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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论军事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时间:2019-05-19 03:26:2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 军事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新闻媒体及传播者在军事新闻侵权案件中提出的抗辩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事由,具有对抗性、客观性、正当性。军事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价值体现在维护人民知情权及对公众和媒体的指引。军事新闻侵权责任的特殊抗辩事由有内容基本真实、军事或者国防利益、追踪报道与及时改正及特许报道权等。
       关键词: 新闻侵权; 军事新闻侵权责任; 抗辩事由
      中图分类号: G20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3-0074-02
       军事新闻就是对最近发生的关于军事活动、国防建设等事实进行的报道。[1]与其他新闻类型相比,军事新闻的特点在于内容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相对的保密性、审批具有严格的纪律性、受众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军事新闻媒体为了更好地履行其服务政治、宣传引导及塑造国家及军队的良好形象的功能,需要针对特定新闻不断拓展其活动空间,更深入调查相关事件真相,这就可能侵害到其他公民享有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而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新闻侵权中,媒体的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达80%,[2]军事新闻侵权中的状况也不容乐观。因此,在合理平衡军事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基础上,研究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军事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念
       抗辩事由是在侵权案件中从狭义构成要件中派生出来的被告据以抗辩的实体法依据,具有独立的事实涵摄范围,[3]只有被告表面上已从事了侵权行为时,才有抗辩事由的存在,在此意义上,抗辩事由具有例外性。[4]军事新闻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在军事新闻领域的反映,所谓军事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就是新闻媒体及传播者在军事新闻侵权类案件中,依据新闻侵权特定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所提出的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部分不成立、从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具体事由。
       从上述概念,我们看到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抗性。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对抗性表现在其对侵权责任构成具体要件的对抗,对抗的目的是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包括部分不成立)。其次,客观性。也就是说军事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在侵权之时或侵权之前就要客观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再次,正当性。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正当性体现在军事新闻活动对社会有重要的进步价值,能够塑造国家及军队的良好形象,有助于社会和谐及公平正义。[5]
       二、军事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价值
       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是为了更好的平衡军事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其存在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人民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社会广大民众知悉、获取军事资讯、军事信息的权利,是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社会公众权利”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权利。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发展,我军加速了现代化建设,积极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军事变革中,我军紧跟世界新军事变革潮流,紧抓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努力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实现我军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军事新闻报道及传播客观、公正、及时把军事领域发生事情和我国政府的做法向广大民众公布,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增强了我军建设的透明度。否则,不仅会导致一些谣言散布,更重要的是政府信息会失去其权威性,广大人民的心理恐慌也会不同程度加大,甚至会危害国家安全。近日,北京警方就对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行为进行了严打,对少数微博客网站疏于管理的行为做了相应惩处,[6]维护了人民的知情权,维护了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对公众和媒体的指引
       现代社会中,公众了解军事、关注国防的依据主要来自于相关的军事新闻报道。为保证公众有效地获知有关的军事、国防信息,就必须在较大程度上认可军事新闻自由。然而,现实生活中,针对军事新闻报道中的失误和过失的新闻诉讼时有发生,容易导致新闻媒体的“寒蝉效应”,从而危害新闻自由,影响公众有效地获知有关的军事、国防信息。而科学合理的军事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以对广大公众和报道、传播军事新闻的媒体的行为进行指引和告知,使公众和媒体对其行为进行事前的预测,从而更好的保障军事新闻自由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具体来说,对军事新闻活动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来说,可以根据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指引,结合自己在军事新闻活动中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来预测自己权利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是否起诉还应考虑进行诉讼的时间及金钱的投入与预期诉讼结果的收益。对军事新闻活动中“侵害人”即新闻媒体及新闻传播者来说,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可以指引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新闻媒体及新闻传播者的军事新闻活动在抗辩事由的范围规定以内,即使给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基于新闻自由的正当性基础,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容忍,新闻媒体及新闻传播者就不用担心承担侵权责任。如此,军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也就起到了鼓励具有正当价值的军事新闻活动作用,保障了军事新闻自由,促进了军事新闻传播活动和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军事新闻侵权责任的特殊抗辩事由
