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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归零问题:诉美反倾销归零案的起源

    时间:2019-05-27 03:20: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各国对“归零法”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使用存在很大争议。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法则在具体个案中适用的合法性和归零法则本身合法性都作出了否定的裁决。不少WTO成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主张改革《反倾销协定》,使之明确和全面禁止“归零法”,但以美国为首的部分成员却表示坚决反对。我国应该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采取积极措施,争取减少美国归零法则适用对我国出口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反倾销;归零法;争端解决机制
      归零法是美国、欧盟等少数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时估算涉案产品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这种做法人为地压低了被诉国进口商品的平均价格,从而提高了倾销幅度和倾销税率,成了美国等国限制进口竞争、保护其国内市场的工具。但由于WTO《反倾销协定》并未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制定明确的规则,相关规定模棱两可,因此对于这种规则并无明确限制。
      一、归零法及其不公平性
      “归零法”(zeroing)是某些成员方的反倾销当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特殊方法。该方法的基本含义是,在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高于其正常价值时,即倾销幅度为负数时,调查机构直接将该负数归为零,而不是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销,这也是“归零法”这一称呼的由来。
      从类型上看,“归零”一般分为简单归零、型号归零和其他归零。简单归零是指反倾销机构比较历次交易中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将负倾销幅度计为零,而不将其计入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之中。型号归零是指将涉案产品分为交易具有可比性的多个产品组,通过分别比较各产品组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低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的负倾销幅度归结为零,在计算平均倾销幅度时事实上只考虑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高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差额的正倾销幅度。其他归零是指在涉案出口商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时期、地区和客户存在差异,价格比较的结果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当局采用的其他归零法。
      “归零”作法与不“归零”作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归零”法将受调查产品预先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而为分别计算倾销幅度做好准备,正常做法中是不存在这一步骤的;二是“归零”法中人为地将可以起到抵消作用的“负倾销幅度”当作“零倾销幅度”,正常做法对此是不作如此处理的。在“归零”方法下,负倾销幅度计为零倾销幅度,就无法抵消正倾销幅度。无疑,这大大增加了被调查产品被裁定倾销的机率,也提高了产品的倾销幅度。出口商乃至出口国对其极为不满,原因正在于此。这也是归零法不公平性的最主要表现。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归零法的实践
      归零问题一直成为GATT/WTO各成员反倾销调查机关争论最热烈,也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频繁的技术问题之一。
      在GATT时代,专家组多认为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交易的比较中采用归零做法并无不当。如在1992年美国反挪威冷冻鲜鲑鱼案中,对于挪威对美国在确定倾销时所采取的W-T比较法提出的异议,专家组认为:如果挪威认为美国的计算方法不公,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美国知道应对不同质量的产品给予不同的关注,从而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但是,挪威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上述问题,所以美国的做法并未违反GATT的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反倾销协定》中新增了第2.4.2条,对W-T比较法设置了适用条件。这使得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对归零法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在“欧共体-床上用品”案中,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倾销的认定应基于所有可比出口交易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倾销的产品应当是一个整体的产品(a product as a whole),倾销幅度是针对产品整体存在的,产品分组后每一个组比较的结果本身不能产生倾销幅度,所以对于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的“产品组”(subgroup)就不能简单地直接归零。
