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8篇
时间:2024-01-08 17:33: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8篇,供大家参考。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1
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接下来,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化“国十条”的政策措施出台。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盛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石家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公租房申请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石家庄市市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石家庄市市区实物配租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租赁房屋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2
驻马店公租房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驻马店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3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4
___社区:
本人__年生,系__镇居民,__年至__年在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 __年生,__镇__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__年__月__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__,现年__岁,就读于__县__小学__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__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_年__月和__年__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__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5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规定,哈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租房,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新就业无房职工
按照规定,哈市新就业无房职工也具备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
按照规定,哈市外来务工人员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外籍在哈务工人员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二)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廉租租赁补贴户、有经适房资格者
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办法》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5、引进人才、劳模等特殊人群
《办法》规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6
武汉灵活就业群体,首次纳入公租房保障体系。记者昨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根据武汉最新的公租房申请资格认定标准,本地申请人不再要求具有“稳定工作”。
此前,武汉公租房对本地户籍的申请人,要求必须有稳定工作(签订固定工作合同),如果没有,必须以家庭有稳定工作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余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这导致,如果一个家庭都是灵活就业者,则无法申请公租房。
而此次修改之后,对工作是否稳定,不再有明确要求,相当于申请门槛进一步降低。这意味着自谋职业、打零工、自主创业的群体,都被纳入公租房保障体系。不过对于新就业职工,仍旧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固定工作合同,才能申请。
此外,此次武汉确定认定标准,把公租房共同申请人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在武汉公租房运行1年多时间里,由于不少武汉本地申请者,大家庭的户口本没有分家,单纯以户口本上人数,确定共同申请人,并不合理。而申请人的多少,涉及租金补贴人数和申请资格认定。
在细化之后,确定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等5种情况,可以共同申请公租房。比如认定为“长期共同生活成员”,即便户口不在一起,也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
1、廉租房、公租房到底是怎么回事?
房掌柜:廉租房主要是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租房则主要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2014年武汉实施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后,将会被统称为公租房,成为武汉租赁型保障房的唯一形式。
2、廉租房公租房为何并轨?
廉租房与公租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并不完全一样,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受限于两项制度不同的准入门槛和保障标准,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今年下半年武汉市将实施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管理。
3、原廉租房租户开支是否增加?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家庭支出会否增加?对此,武汉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对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将继续实行租赁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不变,不会增加低收入者的住房支出。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先交租金后补贴,根据每个家庭的应保障面积和保障档次发放补贴。
据媒体报道:从目前配租情况看,公租房与廉租房最大的区别在于租金费用差别比较大。以三口之家的低保户为例,住50平方米的公租房,每月有504元的补贴,但是每月租金为750元,物业费是70元,自己一个月还是要交316元。而住廉租房每月租金只要三四十元,还免物业费,其月租金开支只是公租房的1/10。
并轨后,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先交租金后补贴,根据每个家庭的应保障面积和保障档次发放补贴。补贴的房屋租金标准按照三环周边区域市场租金价格来确定,最低收入家庭按应保障面积的90%补贴;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的70%补贴;中低收入家庭补贴30%;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予补贴。因此,从总体来看,并轨不会大幅增加低收入者住房支出。
4、此前已经受理的廉租房怎么办?
房掌柜:此前已受理的廉租房资格申请仍按照原程序进行审核。
5、现在还能申请廉租房吗?
房掌柜:现在还可以申请廉租房,从2014年6月1日起廉租房资格申请会停止单独受理。
6、未来如何申请并轨公租房?
房掌柜:简单说,在社区填表申请,公开摇号配租。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首先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经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统一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社区填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同时,取消原公租房政策中要求“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的规定。
新就业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
7、之前申请过廉租房、一直在等不到廉租房的家庭怎么办?
房掌柜:对于原廉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仍将依据轮候年度和评分顺序确定的轮候清册顺序实施配租。同时,人均收入低于武汉市城镇最低生活标准、且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将实行纳入优先配租对象范围。即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分层保障明细表
对象类别
准入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分档
人均住房面积分档
租金缴交方式
租金补贴标准
物业服务费、
履约保证金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人均收入
城镇住房
困难家庭
≤16平方米
家庭≤3000元/月,单身≤3500元/月
低保家庭
≤8平方米
申请减免
公房租金的50%
物业费政府承担,
免交履约保证金
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含)
8平方米-16平方米
先缴后补
市场平均租金的80%
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人均最低工资标准
≤16平方米
市场平均租金的60%
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市场平均租金的30%
收入高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但低于资格申请收入条件上限
全额缴纳
不给予租金补贴
新就业
职工
本市无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先缴后补
市场平均租金的30%
收入高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但低于资格申请收入条件上限
全额缴纳
不给予租金补贴
9、武汉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如何?
房掌柜:2014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与新城区的城镇低保标准将统一提高到560元/月,农村低保提高到每月270元。
10、武汉人均最低工资标准如何?
房掌柜:2013年9月1日起,湖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900元、750元分别调整为1300元、1020元、900元,其中武汉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7
常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一)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公租房申请条件: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端州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端州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常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亮点还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常州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常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常州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常州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公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篇8
(一)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等,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轮候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按照预约的受理时间,凭《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预约单》到户籍所在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