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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如何创新“五五”普法宣传形式(刘斌杰,甘红香)

    时间:2021-01-17 08:06: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律服务担负着“服务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诚信”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如何创新思维、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找准新的切入点,更好地推进“五五”普法工作全面开展,使法律始终坚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促进全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笔者认为应努力做好以下五个结合。

     

    一、把群众性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相结合

     

    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相结合,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一个重要环节。党和政府历来对群众性的普法工作高度关注,从全民的“一五”普法到如今的“五五”普法,全民普法已开展了20多年,通过广泛持久的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全民普法、学法已成为普法工作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已确定的各类具有普法内容的宣传日、周、月多达几十个,充分体现了普法活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的特点。群众性普法的主要参与方式,常见的是由法制宣传职能部门或本行业的机关乡镇等组织本部门人员到城市街道、乡镇集贸、田间地头等处,采取法律义务咨询、发表演讲、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普法文艺演出等等。这种方式既有规模、声势,又内容鲜明、表现生动,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会形成较大影响,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也是我们一种惯用的普法宣传表现形式。但如果长期重复这种宣传方式也容易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按照上级意图不搞不行的,要么是轰轰烈烈似的搞个形式、摆个样子,或是派几个人大致应付一下了事。另一种是不少的群众对历年来这种老一套的宣传不太感兴趣,要么是随意看看宣传图片、看看讲演节目或索要几份宣传资料,要么是连看也不看一眼。尤其是在居住偏远、人口稀少的城镇乡村,前来咨询的更是稀少,组织者每每遭遇些许尴尬无奈。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如何,群众从中接受多少法律知识,很难准确统计说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物力的部分浪费。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普法宣传方式虽然很有必要,但仅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还很不够,而应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所谓专业性的法制宣传,是指在法制宣传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制宣讲队伍、电视节目制作队伍、报刊栏目的编写队伍”等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专业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特点一是宣传队伍比较稳定、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宣传内容重点突出、效果实实在在。三是宣传对象特定化,宣传目的明确化。把普法专业队伍的宣传活动与群众性的宣传活动相结合,法制宣传工作就会形成既有强大声势氛围,又有突出明显的实际效果,既有大规模的“面”,又有深入人心的“点”,这样“点”、“面”相互结合,才能使我们的普法宣传收到显著成效。因此,在“五五”普法开展期间,我们一定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专业性法制宣传的重要性方面,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出发,努力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纪律严明的法制宣传专业队伍,把法制宣传引向更深、更高的层次及更广泛的层面。

     

    二、把内容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相结合

     

    把内容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相结合,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关键。群众性的普法宣传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宣传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制定颁布的各项法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截止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就达200多部。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做到依法办事,首先就要让人们知道有什么法并了解法的具体内容和作用。因此,法制宣传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普遍性。但我们也不能单方面地一味的强调这些,否则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现象:一是宣传效果不是十分明显。一部分群众虽接受了广泛性的普法教育,但因其种类太多而未能十分清楚和了解各种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这些法律,似知非知,甚至听后、看后了仍一无所知。二是对宣传对象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其宣传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群体。三是目的性不是太明确。组织开展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尤其是一些大规模的群体性法制宣传活动,其内容虽然比较丰富,但却容易出现无的放矢、泛泛杂乱的现象,不仅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们留下一个“类别太多、内容太繁锁”的印象,易产生厌倦情绪。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内容广泛的群众性法制宣传,已不能够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广泛的普法宣传必须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才能产生出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教育相结合

     

    要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教育相结合,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切入点。

    “五五”普法对全民普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因此,更要注重做好这两方面的相互结合。由于法制宣传活动目前在许多地方和许多方面还多处于对法律文件的“介绍、说明”等普及阶段。因此,这种宣传方式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社会群体,无疑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措施。但对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来说,则远远不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而这部分社会群体,又是 “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因此,必须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讲授紧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把法制宣传工作引向深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反映了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从这一意义上讲,学习法律就是学习党的政策,宣传法律就是宣传党的主张。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看,法律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创制和逐渐完善的,它反映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着先进生产力、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我们学习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了解、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宣传法律也就是传播市场经济知识。同时,法律也是一种文化,而且是先进文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仅保护先进的文化,而且反映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总之,法律不仅仅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它还蕴含着丰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知识,蕴含着丰富的市场经济理论知识,把这些知识的传播与法律文件的介绍、说明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实现和达到“五五”普法的目标和目的。

     

    四、把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先进的宣传方法相结合

     

    把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先进的宣传方法相结合,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突破口。在过去20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各级执法行政机关在人员少、经费较困难的情况下,创造了许多法制宣传的好方法,如制作永久性标语口号、编制板报、橱窗,印制、散发普法宣传资料、物品,组织举办各种法律培训班、咨询会,组织宣讲团深入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农村进行法制演讲等等。这些方法在传播、推广和普及法律知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在宣传对象上。许多人因文化程度及从事的行业不同,或因信息、交通等诸多因素影响,很难感受到这种宣传的氛围。二是在宣传地域上。这些方式不仅本身就有地域上的局限性,而且受宣传教育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会留下空白点。面对这种状况,从2001年的“四五”普法启动之时,就提出了把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利用现代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工作思路与措施,创建了“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网络传媒”四大固定的法制栏目。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基本上实现了八有,即“电视上有影、电台上有声、报刊上有栏目、网上有页、重要路段有标语、村村有板报、重点学校有橱窗、宣传日有声势”,形成了一个法制宣传环境浓厚的大氛围。实践证明,把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利用现代媒体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不仅可以满足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而且有效地提升了法制宣传的层次和覆盖面。

     

    五、把法制宣传与干部培训教育相结合

     

    要把法制宣传与干部培训相结合,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立足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关键在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更要积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因此,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是实现普法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注重加强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从我国全民普法活动开展以来,虽然反复强调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要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大量努力,但却始终未能够解决和完善干部法律培训的制度化问题,也未能更好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试的管理办法。在对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方面,所做的工作还有所欠缺。以上种种状况不仅难以实现提高干部法律素质的目标,也不能够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因此,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完善加强干部学法考试的管理办法,是“五五“普法期间应当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党和政府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我们一定要以时代发展的需要为目标,加快对法制宣传方式的探索、改革和创新,把法制宣传推向更高的层次和更新的发展阶段。

     

    来源:水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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