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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收受贿赂行为界定-刑法学专业论文

    时间:2020-10-12 08:27:5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人是否需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表示

     的酬谢等等。总而言之,在判断感情投资是否是收受贿赂行为之时一定要看是否具 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果具备此要件,则毫无疑问属于收受贿赂行为, 否则不是。司法实践中这点至关重要,“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获得足够充分、 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佐证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①

     3.3.3 关于事后受贿的认定

     事后受贿在范围上有广义之分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后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后谋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在任时的事后受贿和离职后的事 后受贿。狭义的事后受贿往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先没有约定接受财物, 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后,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处于感谢而送 的财物。②本文着重探讨的是狭义上的事后受贿行为。

     狭义上的事后受贿行为的特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之前,与 其没有关于受贿的一致意思,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合意行为。国家国家 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发生在行贿人谋取利益之后。对这种受贿的认定的难题在 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故意,仅是通过正当的执行 职务的行为客观上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这就造成了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 了争议。肯定者认为虽然行为人没有收受贿赂行为的故意,但是客观上侵犯了受贿 罪保护的客体,对国家的廉政性造成了破坏。③否定者事后受贿不具有犯罪上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没有故意当然不构成犯罪。

     对于这种事后受贿的争论较大,各方观点争锋相对。笔者认为在对这种事后受 贿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将这种事后收 受贿赂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因为,它实质上也确实存在收取了不正当的财物。再者, 如果对这种行为不界定为犯罪,就可能成为逃脱法律的重要受贿行为。

     ① 穆妍.受贿罪研究—以疑难问题为主要视角[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6.

     ② 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315.

     ③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38.

     第 4 章 收受贿赂行为立法上的完善

     对于如今社会中存在的多种多样的贿赂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到面面俱 到,存在很多的漏洞和空白。为了有效的打击收受贿赂犯罪,应该对收受贿赂行为 予以扩大化。因为只有严惩各种收受贿赂行为才能保持国家的廉洁性,而且如果对 收受贿赂的行为界定范围狭窄,行为人则可能会随着形势的变化来变幻各种手段来 避免构成收受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收受贿赂行为的主体、方式、来 源以及结果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扩大化,以适应难以囊括的各种新型的收受贿赂行为 等等。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而且也有利于我们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 开展。

     4.1 受贿行为主体的扩大化

     扩大受贿罪犯罪主体是重要反腐措施。①在现实当中,有的官员为给自己的子女 经商筹钱,直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有的利用职权授意他人关照子女的企业,利 用手中的权力为其家属谋取私利。扩大收受贿赂行为的主体,对于一些和官员受贿 直接或间接有关系的亲属子女进行有罪认定,会极大地提升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 加大法律对贪污受贿的震慑。

     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实对于受贿罪的主体是国 家工作人员,这本无争议,而且在理论上,都将其确定为刑法第 93 条规定的范围已

     成通说。②依照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 工作人员论”。

     《意见》增加了特定关系人这一主体。依照该法,特定关系人应该包括国家工 作人员的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保养的情妇(夫)以及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 关系的人。所谓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的关系人主要是指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的人,如共同合伙人、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以及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

     纯粹的同学、战友、同乡、朋友关系排除在外。

     把特定关系人列为受贿罪的主体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有助于震慑国家工作 人员的家属不敢恣意妄为,不会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而造成家庭腐败的现 象。其次,特定关系人的相关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填补现今受贿罪的空白和漏洞,从

     ① 赵光瑞.扩大受贿犯罪主体是重要反腐措施[N].生活新报,2008-9.

     ② 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98.

