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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现状及问题 环境税费制度

    时间:2019-04-30 03:26:1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 :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状况,对环境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也具有现实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 环境税费;制度措施;改革;   
      一、我国环境税费制度总体概况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环境保护,1994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方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这些税费措施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环境税费制度起步晚、标准低、发展滞后,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环境制度方面主要依托以排污收费制度为代表的环境收费制度。
      二、我国环境税费具体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在20多年的实际运行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征收政策方面不完全;2.收费标准方面不清晰;3.排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具体。
      (二)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第一,资源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自然及经济条件优越而引起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因此资源税的重要功能体现在调节开发者的级差收益而非环境保护上。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对遏制资源浪费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税范围过窄。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却对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我们必须加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第三,单位税额过低,且一经确定数年不变,不能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
      (三)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对特定的商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其目的在于引导消费,限制超前消费和增加财政收入。但消费税的实行又客观上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我国目前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产品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轿车等。因为大部分消费税都与环境保护有关,所以通常把消费税也纳入环境税制系列。
      我国目前消费税的主要问题在于:环境因素在消费税的设定中并未得到应有的考虑,如电池、煤炭、化肥、农药和许多一次性产品等,尚未列入征税范围。
      (四)固定资产方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起征于1991年,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而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于1988年,目的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资源,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不同地区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城镇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额,如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六)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最能体现环保政策的规定是:第一,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于以处理利用“三废”为目的新办的企业,减免所得税1年;第二,企业获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的,可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实行加速折旧法;对符合条件的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七)税收优惠方面
      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对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城镇的绿化带免征土地使用税等。但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而且范围小。
      三、总结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在环境目标的实现方面存在众多不足:其一,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有关环境税收措施只是散见于各相关税种之中,环境目标不够明确,环境税收原则不能从整体上贯彻。整个环境税制设计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思路,征收主体不统一,纳税人不明确,征收方式不科学,收入分配不透明,实施步骤不细化,税收效果缺乏有效评估。其二,现行环境税收措施中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的专门性税种。现行税制中的环保措施基本属于其他环境措施的配合性措施,这限制了税收对污染损害行为的监督、调控力度,难以形成环境保护的专项税收来源,弱化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特定职能。其三,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实施形式过于单一。税收政策优惠形式主要限于减税、免税,受益面较窄,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差别性税收、税收返还、加速资产折旧等多样、有效的手段尚未利用。其四,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比较粗糙、简略,有些规定不明确,操作性差,容易在操作中产生漏洞,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税收政策》,《涉外税务》1999(12):23.
      [2]杨金田,葛察忠等著.《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与OECD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62.
      作者简介:侯瑞瑞,广东科技学院管理系教师,澳门科技大学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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