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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资产的属性性质和管理】 工会的性质和地位

    时间:2020-03-06 08:52: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对各级工会组织来说,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它意味着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所拥有的工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将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关于工会资产的概念、性质和管理以及经费收缴的理论依据等问题,引起了工会内外一些人士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了工会资产的维护和使用,在一些地方,工会资产流失甚至很严重。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工会资产的属性、性质和管理呢?

      一、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和工会资产

      决定工会资产性质、特点的根源是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阶级性和群众性的辩证统一,这是对工会本质的扼要表述。它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会会员的构成只限于工人阶级范围之内;
    二是就工会活动宗旨而言,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是工会阶级性的最鲜明、最集中、最强烈的体现。工会的阶级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工会与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也使工会与其他任何阶级和社会各界的群众组织区别开来。

      群众性是工会本质规定中的另一方面,其基本含义有三点。一是组织的广泛性。列宁说:“工人政党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只能包括本阶级的少数,即只包括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而工会则不然,工会不仅包括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还要团结和吸收中间分子和后进部分。实际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几乎包括了工人阶级全体成员,成了具有真正广泛性的群众组织。”组织上的这种广泛性,是工会组织的基础,是其力量的源泉,它体现了工会与工人阶级政党的原则区别。二是结合的自愿性。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组织。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组织的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本阶级的和工人自身的利益,这是工会存在、发展的客观基础和条件。三是工会内部关系的民主性。工会组织上的广泛性和结合上的自愿性,决定了它内部关系的民主性。邓小平同志说:“工会要为工人的民主权利而奋斗,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它本身就必须是民主的模范。”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充分体现了工会群众性的特点,它是工会区别于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业行政的重要标志之一。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这是各国工会所共有的属性。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与执政党的历史渊源和血肉联系则是中国工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和优势。坚持党的领导与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是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必要条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重要特点和基本经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与国家政权具有根本一致的利益关系、阶级基础和奋斗目标。因而工会也就成了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成了国家政权联系人民群众的传动装置,成了国家政权的力量源泉。

      工会性质的理论,明晰了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决定了中国工会必须坚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中国工会与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性质、任务、职能的不同,决定了为保障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经费来源及其性质、管理也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主要是维护会员职工的利益,为了维护而维护,因此它的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而我国《工会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经费除会员交纳会费外,企业事业和机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经费,归工会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同时规定工会经费由工会独立管理。这其中体现党和政府与工会之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体现了党和政府与工会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工会坚持性质、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客观要求。

      二、工会资产的概念和性质

      中国工会的本质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工会资产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为此,国家从法律上对工会资产的概念和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工会法》、《民法通则》和有关国家行政法规,特别是刚刚通过的《物权法》,都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准则。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专项补助;
    (五)社会捐赠。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上述工会经费的五个渠道来源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由其形成的资产是工会资产,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由工会统一使用和支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使社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要条件,是社团法人资产。为此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动产和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资产。

      上述工会资产来源和特点正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因此,所谓工会资产的概念,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动产和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工会资产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制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它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

      当前工会内外有一些同志对工会资产性质的认识模糊,提出种种质疑。有人认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的规定缺乏理论依据,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应予取消,为此拒缴或拖欠工会经费现象时有发生。有人硬说,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手段,是从企业所得税前拨给工会的,相应减少企业的利润和国有企业的国家收益,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还有人认为,凡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延伸;
    社团接受的社会捐助资产也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工会对其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等等。我认为,这些认识是对中国工会本质属性以及对工会资产性质缺乏了解和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我们首先应从理论上搞清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是企业维持再生产必须支付的成本,用于提高工人的知识、技能、体能,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从马克思再生产力论看,不论在什么社会里,只有使新耗费的劳动和物化劳动得到不断补偿,社会再生产才能继续进行。劳动力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劳动者如同机器要折旧、维修保养一样,也需要耗费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其中包括用于提高职工知识、技能、体能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部分。所以,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是维持再生产必需的成本支出,劳动得到了必要补偿,才能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工人这部分劳动补偿,已包括在工人的工资收入中,采取工资的形式付给了工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因为工会几乎应包括工人阶级全体成员,是具有真正广泛性的工人群众组织,所以为了保护工人这部分利益,国家和企业通过初次分配把这部分劳动力成本提前扣除直接拨缴给工会,以支持工会的活动。但是这部分资金作为劳动消耗的补偿,是职工劳动收入一部分的属性没有变,它应是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是必要的成本开支。

      企业拨缴工会经费在会计核算上是作为期间费用,冲减利润列入成本,税前支出的,工会经费免交企业所得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支出,说明国家考虑到工会经费的来源和性质,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明确,通过法律在税收政策上已照顾到企业拨缴经费的列支渠道。这部分资金与国家预算不发生直接关系,不能看作是国有资产。

      因此,按职工工资总额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有理论依据的,是不能取消的。

      再说,对工会资产性质的界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随意臆断。《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转移、类别以及社团财产的保护等问题。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不应按企业和单位所有制的性质来确定这笔资金的性质,即工会资产的性质不能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定性。如果认为国有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界定为“国有资产”,那么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岂不分别应界定为集体资产、三资资产和私营资产了吗?如果那样,总工会面对多种所有制企业和事业机关等单位,总工会的财产如何定性呢?根据所有权理论,财产所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不能认为依法缴纳的各种款项或提供的各种财产补助之后,仍然可以保留其所有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就像个人缴纳所得税后,能说自己对这笔税金还拥有所有权吗?或者说这笔资金是个人资金的延伸吗?因此,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或社会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或提供的某项补助,自提供之日起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不能说上述单位仍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所以说,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当其缴付之后,这笔资金也就转移了主人,已成为工会资产的一部分。1993年全总与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办联合签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3年全总与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法规都明确提出:“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由于缺乏对工会和工会资产性质的正确认识,有些人否认工会资产的独立存在和工会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肆意侵犯工会资产所有权,他们任意侵占、划拨工会资产,随意划走工会经费或冻结存款账户,拒交或拖欠工会经费等。这些都是来源于对工会及工会资产缺乏理性和实践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所致。

      三、工会资产的管理

      工会和工会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工会资产管理必须体现群众性、民主性和经费独立原则的特点。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正是遵循这一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全国统一的组织,自上而下建立起民主的、独立的、科学的资产管理体系,形成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管理办法,同时建立了民主、科学、严密的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独立管理与经审会的民主监督是由工会性质决定和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工会资产管理体系。

      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群众,必须用之于职工群众。本着对全体会员职工负责的精神,全总要有必要的宏观调控和抵御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明确工会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全总代表全国工会组织作为工会资产的所有者,是终极资产所有权主体;
    各级工会作为社团法人资产所有权主体;
    工会企业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

      各级工会依法对工会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也依法对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好工会资产负有法律责任。维护工会资产所有权,也是维护工会和工人的利益。《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它的资产受法律保护。而《物权法》的颁布,又进一步为工会资产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总之,各级工会要借《物权法》颁布的东风,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认真搞好产权界定,明确资产权利,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建立一套规范的、科学的工会资产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督检查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保证工会资产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同时要积极参与国务院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并在《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进一步加以明确,从而为工会资产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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