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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确认”到竞争:被选举权的民主建构刍论:被选举权

    时间:2019-04-18 03:16:4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被选举权是标志和象征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和身份之基本权利。公民依法主动竞争公共职位是被选举权作为民主权利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需要竞争性政治的折射。被选举权的激活对于选拔政治人才,强化权力受托人的责任意识,推动公民参与,促进权力可持续发展,培养公民人格等具有特殊意义。规范被选举权的运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权力角逐的平等竞争规则、筛选过滤机制、对当选者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纠纷化解体系。
       关键词:民主权利;选举;竞争性选举;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建构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04-05
      一、主动竞争的被选举权:政治市场生成的逻辑
      政治过程是各种主体表达利益、交换利益和整合利益的过程,各种利益的冲突、竞争和调适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动力源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和意志的多元化不可避免,立基于经济形式和利益结构的政治制度及其过程也不可避免地要表现出其多元性和竞争性,否则无法整合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1]多元化的利益结构必然在政治上有所体现。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政治过程必然要体现竞争精神,只是这种竞争形式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以隐蔽的方式表现的。甚至,政治的概念本身就暗含着竞争的要素,比如拉斯韦尔把政治定义为“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怎样获得了”尊重、收入、安全等社会价值的过程,[2]皮特金也说:“精确地说来,政治生命的特征就是在一个歧见纷呈、主张抗衡和利益冲突的语境中不断地创造统一体——一种公共性——的问题。离开了相互抗衡的主张和利益之间的冲突,政治领域就没有了主题,就无需去做什么决策。”[3]也正因此,墨菲提出“竞争民主”的概念,一方面承认自由和平等是每个人天生的权利,同时又强调冲突、权力、对抗等元素不应该被视为暴力,而是潜藏的社会因素,它们在政治领域中是一种自然状态和原生状态,永远无法消除。[4]民主结构是消解和控制利益冲突的政治形式,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是民主机制运作的重要特征和表现方式。
      政治作为治理人类公共事务的社会过程,其复杂性和社会性要求有良好的运作机制。竞争机制是为人类实践所证明的保证和促进政治过程正常运作乃至社会持续的重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制度与专制主义相比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或说合法性,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民主体制下领导人的产生是通过公平竞争被择优选出的。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即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5]民主制度的正义性就在于其选择领导人的竞争性,可以说,正是公平竞争使民主制度自身具有了合法性。公平地竞争公共职位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也契合罗尔斯的正义观:(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最大平等自由的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公平机会与差别原则)。[5]民主制度要求所有的公共职位对适格的人开放并公平对待竞争者。如果一个社会要做到民主即“能完全地或者几乎是完全地响应所有公民的要求”,[6]按照民主理论大师达尔的界定,“政治领导人为争取支持而竞争的权利”就是重要条件之一。[6]所以,公民依法公平地竞争公共职位包括人大代表乃至其他政治职位是民主的要素。一言以蔽之,公民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政治正义的要求和体现。
      公民平等竞争公共职位也是中国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在如何分配和运作权力方面党和国家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在一定意义上讲,建国以后在一定历史阶段存在的严重失误,比如文化大革命的产生,与当时的权力产生、运作和监控机制不尽合理密切关联。而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组织人事制度改进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大量的腐败案件的发生,与权力的产生方式和运作方式是有关系的。比如黑龙江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案、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广东茂名原市委书记罗荫国案等,都涉及买官卖官的问题,属下相关单位领导人几乎无人幸免,就与这些人员的产生乃基于领导提拔或说任命制而不是竞争性选举有关。从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来说,也需要强化其选举过程的竞争性,才能避免其中的腐败问题。比如说,“粤北首富”朱思宜为了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找到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杨成勇和时任广东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黄少雄等人,上下打点,花了1000多万元,最后成功“当选”。[7]如果允许候选人之间公平竞争,这种“暗箱运作”、“当选”人大代表的事情就可以避免和减少。
      原有的那种战争年代沿袭下来的“人民选票千万张,不如领导嘴一张”的公职选拔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社会的需要了。这种选拔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体制的重要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的分散化是政治发展的重要趋势,与此相应,竞争性的选举是市场经济在政治上的必然反映和要求。马克思认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的、实现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8]市场经济要求竞争政治,即公平竞争公共职位的权利。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政治,之所以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根本原因在于民主的原则和规则正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则和政治权力的组织、运行方式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方式中的运用。民主政治的过程是市场经济过程在政治生活中的反映和投射。[9]按照熊皮特的界定,民主“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0]本来,熊皮特将民主作为候选人在政治市场上竞争取得作决定的权力之过程已经是一种次优的民主形式,然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众连这种竞争成为权力受托者的权利也缺乏,遑论成为主权者了。因此,允许候选人公平地竞争公共职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的外在表现,还是民主政治本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主权者的觉醒:被选举权的民主功能
      将民主权利化,制度化,司法化,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途径,也是控制和化解社会冲突的有效手段。正如卢梭所言,“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11]12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11]13-14在一个民主几乎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的参与和公平竞争成了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前提,公民竞争公共职位的权利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突出体现。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必须激活公民的被选举权。
      其一,被选举权的激活是选择政治人才并强化责任意识的重要途径。从理想的状态来说,民主的社会应该是互相统治或者说轮番为治的,“更准确地说,由全体人民(而不是他们选出的代表)平等地、无差别地参与国家决策和进行国家管理,这是民主最原始、最简单的含义。”[12]然而,现代国家往往面积较大,人口众多,居住分散,人类不得不对小国寡民情势下才能实现的直接民主形式予以改造,代议制政府成了不得已的选择,民主在某种意义上蜕变成了王绍光所说的“选主”手段。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以及每个人的知识、技能乃至兴趣的差异,由人民选择一些所谓的“精英”专门从事公共事务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毕竟和“人民统治”已经有了相当的距离。在代议制体系下,人民如何监管其受托人,避免自己作为“主权者”的地位沦陷,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公民积极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动参与公共职位的竞争,是德才兼备的治国人才得以产生的重要机制。同样的,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有助于强化当选者的责任意识,而这种责任感是民主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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