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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思政融入《民法典》结婚离婚规则教学之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3-01-22 17:10: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胡 娅

    (喀什大学 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2020 年5 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著名的“三个影响甚至决定着”理论,对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对课程思政有机融入法学类专业课程教学提供了有益的路径。[1]

    根据《纲要》,高校落实立德树人,必须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更是必备内容。党和国家法治事业的长远发展,促使法治人才培养重专业轻思政建设之传统发生改变,向着二者并驾齐驱、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方向、培养德才兼备法治人才的目标迈进。课程思政建设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体现为培养既有扎实法学功底、又有高远理想信念的法治人才。因此,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承担好育人责任,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深入挖掘法学类专业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政教育资源,解决好“两张皮”问题。

    《民法典》的颁行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我国《婚姻法》《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基础上编修而成的,尤其是其中的结婚离婚规则之禁婚情形和疾病婚撤销、夫妻共债、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夫妻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影响重大,对群众利益影响重大,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影响重大。这些法律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提升法学生的政治素养、伦理道德素质、奉献精神、家国情怀等具有丰富的教育价值。而在此背景下诞生的法律规则,其有关教学内容无处不蕴含着课程思政元素,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但就已开展的课程思政的理论研究与教学改革来看,主要集中在:一是课程思政在高校全程全方位育人中的作用研究,二是课程思政改革的路径探析,三是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思政的课堂教学改革实践,[2]且思政元素挖掘得还不够深入,缺乏相关的研究成果,或层次较浅,或大多从宏观层面对如何开展课程思政进行探索,微观层面特别是结合课程重点知识的思政教育探讨新鲜少见。[3]实际上,法学教学与思政教育关系十分密切,应当结合专业特点、教学内容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继续加大对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元素的探索力度,从微观层面特别是结合课程重点内容着手,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基因,[3]增加“含思量”。基于此,本文以结婚离婚规则为突破口,拟对课程思政有机融入《民法典》教学及其他法学类专业课教学进行探索。

    《民法典》颁行前后,婚姻家庭编特别是结婚离婚规则因关联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而备受关注。在此,重点挖掘、探索其中的禁婚情形和疾病婚撤销、夫妻共债、离婚冷静期制度之思政基因及“含思量”。作为热点、焦点,这些自然是教学的重要内容,亦当是课程思政建设探索与实践的窗口。

    (一)禁婚、无效婚情形的删改与疾病婚撤销之“含思”阐释

    关于《婚姻法》第七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之规定,一直存有争议。比如,哪些疾病在上述禁婚范围之列?依据是什么?此规定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随着我国医学、科技事业的进步,应否适时调整上述规定?

    对比新旧法条可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删除了疾病为结婚法定障碍之条款,也未再列为无效婚的情形之一。根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值得注意的是,法典将法律后果从“无效”变更为“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从而将婚姻自主权、知情权、撤销权等交给了当事人,以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贯彻了意思自治、私法平等原则,是中国人权全面、深度发展之见证与展示。

    有例为证(案例来源:(2021)鲁0102 民初3323 号民事判决书):王、郭二人于2020 年12 月16 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发现郭某患有淋病,同年12 月底医院诊断证明显示郭某患有“淋球菌性尿道炎(慢性)”。庭审中,郭某自认患上述疾病约七八年未治愈,婚前未如实告知王某,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撤销该婚姻关系的诉求。可见,关于疾病婚之撤销,“未如实告知”与“诚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新设的“婚前重疾告知制度”蕴含着丰富的课程思政元素。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忠诚、信任乃婚姻之基石,疾病婚、婚姻无效、撤销制度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伦理道德,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这些是根植于我国基本国情、以解决中国问题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绝不是对国外学说、制度、理论的照搬。[4]该制度是《民法典》赋予准夫妻的一项诚信义务,有利于维系和谐、长久的婚姻关系,进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婚恋观。[5]

