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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汇报材料

    时间:2020-10-07 08:11:4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促进全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我院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统筹推进,狠抓落实。2001年以来,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为主线,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根本,以全面实施《XX县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XX县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以下简称“两纲”)为抓手,强化全体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调判结合,以案释法,依托刑事、民事和执行工作,为促进全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XX法院实施“两纲”主要做法
      1.保护妇女儿童在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方面的合法权益
      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全面展开,耕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业已深入人心,但在广大农村仍有一些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诸如“外嫁女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村风民俗,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此,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从案件的送达、庭前协调、法庭审理及庭后回访等环节着手,以案释法,举一反三,力争“解决一案,教育一片”。2010年全院共审理此类“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10余起,通过个案的调处既维护了妇女儿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当事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及村民依法办事意识的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是2005年以来,随着我县大建设、大发展的深入推进,因拆迁征地补偿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且有从单一的案件向群体性案件发展的趋势。在我院审理的此类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68案件中,涉及妇女和儿童利益的有96人。发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受封建陋习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男尊女卑”等传统和宗法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的承包权利等予以了充分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被大打折扣。农村既得利益群体或宗族势力往往借助其在人数、影响上的优势,左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结果,使“出嫁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牺牲品。另外,按农村习俗,家族成员或亲属之间土地集中使用或代管、托管、借种的现象普遍存在。该地被征收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讨论决定将补偿款分配给实际使用土地者,有土地使用证却实际未使用土地者被排斥在分配对象之外,由此引发矛盾纠纷。
      针对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我院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目的,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机联动、结合,及时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中心,并明确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强化了各人民法庭对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同时积极与辖区各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加大调解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有效提高了调解结案率和服判率。2010年运用此类方式调处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土地流转纠纷等48件。如2009年12月22日,上派镇爱和社区某村民李某(女)等6人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激动地说:“感谢法官帮我们要来了补偿款”。李某等人均系该村民小组村民,所生子女均落户于某村民组。2008年12月,该村民组集体土地因征收,村民组集体决定以1992年的户口登记为基准,界定可以参与补偿款分配的人口数,致李某等子女不能参与分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等6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我院递交诉状,要求村民组给付土地补偿款60000元。由于纠纷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牵涉面较广,我院决定启动调解联动机制,借力人民调解,争取和解结案。方案确定后,调解中心的法官一方面耐心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思想稳控、情绪安抚工作。同时积极主动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联系,分别到社居委和农户家中了解情况,社居委认为分配方案符合“村民自治”规定,拒绝走“回头路”重分补偿款。为此,法官多次组织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部门,上门宣传法律政策,召开协调会议,现场研究解决方案,指出既要推进城市建设,也要照顾到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经过法官们多次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终于使村民组接受法官拟定的调解方案,双方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妇女儿童在财产分配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成员间对诸如财产分割和工伤赔偿等利益分配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有的甚至演变为家庭暴力和刑事案件。此类纠纷中,妇女及儿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较易受到忽视或侵害,具体表现为:(1)、为多争取安置房,两个家庭的长辈们合意将素不相识的男女进行“婚姻速配”,或只进行婚姻登记,或急速进行登记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因婚姻双方当事人缺乏感情基础,等安置房到手后,有的婚姻当事人即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要求离婚,由此引发婚姻双方及家庭之间的身份、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大多使婚姻当事人中的妇女、儿童身心备受损害,如本院审结的丁守成与丁伟(女)、杨玉久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中,被申请人丁伟及其子即是男方家庭为多分得补偿款而进行“婚姻速配”的牺牲品;