      欧共体在床单案败诉后,取消了型号归零的应用。这可以说是解决归零问题的一大进步。但“归零法”仍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使用。之后出现的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墨西哥诉美国水泥反倾销案和泰国诉美国虾反倾销案都包括了对美国“归零法””的质疑。特别是2004年,“美国—归零法(欧共体)”案,引起了各成员方的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欧共体对美国使用归零法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案的争端解决机构则裁定,在调查阶段和评估阶段使用归零法本身可以受到质疑并构成违法。
      在2007年初出台的“美国——归零法(日本)”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中,上诉机构基于对初始调查阶段使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违法性的认定,对定期复审、新发货商复审和日落复审等不同阶段的反倾销程序中使用归零法的违法性也作出认定。该案例使得归零法的合法性再次得到否定。
      三、中国挑战美国反倾销归零做法——美国对中国暖水虾的反倾销措施案
      2004年12月8日,美国发布对中国出口的暖水虾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公告。这是当时中国农产品遭遇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在2003年美国启动反倾销调查期间,该案涉案金额为3.8亿美元。作为渔业大省的浙江,其虾产品的对美出口更是一度全面停止出口。终裁以后,中国出口企业先后3次将美反倾销裁决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0年7月29日,获得最终税率分别为5.07%和8.45%。
      但美国未纠正其违反世贸规则的归零做法。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方法不公平地扩大了倾销幅度。2011年2月28日,中方就美国对华暖水虾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2011年7月22日中方在世贸组织提出的补充磋商,在今年2月起诉美对华暖水虾反倾销案归零做法的基础上,再将2009年11月4日美对华金刚石锯片采取反倾销措施中的“归零做法”也纳入该争端案(案件编号为DS422)。尽管目前案件仍处于起诉阶段,但此次提出补充磋商请求,进一步强化了中方在有关“归零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而此前的多起胜诉先例无疑为为我国此次的上诉增添不少胜算。
      四、归零法争端屡禁不止的原因
      与之前欧共体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美国在多次归零案件败诉后,始终很不情愿接受裁决和彻底放弃归零,修订法规一拖再拖.反复延长公众评议过程。由于反倾销归零做法而引发的争端也时时出现。
      其实这个频繁引发反倾销争端的问题,不外乎有两种结局:经过反倾销协议的谈判和修订,在增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保留其存在的合法性;或者,争端解决裁决屡判其违法,相关国家主动放弃适用。经过多次争端中专家组/上诉机构对归零做法的违法性裁定已使其不可能取得WTO合法性。但尽管如此,关于“归零”的分歧发展到今天,也远没有终结。
      反倾销“归零”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反倾销协议》缺乏对“归零”问题明文规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DSB的报告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具有否定其他WTO成员方国内立法及其实践中采用“归零”法的直接效力,这就决定了产品出口国要挑战进口国反倾销中“归零”措施的合法性就必须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基于经济上、政治上和综合实力上的原因,并不是所有成员方都有能力或都愿意为此进行一场旷日持久且(下转第103页)(上接第100页)实际收效可能并不明显的诉讼。 而且,由于WTO制裁的有效性不足以及执行期限过长等DSM存在的问题,使得申诉方即便在胜诉的情况下,得到的也只是迟来的正义,并且这个正义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以兑现实质上取决于国家的综合实力,这就是为什么在基于国内利益至上的追求下,一些成员方在反倾销“归零”问题等方面屡禁屡犯的直接原因。反倾销“归零”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依赖于《反倾销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约束力的加强。
      五、结论和展望
      从上述对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归零案处理的态度看,在已出台的有关归零问题的WTO上诉机构报告中,归零法都已被认定为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尽管考虑到目前WTO成员在归零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以及WTO关于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关归零法的重大立法突破还为使尚早,然而归零法本质上的违法性却是不容质疑的。
      在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反倾销议题形成了出口方集团(反倾销制度受害者)和进口方集团(反倾销制度使用者)针锋相对的局面。然而,就“归零法”规则的合法性而言,却出现了以美国为惟一代表,坚持“归零法”的可适用性和包括其它绝大多数国家的,要求反倾销调查机构应累积计算正负倾销幅度的两派。
      然而多哈回合谈判并未结束,因此,我国在未来谈判中对此问题仍不能放松,应继续倡导把WTO争端解决机构已经裁定的美国不符合WTO规则的一些具体做法,如“归零法”,加入《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中,以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同时,国内企业也应保持警惕。目前,国际上仅美国承认“归零法”规则。因此,在产品出口美国时,一方面应避免相互压价、低价竞争,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对于美国采用“归零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的做法,可以经由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通过DSB的裁决否定“归零法”的适用,以维护成员方在WTO框架下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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