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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装备承制单位出现承制资格重大事项时报告时机与核查评估组织的探究

    时间:2022-09-30 10:35:1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寇玺 王炜 张浩

    摘?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军事代表室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所在受理点报告。但在相关法规制度中,对于“及时”的具体时间要求并未明确,对核查评估的内容范围和基本程序也未明确,导致操作性不强。本文通过解析重大事项的内涵,分不同事项、不同阶段,结合实践对“及时”报告的“时间点”进行分析,并对核查评估的组织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重大事项;
    报告时机;
    核查评估组织

    引言

    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功能划分,承制单位搬迁的情况屡见不鲜,或因承制单位自身发展,原有场地、设备与发展不相适应等原因,转线情况越来越多。同时武器装备系统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科研攻关力度虽不断加大,但难度依然不小,装备科研生产中发生质量问题仍无法完全避免。部分装备承制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对出现重大事项时何时上报、如何开展核查评估,《细则》、GJB3920A-2006[1]《转厂、复产鉴定和质量监督要求》(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规定并未作出详细规范和说明。基于當前实际,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法规,结合资格审查工作实践和承制单位实际,针对以上问题作初步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1 重大事项上报时机

    《细则》规定“主管军事代表室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受理点书面报告。(一)泄露国家和军队秘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问题,导致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发生重大问题,导致军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四)法人资格、注册所需的行政许可等注册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已不满足注册要求的;
    (五)装备承制单位发生停产停业、资产重组(含上市)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
    (七)经营场所或装备科研、生产、维修、试验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八)主要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超出资格证书所列装备承制范围与军队装备采购部门签订合同,未按要求进行扩大范围审查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资格证书,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行贿、偷税漏税、围标串标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二)装备承制单位因自身原因超出上次监督审查时间15个月仍无法按期接受年度监督审查的;
    (十三)发生注册事项变化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内容变更申请表》的;
    (十四)出现其他影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情况的”。《标准》5.1.2条规定“军事代表室在转厂鉴定质量监督中发现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上报”。但十四种重大事项发生后,怎么把握“及时”上报,实际情况却各有不同,笔者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

    1.1 符合《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的情况

    此类情况现已要求开展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本部分仅讨论军代室上报的时机。法规标准要求及时向所在受理点书面报告,但未对上报的“时间点”做出明示。在实践中会遇到如下问题:转厂转线产品,“时间点”应从开始投产算起还是通过转厂转线鉴定后算起。就此笔者分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两方面进行研究,同时,因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确认与注册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确认的组织方不同,故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优先关注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的变化。

    1.1.1 科研阶段

    此阶段的转厂转线不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考虑对过程控制进行审查以确认能力的原则,上报的“时间点”建议为: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完成科研程序时,即完成鉴定时上报。暂无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科研的,在其同类型产品完成鉴定时上报。需注意的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科研程序尚未完全结束的产品,最早可在初样阶段完成后上报。

    1.1.2 生产阶段

    生产阶段的转厂鉴定有一套成熟的标准法规,《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指南》中对转厂鉴定有以下阐述“批的组成:弹药类产品规定通关批、试制批、鉴定批的组成及检验验收方案;
    武器类产品规定鉴定批的组成,并按产品制造与验收规范鉴定检验程序进行检验验收”。即根据不同产品性质,生产批次数量不尽相同。根据《标准》和《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指南》并结合实际,建议上报的“时间点”为: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完成转厂鉴定审查后上报。暂无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生产的,在其同类型产品完成转厂鉴定审查后上报。

    1.2 符合第五十七条第八款的情况

    笔者认为《细则》第五十七条第八款是对科研生产线未发生位置变化,仅在原来位置实施改造的要求。对于已定型产品、关重工序的工艺更改和一般工序的工艺更改,需分别由具有对应权限的单位组织鉴定审查。据此要求结合实际,建议上报的“时间点”为: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通过鉴定审查后上报。暂无注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科研生产的,在其同类型产品或服务通过鉴定审查后上报。

    1.3 符合第五十七条除第七、八款以外的情况

    在发现重大事项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上报。例如:重大技术质量问题24小时内上报。

    2 核查评估的组织实施

    2.1 核查评估的内容与范围

    参考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中对实施审查的要求“重点是针对发生的问题和变化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对装备承制能力的关联和影响程度,提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处理建议”。核查评估的内容范围建议:针对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核查评估,查清对装备承制能力的关联和影响程度,提出核查评估意见。

    2.2 核查评估的基本程序

    参考预审查的基本程序,建议核查评估的基本程序:

    1)受理点确定核查评估人员,并将核查评估内容和人员通知相关单位。

    2)核查评估人员查阅军代室书面报告并与军代室沟通情况。

    3)核查评估人员到承制单位进行核查评估。

    ①与承制单位管理层沟通核查评估内容和方式,并由承制单位介绍重大变化事项情况;

    ②查阅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控制的主要文件、记录,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对有关情况作说明;

    ③查看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有关的装备(产品)、设备设施和关键场所;

    ④与相关部门核实发现的情况或问题。

    4)核查评估人员与承制单位管理层沟通核查评估情况。

    5)核查评估人员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重大事项评估报告》并报受理点。

    3 结束语

    本文针对重大事项报告时机和核查评估组织进行了探究,分类别提出了报告时机,提出了核查评估的内容范围和组织程序,对发挥好军代室日常监督,促进承制单位资格能力保持和提升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对重大事项的发现、报告、核查评估,既能为装备质量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作用,又能进一步压实装备承制单位主体责任,还能及时发现、纠正资格保持过程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晓龙,毕晓蒙,韩向锋,高岩,等.转厂、复产鉴定和质量监督要求[S].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6.

    (作者单位:寇玺、王炜,火箭军工程大学;
    张浩,陆军装备部驻西安地区军事代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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