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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时间:2020-08-15 08:18: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的瑕疵与缺陷所面临的结构性风险愈发显现。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特别规定,但所列法条之少及语焉不详使得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尤其是独立董事制度存有很大缺陷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治理。文章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现状,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93-02

      一、引言

      上市公司的风险直接来自于公司内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缺陷是其风险的基本来源,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中,内部监督机制又起着控制风险的主导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采取的是“并列二元制”的治理结构,这样的内部监督机制虽然表面上强化了上市公司的治理减少了风险,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以及本身所固有的一些顽疾,我国独特的内部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并行结构仍存在严重缺陷,就连独立董事制度依然存在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的风险。文章拟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中独立董事的缺陷与不足为立足点,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寻找不断完善的路径。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渊源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独立董事”一词源于美国的“independent directors”,在英国被称为非执行董事。独立懂事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的“凯得伯瑞报告”中,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害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可以说这一制度的产生,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既是公司内部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公司效益原则屈服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并发展于英美发达国家,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盛行并逐渐为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引入和借鉴,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和被其他国家效仿不仅仅是一个新兴制度的普及,同时引发了一场关于公司治理的“独立革命”。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其价值或作用在其产生初期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资本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和瞬息万变的特性,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因此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议也就应运而生,总体来说有“肯定说”和“怀疑否定说”。“肯定说”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强化公司竞争力,预防公司内部控制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发展成熟、证券化水平不断提高和逐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必然反映和要求。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所特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其引入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监事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而决心加强上市公司风险监管的迫切心情,同时也反映了上市公司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的目的。虽然独立董事制度被证监会以行政规章的方式强制在上市公司中推行,其运行的善意也得到越来越多学者专家的肯定,但是由于缺乏《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和尴尬,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特殊国情下也显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适应的情况。根据立法和实践中的情况,在此概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不完善,过于简单和抽象。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只是在第一百二十三条简单规定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至今,国务院也没有出台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目前适用的仍然是中国证监会强力推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就使得在实践和具体操作中遇到复杂的问题时无法找到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的模棱两可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无法更进一步发展。

      第二,独立董事的产生、人员构成不合理无法保证其独立性,从而使独立董事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从独立董事的产生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产生一般都是先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或推荐,然后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但是现实中连监事会都无法保证其独立性,何谈由其提名产生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一些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由于控股股东绝对的控股地位,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可想而知了。因此,现实中“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独立董事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能调动独立董事监督的积极性,导致“赖惰董事”随处可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董事会聘任,其薪金报酬也由董事会固定支付,由于对于独立董事缺乏相应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措施,导致独立董事对“监”与“不监”持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独立董事的奖酬也大幅低于经营管理层,其监督的绩效也就大打折扣。

      第四,独立董事资源不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兼职现象比较严重。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一人兼职几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现像一方面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所需独立董事资源的缺乏,同时也说明我国还没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具体界定及其专业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导致独立独立董事市场的泛滥。

      四、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路径选择及其完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和不完善之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路径的选择及其完善,从而使这个外来的新制度能够在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新环境下开花结果。

      第一,不断完善独立董事的立法,在目前仅有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的行政规章的条件下,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出台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法律法规,并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人员构成比例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使独立董事能够更加有效行使监督权。

      第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所导致的独立董事选拔所代表股东利益的片面性,应该进一步完善选拔、产生方案,这样就可以预防控制股东和内部控制人左右独立董事人选,具体方案可以考虑以下:1.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如0.5%)。2.将独立董事提名权限定为中小股东的权利。大股东将提名权让渡给中小股东后仍享有表决权。3.公司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候选人,鼓励适格人士参加独立董事竞选,凡具备独立董事资格的人均可毛遂自荐。

      第三,增加独立董事的薪酬,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要使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履行其职能,就应该善待独立董事,使其能够在获得合理报酬的情况下尽心投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对此,我国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比如:明确规定固定的现金年薪、股份薪酬与股份期权等,对于独立董事可否持有任职上市公司股份?应该根据我国的情况区别对待,对此证监会指导意见已经规定,但不可拘泥于此行政规章,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允许独立董事持有一定比例公司股份,但不可以超过一定限度,只有这样,独立董事才会在合理薪酬体系激励下发挥其职能,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越高。

      第四,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考试机制和定期培训制度,从而培育专业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员混杂,专业素质和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其功能和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关于独立董事的人才培育市场和建立选任独立董事的考试制度、定期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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