    (二)夫妻共债规则之“含思”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划分了夫妻共债和个人债务,同时规定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但未明细夫妻共债,导致实践应用中的模糊、误解、偏差,证明责任设置不公,“被负债”现象突出。一直以来,夫妻财债都不是一个可以任意处置的小事,直接牵涉到夫妻间财产关系,进而可能引发人身关系纠纷。且在保护未举债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视债权人利益之保护,从而维护社会交易之安全与秩序。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细致并完善了夫妻共债规则。据此,夫妻共签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生共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均属于夫妻共债。比对新旧法条,夫妻共债制度中,举债方独自承担由举债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每个公民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公民无须为他人行为负责基本法理的回归,有利于维护未参与举债亦未从举债方举债中受益一方的权益,是人权保护进步与法制进步的体现。同时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则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有利于维护与促进法律公平公正。夫妻共债规则体现了我国的立法精神和法制的进步,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让婚姻更神圣,也保障了交易安全;
    另一方面,又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私权利有了重大创新和突破,完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含思”阐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婚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许多国家在离婚理由上采取完全的无过错主义。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之无过错离婚法逐渐成为世界性立法潮流[6]146-148。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是对离婚自由的贯彻,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依法解除之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个人、家庭或是社会而言,无疑都是一件幸事。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基本原则,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然而,离婚毕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涉到个人、家庭、子女、社会,必须慎重对待,避免轻率,减少冲动,否则不利于维护婚家利益,对子女、其他近亲属也可能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损害,甚至危害社会风气,引发恶性事件。总之,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位,婚家关系不稳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6]151为此,《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夫妻申请登记离婚,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再最终决定离婚问题,此期间即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 日。在此期间内,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满后坚持离婚的,双方应当在30 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影响离婚自由。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型离婚情况的出现,有助于家庭和谐。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体现了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上述阐释可知,结婚离婚规则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伦理性和适用的广泛性,牵涉到民生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直接影响着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别是婚恋观的塑造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因此,必须播种“课程思政”,才能通过专业教学立德树人,在学生中厚植家国情怀,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鉴此,法学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学习和训练、教学和思政教育一体化。

    (一)重塑教学目标,明确改革目的

    如前所述,《民法典》结婚离婚规则特别是以上重点阐释的疾病婚撤销、夫妻共债、离婚冷静期制度,密集着课程思政元素。相应地,重塑教学目标具有必要性,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融合知识传授、素养培育、思想引领,明确课程思政不等于思政化,而是在尊重课程设计和知识构架的基础上,充分、深入挖掘、渗透思政元素。改革的目的在于,紧紧抓住教师队伍“主力军”、课程建设“主战场”、课堂教学“主渠道”,致力于培育法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职业伦理素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各环节。在理论教学方面,通过教学设计与实施,有目的、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培育学生的爱党爱国意识和家国情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有机融合显性的知识传授和隐性的思政教育。在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社会、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对比教学的过程中,引导学生认同制度优势,增强“四个自信”,以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随着实践教学的跟进,开展中华道德风尚、社会公益教育,让学生在感悟法治进步中坚定理想信念,在了解群众疾苦中磨练坚强意志,在奉献社会中增长智慧才干,从而提升综合素养。

    (二)教师转变、更新教学理念,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1.转变教学观念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和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如前所述,法学课程教学和思政教育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因而在结婚离婚规则教学中有机融入思政教育是应有之义。教师必须主动摒弃陈旧、生硬的教学观念,不断探索和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把课程思政转化为一种令学生如沐春风、潜移默化的启发式教育。[7]首先,教师要把自身对于做人做事道理传授给学生,成为学生的引路人,引导学生如何做人,学会做人,开阔学生的心胸,促使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引导学生养浩然之气,心怀天下,勇于担当,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正确婚恋观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将社会道德转化为学生个体的道德品质,这是法律专业教师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其次,教师要注重把核心价值观、中国式现代化等的认知和感悟传递给学生,促进政治、情感、价值、理论认同。且结婚离婚规则在当下的法治实践,能够促进立德树人融于知识传授过程中,有助于师生增强法治信心,树立法治信仰,传递我国法治建设鲜活的信号。

    2.创新教学方式方法

    教育的关键在教师,其素质、教学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教书育人的成效。“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新时代高校法学教师肩负教书育人的重任,须有“两把刷子”,即课程教学+思政教育能力。尤其是结婚离婚规则教学直接关系到塑造大学生的婚恋观,尽管大学生婚恋问题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但更多的是集中在对婚恋知识的普及上,对于“婚恋观”鲜有涉及,作为高校德育的一部分,教师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端正恋爱动机,完成育人工作。[8]

