进出口形势分析与预测[R].北京:中国科学院预测研究中心,200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2004.
    [11]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2004.
    [12] [美]大卫•特洛、马克•阿特金森著.国际转移定价.中文1版[M].孙晓、和广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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