    (2)、随着房屋及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发生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伤事故及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也屡见不鲜,一旦遭遇此类“横祸”,对一个甚至几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悲剧,但更为可悲的是,有的家庭因为赔偿款的领取与分配再起纷争。如李和珊、王孝兰诉胡朝华、李少不当得利纠纷案,原、被告系公婆与儿媳、孙子关系,原告因其子死后所得赔偿款在分配与保管问题上不信任儿媳而诉诸法律,最终因调解无果而判决结案,依法维护了死者妻子和尚未成年的孩子的应有权利。2001年以来,我院民一庭共审结此类案件12件,通过审判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大部分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较好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3.保护离婚妇女在住房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年中,在我院小庙法庭审理的1965件离婚案件中,50%以上与离婚妇女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就是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的保护问题,从我国的现实社会情况来看,按照风俗习惯,用于结婚的房屋多来源于男方,男女结婚时,大多数男方要出资购置或建造结婚用房。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移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如果离婚,房屋归产权人所有,这便使得一些离婚妇女在摆脱破裂婚姻桎梏的同时,却陷入了无家可归、无房可住的窘境。
      我院在审理涉及住房争执的离婚案件中遵循以下处理方法:1争执房屋为夫妻共有的私产房屋,本着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妇女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妇女抚育子女的情况比男方多,女方重新获得住房的困难比男方大,而女方的经济能力由于生理特点及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男子尚有一定差距,为了能让离婚妇女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哪些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房屋,我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住房时,便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妇女。2争执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的房屋以支持女方暂住或由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为原则。住房为男方所有的房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移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夫妻之间不管结婚长短,离婚时仍由男方一方所有。如果女方确实无房居住且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另行租房居住,我院调解或判决支持女方的暂住要求,暂住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或由独自享有房屋产权的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如果男女双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男方所有的房屋共同进行修缮、装修的,离婚时男方应对女方应得的增值份额予以补偿。
      对于涉及离婚妇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且大多数受害者均是妇女。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并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重婚或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本意是加大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我院在审理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案件时,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依法按下列方式处理:1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又提不出男方有过错的证据,男方否认,以照顾女方为原则。在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无过错方只是主张过错方的过错,但不能提供过错方有过错的证据,如有些妇女在男方实行家庭暴力时,因碍于情面,没有到有关部门反映,也未到医院治疗,被致伤也没人看见,直到确已无法共同生活而起诉离婚时,在主张男方经常殴打自己,要求精神赔偿损害时,因无证据,对方否认。又如非法同居、包二奶、与人姘居的男方也都比过去要精明的多,为了规避法律,逃避追究,大多以伪装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敢大胆地公开以夫妻名义对外宣扬,故而导致许多无过错的女方举证不能。对于这类案件,我院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但照顾不等同于全额赔偿,照顾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倾斜分割。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过错方有过错的,遵循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让无过错方在精神上得到抚慰的原则。在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过错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便调解或判决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案件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侵害人侵害行为发生的原因、实施方法、持续时间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判定,以实现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平和慰藉。
      4.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等合法权益
      (1)、大力推行庭审教育感化机制。2010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件,对40名未成年人判处刑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结伙作案增多的新特点,我院组成了固定的少年合议庭,指派业务骨干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拓思路,形成了“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独特工作方式。庭前,与被告人及其父母耐心交谈,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一贯表现,从而掌握犯罪原因,对症下药;
    庭审中,尝试“面对面”审判这一更为宽松、和谐的庭审形式,法官、检察官与被告人拉近距离,结合多方的法庭教育,给予亲情式关怀,在减轻未成年人心理压力,消除抵触情绪的同时,促使被告人正视错误、痛改前非;
    庭后,重视对青少年缓刑、管制犯的回访工作,与罪犯所在的学校、单位、厂企保持经常性联系,密切关注其生活状况,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我院坚持让青少年罪犯“在审理中受教育,在教育中反思,在反思中悔过,在悔过中接受改造,在改造后回归社会”,力求用慈父慈母般的爱去感化、挽救、帮助那些迷途羔羊。因为,挽救了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挽救一个家庭社会就多一份和谐。 
      (2)、创新青少年犯帮教措施。督促判处非监禁刑青少年罪犯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非监禁刑宣判时,要求被告人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下发责令书,要求被告人按时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法律文书生效后,向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及时完整地寄送材料。对哪些没有按时报到的罪犯,及时督促他们接受社区矫正,有效地维护了我院判决的严肃性,为罪犯监外矫正、回归社会提供支持。自2008年以来,我院创新青少年犯帮教工作模式,把帮教工作融入到审理、宣判、执行的全过程,建立帮教联系、谈话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谈话矫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院下发XX法发[2009]45号《XX县人民法院“帮教员”工作实施意见》,聘请退休的老院长、老庭长、老法官作为青少年犯帮教员,对我院近两年来判处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在本院判处以后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改正过去,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通过不间断的联系关注,让未成年犯感受到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真正从改造人、教育人的角度来帮助关怀他们,让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我院对青少年犯的帮教工作新模式,受到了省市县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群众也对我院能动司法的行动表示支持与赞扬。
