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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脱贫攻坚时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长效机制建设路径

    时间:2023-02-27 17:35: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张小磊,朱丽德孜·哈依那尔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被“无形的手”所裹挟,我国长期以来的小农分散化生产方式和市场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适用于改革开放早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方式,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具有不适应性,出现了农业生产的自然依赖性、农民获得市场信息的滞后性、个体农户议价能力的话语权不足等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必要性,这样一来可使农业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帮助农民有效规避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通过开发式扶贫、保障性脱贫等方式,我国摆脱了绝对贫困,但脱贫攻坚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如何保证脱贫攻坚成果,避免脱贫的农民不再返贫,已经成为“后脱贫攻坚”时代摆在国家和广大脱贫农村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脱贫攻坚工作亦是如此,国家通过开发式扶贫充分调动农村资源、农民力量,提高农民收入,让国家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在后脱贫攻坚时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加快“三农”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加速发展、促进农业市场化具有重要作用。

    1.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含义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原则,联合组建自我服务经济的组织形式,其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的形式保护自身利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于20 世纪80 年代,是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化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避免农业分散化经营方式带来的风险而组建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总称,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萌芽阶段。该时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在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购销等方面的简单联合,其组织的活动方式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农民集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规模呈现松散且较小的状态。

    第二个阶段是20 世纪90 年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初步建立的阶段。逐渐开展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格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并在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下运行,同时基层政府也开始逐步介入到农村生产发展的活动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萌芽阶段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政府的介入也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和运行趋于规范化。随着基层政府行政权力向农村地区渗透,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也同“村委行政化”而成为基层政府向农村提供社会化服务功能的组织,扮演着基层政府下属部门“准行政单位”的身份。

    第三个阶段是进入21 世纪以来的快速发展和提高阶段。市场经济建设日趋完善,农民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信息、资源、价格等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利益受损,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迫切寻求联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为农民顺应市场化竞争方式而被大量组建起来,其运行管理也日益呈现出市场性[1]。

    1.2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

    1.2.1 组织功能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相较于农民个体具有组织优势,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农民生产,提升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水平和组织的统筹协调管理水平,对市场变化作出及时反应,组织农民进行专业化农业生产[2]。

    同时,通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整合的农民集体,一方面,提升组织内部的规模效应,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议价能力,保障农产品的销量;
    另一方面,农民在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安排下,也有效促进了农村各产业的融合与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3]。

    1.2.2 中介功能

    农民个体分散化的特点导致农民的劳动成果无法直接与企业对接,这造成企业收购成本过高或无法收购大量的农产品,农民无法以合适的价格出售农产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为农民和企业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一方面,解决了农业企业收购农产品程序烦琐和成本高昂的问题;
    另一方面,解决了个体农民出售农产品和低竞争力的问题。此外,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组织在形成组织规模化优势的同时,也间接提升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议价能力。

    1.2.3 服务功能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是企业,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成员权利的,是按照“互助”原则而组建的,因此,每个成员的权利都是等同的。组织成员共有的产权制度保障了每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民平等共同享有组织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了组织成员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4]。农村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为每个成员提供了同质服务,包括反馈市场价格信息、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成员收入等。

    1.3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模式

    一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采取企业化的组织方式,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折算股份,根据股份比例合理分配劳动成果,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等机构,确保经营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个人分红挂钩组织经营效益,增强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双层经营合作制。在合作经营和生产的前提下,灵活转变集体化生产方式和农民个体化生产方式。根据生产的需要,能够进行统一、分割的生产。

    三是产业联合体。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彼此之间形成相互联结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和产业化程度。

    2.1 整合资源形成组织化优势

    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农业生产处于相对劣势的状态,新时期,农业生产要朝着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对于单个农户来说,资金有限、抗风险能力差、量小低质的农产品难以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议价能力。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头整合,可以有效整合农村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生产等资源,有利于将分散的农户“拧成一股绳”,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降低单个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5]。

    2.2 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转变

    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是新时期“三农”事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助于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转变。具体而言,在农业方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宣传农业科学技术,依靠集体的资金力量,有效转化科研技术成果。在农村方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现代化管理方式和较强的盈利能力,有助于农村管理方式朝着现代化方向转变,也为新时代农村建设提供较为充足的资金。在农民方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培训农民的生产技术,传授农业生产和技术知识,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销售等能力,提升农民的整体素质。

    2.3 促进农业产业的市场化对接

    农民在合作互助的基础上联合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内联结农户,对外联系市场,有助于将农村分散化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对于农村而言,天然的资源是农村发展的根基和资源禀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根据市场需要和农村自身的条件基础,组织农业生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将农村资源转化为产业,促进农业产业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3.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在遵从自愿、合作、民主管理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登记方法还没有较为清晰明确的界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法人身份或是社团法人身份不明确,这直接导致农村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混乱。缺失规范的法律会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管理混乱,难以保障独立法人的地位,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其他市场主体丧失相对公平的地位。同时,缺失法律地位导致其在税收收缴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保障应有的合法权益,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也只能向农民筹集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阻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3.2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人才缺乏

    总体来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所需的专业人才主要分为4 类,分别是领导带头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当前在城市虹吸效应和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的状况下,大量农村精英人才外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所需的人才严重不足。从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情况来看,组织成员以留守本村的村民为主,整体文化水平偏低,缺乏专业的管理和技术培训,不能很好地与市场对接。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外部情况来看,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特点、农村人口外流,使得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逐渐不适应长期的农业发展,青壮年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无法吸引农业人才,阻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3.3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金匮乏

    当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金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足,作为一种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形式,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组织成员自行筹集,这种方式筹集资金在构建基础设施、改进市场销售模式、引进新技术和培训成员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够甚至不重视,资金投入不足,相关扶持政策不完善,造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实际参与状况名不副实。同时,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化程度不足,抵押品不足而难以融资贷款,资金需求大和资金供给小的矛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长久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4.1 建立健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体系

    农业生产的脆弱性以及农民的收益相对较低,决定了农民是经济发展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便是农民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实现农民利益和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

    应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优秀经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各项权利,完善义务关系与利益分配机制,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建设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日常运行规范作出相应规定,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权责一致,同时保证组织“互助与合作”的宗旨,通过“一人一票”的制度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4.2 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吸引与培养力度

    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有乡土情结的“乡村精英”和致力于在农村有一番作为的新乡贤为农村发展提供大量专业人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当抓住机遇,加大对这类人才的吸引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组织现有管理、运营、技术、市场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的统筹规划能力,提升组织运营的执行经营能力,提高组织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能力,强化组织市场对接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组织的整体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组织成员的培训力度,农民作为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综合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组织应积极鼓励广大成员学习最新的农业生产技术,为农民提高文化素质、学习专业知识创造良好的条件,选拔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优秀的成员作为组织的后备人才。

    4.3 多措并举充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资金

    一是政府应在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方面作出表率,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提供财政税收的优惠和补贴政策,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的大政方针,利用好相关的农业农村支持政策,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长效发展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为组织发展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贷款、贴现、保理等业务,帮助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扩大资金来源、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周转灵活度。

    三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努力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有效发挥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发挥组织的集中化生产和销售的集约化优势,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形成自身竞争优势,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格局,提高专业分工水平,减少区域内同质产品竞争,同时对同质化生产的地区要积极开拓本区域外的其他市场,拓宽产品销售出路。

    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现代化农业还未真正普及,农业生产市场化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助力乡村振兴事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村都要积极探索建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长效发展机制,共同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国家发展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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