     法律上更好的完善打击收受贿赂的相关制度。同时,特定关系人的出台对于遏制社

     会中的不良现象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保养情妇(夫)的行为。“在当代 社会中,情妇(夫)成了贪官大肆贪污受贿的膀臂,为贪官牵线搭桥、介绍贿赂, 招揽“生意”,共同攫取财富,与贪官一起共同进行权钱交易。甚至是贪污受贿的中 转站、洗钱机器,①法律对于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对于改善社会风气,倡导和谐社会 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最后,特定关系人的规定把商业贿赂犯罪也涵盖了进来,这 对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滋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约束力。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规定不仅促进了对 于收受贿赂行为方面的立法完善,更为现今的反腐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对于 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很大的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刑法和《意见》对于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并不是面面俱到,与《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漏洞。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第一、《公约》规定的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括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 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私营部门工作人员是很值得借鉴的的提法,它比我国刑 法所能包含的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公司、企业的范围要广泛,包括了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等公司、企业之外的经济实体。

     第二、在影响力交易的受贿行为界定中,《公约》还突破了公职人员的界限, 界定为“其他任何人员”,也就是说,只要该人员具有实际的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 影响力可以为行贿人带来利益,即可被认定是收受贿赂行为的主体。对此,我国刑 法虽然也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此罪主体的范围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 密切人 5 种。与《公约》规定的“其他任何人员”还是有着很大的差距。

     “关系密 切人”是一个模糊的|的概念,朋友、同事、老乡、同学、邻居、酒友、棋友、近亲 属的朋友等都有可能是是关系密切人,没有具体的标准,无法判断。笔者认为借鉴

     《公约》“其他任何人员”的提法更合适。

     第二,关于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成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的探讨。外

     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或者司法职务的 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而国 际公共组织官员则是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 员。②

     我国关于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并没有予以 规定,但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却予以了相关规定。那么到底对于以上两类

     ① 真东.司法公正近民生利器“整肃”贪官身边人[N].法制日报,2007-12-30.

     ② 卢建平 , 郭健. 中 国 贿 赂 犯罪 立 法 之 缺 陷 与 完 善 —— 以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J]. 河北法 学,2006(12).

     主体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把这两类主体划到受贿罪的主体会涉及到管辖 权的分属和外交特权等相关涉外程序,会为如何提高审理受贿罪的效率带来不便, 可是我们要认识到在全球化和区域化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各个国家之间联系日益 紧密,那么跨国界、跨地域的受贿也将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由于我国现行的法 律为能够对此予以规定,因此就使得我们在审理涉外的受贿行为中往往处于被动的 局面,造成大量的财产流失。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有力契机。

     还有一点我们应该认识到的是现在的很多国家对涉外的受贿行为都已将以立法 的形式予以了规定,例如美国。他们成功的经验为这种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瞻和实 践基础。同时,通过对涉外的受贿行为的法律规定能够加深我们国家和其他国家之 间的相互交流与联系,能够使我们更多的判决更多的得到执行和实施。不仅震慑了 犯罪分子,也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无往而不利,还可以有效的遏制外国公职人 员和国际公共组织成员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很好的约束作用。所以,在现在的情形 下,把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成员划到受贿主体的范围,是可行的,也是符 合中国实际的。

     4.2 受贿行为方式的扩大化

     今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受贿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 不断翻新,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 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十种新型受贿犯罪填补了受 贿犯罪存在的漏洞。这十种类型已经在前面给与了简单的介绍,对此不作过多阐述。

     但是随着各种不同的新型受贿行为方式的出现,已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囊括全部, 因此应当将收受贿赂的行为方式予以扩大化,以能够达到有效的打击受贿犯罪。而 如何将受贿行为方式扩大,笔者认为应当围绕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行,只有 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出现的新型的收受贿赂行为。

     4.3 受贿行为内容的扩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把受贿的内容已经涵盖 得差不多了,在此对那几种方式不进行过多的阐述。但是笔者认为,受贿的内容还 可以扩大化,也就是可包含更对的内容。

     受贿的内容不应该只是局限于物质利益,而应该包括一定的非物质利益。这是 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犯罪智商不断提高,赤裸裸的金 钱贿赂已经不受人们青睐,而是采取更多的以非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方式来犯罪。这

     就使得我们的法律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来规范更多的犯罪行为。

     那么,在现今的情况,哪些非物质利益的贿赂内容应该涵盖到受贿体系中来呢? 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是地位。所谓地位,就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 显赫性的身份关系。贿赂关系中的地位在现实当中主要是表现为职务上的升迁,或 者是当选某种职务,如人大代表。这种贿赂显然是可以涵盖到贿赂的内容当中的, 因为它具有直观性和现实性的特征。