       军事新闻侵权首先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在军事新闻领域的反映,因此,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同样适用于军事新闻侵权的抗辩,主要包括主体不适格,如政府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违法行为不存在,如网络环境下一些钓鱼网站模仿新闻媒体合法网站恶意实施的非法活动;受害人同意或者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如自愿性公众人物等。此外,行为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超过诉讼时效等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也适用于军事新闻侵权的抗辩。下面,笔者主要论述军事新闻侵权最为一种新闻侵权存在的特殊抗辩事由。
       (一)内容基本真实
       内容真实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7]可见,该解答将“内容是否基本真实”作为评判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同样,作为军事新闻媒体及军事新闻传播者,“内容基本真实”也是其在抗辩的重要事由之一。这里,如何理解“基本真实”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军事新闻内容基本真实的标准,首先是合理相信,即在有关军事新闻的报道和传播中,相关媒体是处于善意目的,主要问题基本属实,且有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8]其次是只要阶段真实即可,这是由新闻因其时效性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反映事件发展的某一阶段的特性决定的。[9]应当注意的是,军事新闻侵权中,内容基本真实的抗辩只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的“诽谤”情况,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侵害他人隐私权及信用权等类案件不适用内容基本真实。
       (二)军事或者国防利益
       军事新闻区别于其他新闻类型的最显著特点是军事新闻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达方式,思想和内容具有高度政治性,军事新闻传播媒介是国家和军队的重要“喉舌”,军事新闻传播是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为了军事或者国防利益,在新闻报道或者传播中,即使对他人的一些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军事新闻机构或者传播者也不用承担相关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报道新近发生的军事斗争、和平环境下的军队建设、军事训练、国防科研等、报道军人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这些报道或者传播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体现了国家和军队的意志,维护的是公共利益。新闻机构或者传播者对这些体现军事或者国防利益、具有报道价值的事件进行报道或者传播中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仅仅为了满足某些公众的兴趣,不涉及军事或者国防利益、无关公共利益,就不能以此理由进行抗辩。
       (三)追踪报道与及时改正
       新闻报道的主要特点是“新”,即新闻具有时效性,一项事实往往是因为其具有新鲜性才会成为新闻。因此,苛求新闻机构及传播者事前预见某新闻事件的结局、在短时间内做到对报道或者传播的事件绝对真实合法是不现实的,不利于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新闻事业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事件的发展,如果新闻机构发现其报道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部分,应采取追踪报道的方式对先前的报道进行改正,从而防止先前报道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新闻机构对报道进行了追踪报道与及时改正,则可以减轻其因先前报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未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则可以免除责任。
       (四)特许报道权
       特许报道权,也称权威消息来源抗辩,就是说媒体因为对于权威机构提供的消息进行报道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特许报道权的抗辩同样适用于军事新闻侵权案件中。新闻媒介和传播者客观准确报道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表的有关军事内容的发言、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国防、军事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等,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由新闻自身的功能和规律决定的,新闻所追求的真实是新闻真实,新闻报道及传播中,不能以法律真实或者客观真实来要求新闻机构,否则,新闻机构对任何有价值的新闻都要从源头上证明其真实后才能报道,这显然不利于新闻的传播,甚至会导致新闻业难以生存。而特许权实质上将新闻机构对一些内容的审核从严格责任转变为恶意责任,其核心是法律规定有条件地免除或者减轻新闻媒体的核实责任。[10]
       参考文献:
       [1] 温国华.军事新闻的采写与制作[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4.
       [2] 谭德明.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
       [3] 冯珏.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4).
       [4] Dan B.Dobbs.The Law of Torts[M].St.Paul,Minn.West Group,2000:156.
       [5] 杨立新.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体系与具体规则[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6] 6名网上造谣者被拘留,一批传谣网站被查处[OE].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2-03-31,http://legal.省略/GB/17551781.html.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Z].1993.8.7.
       [8] 杨立新.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C].载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0.
       [9] 俞里江.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以北京市朝阳法院的实践为样本[J].法学杂志,2011(8).
       [10] 专题课题组.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依据部分续二),新闻记者,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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