    (1)运用案例教学法,无缝对接专业知识与课程思政

    教师可以以身边丰富的案例为基础进行教学。指导学生阅读案例材料,查阅指定的资料和读物,搜集必要信息,并积极地思索,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并把思政元素渗透进去。就拿第一类共签共认之债来说,找到这样一个案例:张、周二人为夫妻,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提供了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借款逾期后,李某起诉二人共同偿还。法院以“收款账户在周某名下,其应对借款知情且认可”为由,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共同偿还[案例来源:(2021)鲁1312 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类家事代理之债,如翁、李二人为夫妻,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李某一借款4万元,后逾期未偿还。法院认为,按当地生活标准,该款项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李某一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翁某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该笔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认定该借款为翁某个人债务[案例来源:(2020)内2221 民初115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类债权人证明之债,如周某与陈某为夫妻,婚后设立某公司,二人同为该公司股东。婚姻存续期间周某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该公司经营,法院最终认定系二人共同债务[案例来源:(2021)京02 民终16057 号民事判决书]。在教学中,可以导入案例,推行类案检索,指导学生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请其思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区分夫妻共债与个债?指导学生像法官、律师一样思考并进行换位,如作为妻方的诉讼代理人,如何抗辩才能摆脱“被负债”的局面?等等。

    (2)运用对比教学法,呈现思政元素

    可以对比新法和旧法中夫妻共债的相似案例,对接新法、比对旧法,认识夫妻共债制度的进步性,发掘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点,如夫妻共债及其与个债的区分,本身就是“男女平等”理念的反映,凸显夫妻人格独立,是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双向保护,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如关联夫妻共债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和谐等,联系生活实际,从保持婚姻家庭幸福、社会稳固的角度,引导学生认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树立起正确的婚恋观、应有的责任感,“夫妻本是同林鸟”,但大难临头不能各自飞,从而为学生今后走向幸福、长久、和谐的婚姻打下坚实的基础。还可以对比中外夫妻债务制度的案例,通过隐性教育法,无缝对接专业知识与课程思政,实现教书育人之效。教学中不能局限于解读法条,可以通过图表、法条展示等可视化方式,对比新旧离婚程序和条件等(见表1),对比冷静期制度实行前后我国离婚率及其变化,挖出上述课程思政元素,讲清国家通过法律制度介入和干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社会资源;
    有利于降低结婚率,节约社会成本;
    有利于规范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通过法律化的形式,倡导全社会树立良好家风,传承家庭美德,并通过弘扬良好家风,促使人们对婚姻关系的产生和终结持有一个审慎态度,慎重承担起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达到引领道德风尚、形成和谐社会的目的。又如,可以和西方契约式婚姻进行对比,刹住重利轻情之风,端正婚恋观。适时引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风家教的论述,取得事半功倍之效。还可以对比中外冷静期制度在期限、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在对比中引导学生认识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置背景、内容差异、条件限制等,解析中国法律制度的优势、进步性,厚植国情意识、家国情怀,使学生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学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进一步指出我国《民法典》颁行的重要意义及其对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贯彻、落实,释明中国式现代化以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

    表1 《婚姻法》《民法典》对比式教学法

    (3)采用探索式教学法,促使思政元素在思考中渗入

    在此基础上,采用探索式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冷静期、夫妻共债法律制度的发展前景和未来改造,培育其法律思维,增强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认同以及主人翁、奉献意识。比如,冷静期与婚姻自由是否矛盾?期限合理吗?今后可能被废除吗?对此,可以通过民政部门近年来统计的结婚离婚数据或者图表,有力地传达:由于婚姻家庭关系重大,在如今高离婚率的社会背景下,国家通过法治进行适度的干预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即启发学生思考上述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和走向,激发其学习兴趣和实践主动性。该教学法长处在充分引发学生的思索、讨论甚至辩论,比较而言,更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培育其批判性思维能力。学生进行认真思考后,有助于有关课程思政元素入脑、入心。[9]