       2008年11月中旬,市政协派人专门来到我院,对我院预防、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建立未成年犯帮教制度等进行调研,对我院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2010年9月26日上午,XX县关工委主任朱贵甫一行到XX法院考察青少年犯帮教工作,听取了我院关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帮教工作汇报,以及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朱贵甫主任对我院的青少年犯罪审理和帮教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5.保障妇女儿童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儿童在生命、身体及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2001年以来,我院受理了数百件道路交通事故、电力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保护方面的案件二十余件,如苏少萍与XX县红十字会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万宗甫与XX县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何玲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均是妇女在医疗机构治病或生育过程中,因医方的过错行为致自身或新生儿死亡、身体受到损害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审判人员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较好的维护了受害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及健康权益,既使得受害人的诉求得到了满足,又依法维护了医疗行业的正常发展及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2)、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休息权及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及生育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用工单位往往忽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同工不同酬、节假日超时加班而不安排补休或不予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大量存在,囿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及女性在生理及身体方面与男性的差异,很多女职工遭遇此类情况后却不知如何维权。2008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用于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加充分具体,女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进行维权的意识得到了强化,近三年来,我院审结劳动争议纠纷案100余件,涉及女职工的有10余件,如余宏珍与合肥包公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工双方自纠纷产生以来经有关部门数次调处未果,仲裁过程中又矛盾激化,直至诉讼至我院,双方仍各执一词、剑拔弩张,为更好地解决劳资纠纷,同时也为XX本土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经本院领导和法官的耐心梳理,结合对案件事实的厘清及对相关法律的解读,用工双方最终尽释前嫌,友好的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依法为余宏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用人单位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加理性、有序地发展。
      (3)、保护妇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女性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也日益显现出来,由此而引发的违约及侵权案件也频频诉诸法院。自2005年以来,我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6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有力的维护。如江明波与合肥三河四子同乐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罗月红与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最终经承办法官情理交融、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而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4)、保护妇女在姓名权、名誉权等社会评价方面的合法权益。随着信息传播媒介的发展,公民尤其是女性公民人格及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12月17日,我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两原告段淑芬、段学英系姐妹关系,第一被告彭汝利系段学英的小叔子,第二被告系安徽电视台,两原告与第一被告因家庭内部矛盾产生纠纷后,原告通过第二被告开办的“帮女郎”节目进行报道,但第二被告在报道过程中未尊重两原告要求隐去真实姓名及照片的意愿而使得节目播出后两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为此,两原告诉诸我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我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平息了纷争。
       6.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最终实现
           我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在执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时,将法制教育和亲情感化融于执行的各个环节,引领当事人的亲情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如许某与张某离婚后,10岁的儿子小刚与母亲张某生活在一起,离婚后张某始终纠缠与许某的往日恩恩怨怨之中,找出各种理由剥夺许某的探视权。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小刚的班主任征求小刚的意见,询问小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收父亲的探望,另一方面及时与许某和张某双方进行沟通,为双方约定见面的时间、地点,在执行人员的亲情感化下,案件在轻松、和谐的气氛中很快得以执行。
          执行工作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联动与协助,积极主动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大力维护妇女儿童权利。夏某和宋某均是初中生,在一天放晚自习的路上,两人骑自行车互相追逐,宋某将夏某撞到,眼睛被树枝刺伤。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中,宋某的家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无能力全额履行赔偿金额,而夏某的眼睛伤势却十分严重,必须抓紧治疗,且家中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太好。执行人员一方面催促宋某的父母尽可能履行一部分义务,另一方面广泛联系为夏某争取社会救援。在社会募捐、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的补助等帮助下,终于为宋某筹得了一笔刻不容缓的医药费用。
      注重“青少年维权”的延伸功能。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三个延伸”,即执行调查向前延伸,做到当前和以后权益相结合;
