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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2-10-03 22:30: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3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篇1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

    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篇2

    工会工作条例

    1.1总则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工会工作,发挥工会团结组织员工、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集团《工会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的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公司全体员工和会员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在公司中依法开展活动。

    1.2工会设置和隶属关系

    公司工会满足规定条件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领导。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上级工会批准,公司设工会委员会,机关、厂、中心设工会基层组织。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和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机构的设置,保证工会组织的健全。
    公司行政按规定划拨工会经费。

    1.3工会机构设置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立机构。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工会选举推荐产生,每届任期3—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该基层单位全体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与公司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按照党群干部选拔标准,选配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人选可由公司党委推荐,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1.4工会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工会主要职责:

    (1)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员工的生活;

    (2)代表和组织员工进行民主管理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3)动员和组织员工积极投身公司的改革、建设;

    (4)教育和帮助员工全面提升思想道德、科技文化和劳动技能素质;

    (5)组织员工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6)调解和协调员工与行政双方的关系;

    (7)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指示、决议和精神。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工会代表要参加讨论,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维护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与员工劳动关系,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四)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做好推荐、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先进集体、个人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和支持员工学习科技、文化、管理知识,提高岗位工作技能。

    (六)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会员的批评、监督。经常了解会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要特别关注特困员工及家庭的实际问题

    (七)开展正常工会活动,举办生动活泼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八)做好经常性发展工会会员工作,对符合条件、承认《工会章程》的员工,皆可接纳入会。

    (九)及时收缴会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避免流失。

    (一十)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

    (十一)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会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处罚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有权要求依法重新处理。

    (十二)监督公司切实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维护和保障员工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有权制止和消除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摧残、迫害员工的一切非法行为。

    (十三)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员工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工会对不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卫生条件,安全设施不合要求的,均可提出意见,。

    (十六)工会发现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权提出建议,要求及时纠正。

    (十七)督促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

    (十八)公司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工会积极参与调解,协商解决员工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十九)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公司提前30天通报工会。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与公司协商、谈判。

    (二十)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汇报、请示工作。

    (二十一)做好公司党政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1.5工作制度与方式

    公司工会根据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年度工作规划,制定工会(年度)活动计划。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有:

    (1)传达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重要决定、指示和精神;

    (2)听取和讨论工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制定或修改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公司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条例、劳动保险等方案;

    (5)审议公司富余人员精简裁减方案;

    (6)与公司行政协商谈判,签定集体劳动合同;

    (7)审议公司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方案;

    (8)审议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9)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提请工会讨论的问题;

    (10)工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二)公司工会定期组织召开各种表彰会、技术比武大会、座谈会等,褒扬先进。

    (三)工会与公司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气会、恳谈会,协调行政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四)公司工会积极参与公司内部劳动调解,工会主席出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并确保行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6工会财产财务

    公司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费和按规定以员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付给工会的部分。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单独列账,核算其财务收支状况。

    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解经费。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会员)代表换届选举大会上报告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公司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不得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篇3

      (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

      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

      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性职工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经费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各种关系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我们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继续推进工会组建,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为建设和谐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贡献。

      一、夯实基础,强化工会组织建设。

      一是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为重点,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力争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

      二是抓好工会规范化建设,力争再创十家示范工会。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要求新建企业工会按法定程序产生工会班子。继续开展示范工会创建活动,确保工会建立一个,巩固一个,发挥作用一个。

      三是通过工会干部培训,加强工会干部能力建设。以企业工会干部为培训主体,结合企业实际安排培训内容,组织1—2期工会干部业务培训,逐步完善工会各项工作责任制度。

      二、机制创新,强化职工维权工作成效。

      一是在完善维权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劳动关系预警疏导机制,;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台帐;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工会组织员作用,建立工会维权服务站,及时掌握、调查、分析劳资矛盾。二是健全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实现维权和维稳“双促进”。一是把维权“关口”前移,联合劳动部门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二是联合劳动部门抓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机制,促进提高签订率和履约率;三是积极与司法部门合作开展无偿法律援助模式。三是推动民主管理和企务公开的规范化建设。认真抓好非公企业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试点工作;广泛开展“月约谈”活动和员工与企业主“月对话”活动,研究制定“月约谈”制度和“月对话”制度。

      三、围绕中心,强化工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

      一是大力开展劳动技术、劳动知识竞赛活动。搞好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革新,积极引导企业工会开展岗位技能比武;继续争取奖励资金,举办全街道的劳动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二是继续开展“劳务工大讲堂”活动,提升职工技能和素质。着力推进以技能竞赛、职工培训、技术鉴定一体化的职工技能提升计划。督促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成效。

      四、关爱职工,强化工会浓厚人文关怀氛围的营造。

      一是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努力把“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做成工会帮扶工作的品牌。二是拓宽救助渠道,扩大帮扶网络。加强与市、区慈善会和劳务工关爱基金等组织的联系;争取社会其他力量的支持,共同做好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扶贫济困工作。

      五、深入宣传,强化企业文化。

      一是通过节日庆祝活动,抓好工会文化阵地建设。开展“十个五”活动,充分发挥重大节日活动的工会文化品牌效应。(“十个五”活动的具体内容是:五场球赛、五场演出、五场技能比武、五场电影、五次集体舞会、五场讲座、五次慰问帮扶、五次卡拉ok大赛、五次生日晚会、五次演讲比赛。)二是进一步完善“葵涌工会”博客。通过网络开辟工会与职工群众互动平台,落实网络维权,方便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办事,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的信息化建设。

      在公司党总支和联合工会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工会第xx次代表大会和xx届三次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探索工会工作的新机制,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为契机,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健全、完善、突出工会的维权、保障、参与、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组织和团结广大职工,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要点:

      1、加大工会工作组建力度,规范新建工会工作。继续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组建工会,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相应地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工会组建率达到100%,入会率达到90%。

      2、加强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政治理论素质。重视对会员的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促进其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定期进行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通过会议、培训、交流等形式,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引导广大会员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公司中心工作上来。反对形式,务求实效。

      3、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新时期新阶段全国总工会确立的工会工作方针。因此,工会将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工作方针,以维护职工正常基本权益,积极探索符合工会实际的维权内容和维权机制,在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为构建和谐单位,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文精神生态。

      4、切实关心职工业余文化,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增进健康,活跃身心,激发集体荣誉感和进取精神。一是积极做好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繁荣单位文化工作,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形式多样的健体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缓解职工身心压力。二是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心理保健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增强职工身心素质和自我保健意识。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病等职工进行慰问。

      三、以强化工会基本职责为基础,继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1、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契机,切实加强职代会建设,以提高职工职代会质量为基本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参照有关规定,把职代会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促进民主管理工作逐步深入。

      2、继续搞好工会组建和基层工会选举工作;制定和实施专职工会干部和兼职工会干部基本职责,结合年终总结、考核进行工会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与表彰工作。

      3、结合工会全年工作计划安排,继续加大工会宣传力度。进行宣传培训,加强工会宣传阵地建设,增强宣传工作的时效性,使宣传工作成为展示工会工作的窗口。

      今年,是公司新一届工会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公司征费工作乘势而上的一年,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团结好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以单位为家的思想,为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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