    (4)运用案例解析法、类案检索法,提升学生的思政素养

    在“禁婚、无效婚情形的删改与疾病婚撤销”的教学中,除采用《婚姻法》第七条新旧法条对比法外,可以运用案例解析法、类案检索法,指导学生尝试作“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类案裁判规则分析”,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整理《民法典》实施以来的类案,引导学生理解相关法律制度修订的背景、原因、目的、社会效应等,从而使学生自身感知以及从课程思政教育中体悟到:《民法典》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了社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性结构,在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同时,促进了制度的完善,最后实现立法目的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法典》的价值根基和思政基础,应当把握住法典规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平等、自由、公正、法治、诚信的密切联系,从而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5)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现价值引领

    实践教学的强化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10]实践教学既是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教学的重要环节,助力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现状,又是实现课程思政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路径。[5]将实践教学贯穿法治人才培养,仰赖实践教学贯穿思政教育,同步知识和技能,同步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同步国际视野和国情意识,充分用好实践教学“第二课堂”的育人功效。

    在实践教学方面,场域从传统的课内外扩及校内外、线上下,方式从单调的讨论热点、分析案例增至开展模拟法庭、观看法治视频、参办真实案件,还可以创造性地表演婚家案例、小品、节目,通过模拟审判、角色扮演、普法宣传等展示、演绎、再现离婚冷静期制度,让学生明白“婚姻不是儿戏”,为其今后走向婚姻家庭、获得幸福埋下伏笔。《民法典》颁行前,90 后、00 后草结草离现象愈演愈烈,大学生也将逐渐走入婚姻,教师适时讲解“冷静期”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危害等,实现知识迁移与价值引领“盐溶于汤”之效果。

    我国的婚俗文化丰富流长。通过社会调查,师带生调研不同民族的婚俗礼仪;
    又通过对比教学法,体会我国优秀传统婚俗文化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倡导“相濡以沫、患难与共、相亲相爱”的婚姻家庭理念[5],破除彩礼陋习。

    值得一提的是,因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隐私,学生实践机会少,要注意实践教学的多样化、多渠道,增强结婚离婚规则教学的吸引力、贴近性,引导学生转向主动学习,深入社会调研获取养料,师生加强互动,校企加强合作,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引入教学中,潜移默化地培育学生的人生观、婚恋观、国情意识、责任意识、公平正义观、职业精神和伦理道德,帮助其更好地提升综合素养。

    总之,在结婚离婚规则教学中开展课程思政教育,在融合、衔接新旧知识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其中适应时代要求和形势变化的思政元素。鉴此,需要进一步梳理结婚离婚旧法、新规,找出亮点、修改处,摸清修法的背景、意义、目的等,采用新旧规定、中外制度和婚俗对比的方式,并讲解立法对旧有规定进行修改是如何更好地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将相关思政元素穿插于专业知识授讲过程中,[11]并开展相应的法律实践、社会调查。另外,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课程思政建设项目,并将研究成果予以推广应用,这亦是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与实效的重要途径。还有教师队伍建设、教研氛围、集体备课、教学研讨等,也能提升教师教学和思政教育能力。

    (三)优化内容供给

    在结婚离婚规则教学中开展课程思政教育,要在内容供给方面推陈出新,深挖课程思政元素。内容的优化主要聚焦三个价值引领要素:政治认同和国家意识,品德修养和人格养成,学术指向和专业伦理。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亲和力”的要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12]的要求,《纲要》中“课程思政建设内容要紧紧围绕坚定学生理想信念,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为主线,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1]的要求,契合法学专业特点和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需求,在内容供给方面不断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将思政理念和元素有机融入结婚离婚规则教学中。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即是整个国家。[13]《民法典》的颁行深刻影响了法学教育教学,其中的结婚离婚规则作为重难点内容,亦当是课程思政前沿,目标在于将思政基因有机、无声、潜移默化地植入教学内容和过程中。法学教学具有法律与道德深切共通与牵连的天然优势,[14]融合思政元素并非思政化,也不要生拉硬扯,而是追求和实现知识教育与思政教育深度融合,二者协同并行,切实提高法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与法治精神,[15]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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