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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商场综合楼买卖协议

    时间:2019-04-26 03:32:1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日趋增多,由于此类综合楼具有复杂的火灾危险性,导致了重特大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在调研和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阐述了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引起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加强此类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 消防现状 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商业建筑也向着大行化﹑密集化方向发展,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以其独有的使用性和商业性,几乎被每个县级以上城市所应用,并且其规模日趋扩大。因此掌握此类综合楼的火灾危险特性及特点,及时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对于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现状
      1、商场被多家商业服务网点环抱,起火途径多,相互殃及,易形成立体燃烧。如今的大型商场,往往在底部一、二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而这恰恰是商家的卖点,致使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高度越建越高,楼层高的可分隔成三层,有的甚至可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每套建筑面积几十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不等,由于这类建筑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要求,在销售和使用上异常灵活,一方面市场认可度高,满足了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投资者愿意接受,以此提高建筑利用率,使得一些商场也将其首层改建成了商业服务网点。还有的商家为追求经济效益,将二、三个网点打通,并将与商场之间的隔墙打通,变成与商场连通的大型商铺出租或使用。同时商场本身往往上下相通,通过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中庭等多种形式的用途设计,更是使商场上下层层相通,再加上排烟道、空调管道、燃气管道、水暖管道上下左右贯通,所以此类商场防火分隔问题尤为突出。“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吉林市中百商厦就是因为商场底部毗邻仓库起火,最后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吉林市商业大厦和长春市天元商厦是因为商场主体起火,而使周围网点不是被火灾殃及,就是受水渍和烟尘损伤,无一幸免。
      2、结构错综复杂,蔓延途径多,火灾荷载大,人员疏散及扑救难度大。由于商场每个防火分区最高可达到5000平方米,首层在一定条件下可扩大到10000平方米,大型商场每层建筑面积可达几万平方米,整体建筑面积甚至十几万平方米,这就造成了商场本身结构错综复杂。还有个别商场在新、改、扩建、内装修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仓促上马,擅自开工建设;甚至在新建时为节约费用,到处拉关系,砍掉了部分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急于开业,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带隐患运行”。再者,商场经营的物品百分之八十为易燃和可燃商品,部分经营者以柜代库,加上部分装修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超出一般场所。对于高层建筑容易形成下店上宅式建筑。部分高层建筑,下面是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用房,上面是人员住宿,或作为仓库及储物间或办公场所,堆放可燃物品多。此外,商户出于防盗的考虑,将绝大部分阳台、窗户都用防盗网封闭。同时商场也是公共场所中人员密度最高、流动量最大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燃烧猛烈,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很难扑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3、缺乏统一管理,商场与网点业户消防安全意识参差不齐,埋下先天火灾隐患。早在2002年就已施行的公安部第61号令第九条规定:“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同时新《消防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对于此类建筑要明确责任,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定,但真正能够做到明确责任、统一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没有几家,而网点与商场之间往往是各自为战、互不干涉,缺欠统一对消防车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还有是网点大多为个体业主,业主本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更别谈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这就直接造成了商场与网点业户消防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定时炸弹”。
      二、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的消防安全对策
      1、强化防火分隔,切断商业服务网点与商场之间的火灾蔓延途径。一是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防火分区的同时,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的功能性。二是底部网点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不燃烧体楼板和3小时不燃烧体隔墙与商场完全分割,同时商场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底部网点出口完全隔开。三是确保电缆井、管道井、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道井独立设置,并确保穿越楼层时的防火分隔,同时受高温和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网点与商场部位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四是商场外墙广告牌严禁覆盖商场外窗或封闭商场外窗,影响商场自然排烟及灭火救援功能。五是底部网点如为饭店,饭店厨房内的垂直排风管道应独立设置,严禁穿越商场,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清洗和检查用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并应采用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2、严把建筑消防审核关口,强化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敦促建设方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审核的同时,排除“讲情关”,严格按各类规范要求审核图纸,对超出规范设计的要进行专家论证,并做好日常性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按图施工的,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实施处罚。二是根据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使用情况调查,一般情况下,对于层高超过5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商户都自行将其分隔成了两层。因此,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时,应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按两层对其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增设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管道可直接由市政管网接入,由于商业服务网点位于底层,只要进水管的管径足够,其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能基本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对于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性及利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建筑的外墙上,或者在建筑附近增设室外消火栓,各网点业主自已配置水带、水枪的方法替代。对已经设置了自动报警、喷淋的网点在隔层后因建筑面积增加、疏散要求提高、空间容纳人数增多等因素,要求必然要从整体角度对消防设施的配置、效能、布点等情况进行重新比对和计算。 三是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增加对商场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尤其是节假日更要提前做好监督检查,并定期开展商场类专项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登记造册,分级管理,跟综督办,对久拖未改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规,坚决予以临时查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统一管理,多措并举。鉴于我国目前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现状,商场本身应先明确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于网点产权归商场的,商场应以物业管理身份出现,与网点业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落实其消防安全管理和对员工培训的责任,并要求网点业主严格其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自身的消防安全培训,遇有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反馈,对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于网点产权不归商场所有的,商场应与网点业主签定消防安全协议,互相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底部网点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新《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此类多产权建筑,由网点业主、商场和主管单位委托统一的物业管理,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对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实施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商场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业主及租赁人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规范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作为一个人员、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和社会影响性是不言而喻的。加强研究以商场为主体式综合楼的火灾危险性,在正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积极探索,分析其防火对策,同时增强管理和使用者的消防安全意识,火灾事故的风险性将会减少到最低程度。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4]熊勇祥,《大型商场火灾危险性及防火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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