    拓宽渠道向外延伸,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案结回访向后延伸,防止损害青少年权益再次发生。一次,执行人员在执行王某案件时,发现王某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执行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与当地政府和妇联组织取得联系,及时向他们反映情况,并反复向王某宣传法律和政策,唤醒他的良知。通过多方努力,王某逐渐认识错误,自觉改正了家庭施暴行为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经验体会
      从我院实施“两纲”的工作实践中,深刻的体会到,要深入扎实地推进“两纲”的实施,圆满完成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必须提高一个认识,做到三个到位。即:全体审判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实施“两纲”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是促进XX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广大妇女儿童自身成长的前提,是XX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XX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审判工作中做到三个到位:一是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妇女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法律品质和道德风尚。通过审判手段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我院始终把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使每个法官认识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和睦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而且关系到改革和经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两纲”实施以来,我院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审判方式,展现司法人文关怀,认真贯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司法领域为妇女儿童撑起了一架有力的“保护伞”。为此,我院在民一庭专门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为更好更快地审结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奠定了基础。二是强化宣传,工作措施到位。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优势,民一庭承担了我县反家庭暴力方面案件的审判任务,在相关婚姻家庭纠纷中以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方式,有力地保障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案件审理中,注意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针对许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法制观念不强的现实,我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帮助妇女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做到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强化庭审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能力。对于当事人无权收集和无力收集的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收集,并交双方当事人质证,根据质证情况予以判决,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积极倡导男女平等、文明互敬的良好氛围,营造尊重妇女、帮助妇女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在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到法医门诊进行鉴定,以保存证据。三是能动司法,履行职责到位。注重以“和”为贵。在审理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注重调解,积极开展诉前、诉中、庭后调解。同时与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和妇联等组织积极联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体现“减少对抗,珍惜情感,增强信任,情法和谐”的理念。我院全体审判人员本着“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工作宗旨及责任意识,从诉前、诉中及判后等各个环节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说服释法工作,注重案件质效,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注重实效,依法维权到位。我院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2008年以来,我院审理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子女抚养权、继承等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2026件。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中,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对男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妻子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注重保护妇女的精神损害请求。在审理离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时,依法保护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的划分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的法定权益,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护。对父母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对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均依法予以支持;
    特别是针对一些在离婚时由于没有良好的经济条件而丧失甚至忍痛放弃抚养权的案件,在妇女自身经济地位提升后向法院诉求变更抚养关系时,充分尊重妇女的抚养权,同时更为关注的还是儿童自身的健康发展,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以保护儿童权益为前提,力求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时找到最佳平衡点。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的,首先把握儿童平时的生活习惯和居住环境,不但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对子女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斟酌父母对子女教育发展及精神诉求上的贡献力度,尽力保障儿童物质及精神两方面的健康发展,深度关注并努力保障单亲家庭儿童的人格发展环境。尤其是极少数离婚案件,在父母都推脱子女抚养权时,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诉求显得更为强烈和迫切。
      自实施“两纲”以来,我院认真履行作为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今后,我院将更加努力地结合每一件具体的案件类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做到个案精细化,以案释法、定纷止争,为推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以求在司法途径中努力实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切实维护。
        
      

    作者:XX县法院 袁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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