     第二个是雇佣。也就是说受贿是以建立某种雇佣关系为内容来开展的。这个雇 佣关系可以是受贿者本身,如让某个单位提供一个职务,只是挂个名而不做事,但 是却可以领取报酬。也可以是受贿者的亲属或朋友,通过受贿者手中的权力来达到 使其进入某一系统,某一单位的目的。

     第三个是性贿赂。性贿赂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是一个当前社会的一个敏感话 题,成为当今社会中人们和媒体所关注的一个焦点。社会上出现的性贿赂之所以如 此受人关注,并不是因为它是隐蔽性和神秘性而让人感兴趣,而是因为权色交易已 经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了越来越具体和广泛的表现,基于这个原因才引起了越来越多 的人的注意。近几年来,已经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性贿赂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和探讨,并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要把性贿赂写入到现行刑法中,从而为打击性贿赂 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并没有成为现实。就其原因首先在于性贿赂属于非物质利益的 范畴,难以对此量化。同时,在提供性贿赂的过程中,因为夹杂着当事人的情感因 素和道德伦理因素,因此就使得很难对该行为予以定罪量刑,没有一个很好的衡量 标准。笔者认为,性贿赂应该被纳入到受贿的表现形式当中来。虽然性是一种非物 质利益,但是它能够被我们所认识和感触,虽然不能够对它进行量化,但是我们可 以根据受贿者在获取性贿赂的过程中的情节来衡量受贿者应该受到的惩罚。其次, 打击性贿赂并不是完全不存在,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 就已经对打击性贿赂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被我们 的立法工作所吸收。再者,现今社会当中存在的性贿赂已经越来越普遍,已经严重 损害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把性贿赂写入刑法不仅是人们的期望使然,也是 打击当前性贿赂猖獗的重要手段,对于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树立起国家机关的 威严和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四个是宴请,即受贿者所获取的利益不是平时 那个轻而易举所能够判断出来的受贿内容,而且与日常生活当中的应酬具有很大的 相识之处,令人很难判断受贿者接受的宴请到底应不应该纳入到受贿内容中来。就 笔者观点而言,要判断宴请是否属于贿赂范围主要是看宴请的规格与行贿者的能力 之间是否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也就是说行贿者宴请受贿者应该是与其在社会中的地 位,经济水平相持平的,是与行贿者本身的消费水平大致相当的。否则,就应该本

     纳入到受贿的内容当中来。

     第五个是荣誉。荣誉作为社会中人们对某个人的社会积极评价,作为人们形象 的窗口,历来为人们所关注。通过授予某种荣誉来达成贿赂的目的,与获取地位的 方式是大致相当的,是可以被纳入到受贿内容的体系中来的,这也是一种典型的非 物质利益受贿。

     最后一个是虚拟财产,也是我所阐述的重点。现行刑法对虚拟财产的规定相当 稀少,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最多的也只是散见于各部门规章中,在实践中所起到的作 用并不明显。

     虚拟财产能否作为贿赂内容而写入到刑法当中呢?笔者赞同将其纳入进来。首 先,虚拟财产虽然不是一种现实财产,但是它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可以用现实中的货 币来兑换虚拟财产,特别是在网游这一块。因此,在特定情况下,虚拟财产可以作 为商品来看待,因而也就有了可以衡量的基点。其次,用虚拟财产来进行贿赂,对 于那些喜好网游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投其所好,享受到了一定的利益享受,用手 中的公权力来影响着行贿者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的一般形式和表面特征。最后, 由于现实当中对于虚拟财产这一块的法律内容相当匮乏,我们将其写入受贿罪的法 律规范当中,有助于规范受贿罪的机制,促进打击受贿犯罪的进程,完善我国的相 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要考虑的是对于非物质利益的受贿,我们应该如何来认定 呢?基于哪些方面的内容来判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受贿罪呢?笔者认为,主要 是结合三个方面的内容来予以判断。首先,受贿者的行为应该是不正当使用公权力 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得涉及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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