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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代收费业务中付费委托方知情权保护策略的博弈分析】 知情权是公民的什么权利

    时间:2019-02-11 03:24:4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由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委托方的风险远高于代理方,因此民商法保护委托方的知情权。但是,从纳什均衡的分析模型看,我国银行代收费业务中对付费委托方知情权保护的策略无疑是最差或次差的,它表现在付费委托方知情权意思表示策略和有关默示值设置策略两方面。为此,从纳什均衡论出发,我们给出了改进付费委托方知情权意思表示策略和默示值设置策略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代收费;委托――代理;知情权;博弈;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DF 438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从代理的对象看,银行的代理业务有二种形式:第一、单向代理,即仅与收费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双向代理,即分别与收费方和付费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从现实层面看,银行代理业务的方式是由付费方的付费方式决定的,当付费方是以柜面现金的方式付费时,银行仅仅与收费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当付费方按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在银行建立付费账户,然后由银行定时从付费账户向收费账户付费时,银行就分别与收费方和付费方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与当初银行争相推出代理收取水、电、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收费时相比,现在这一业务在单向代理和双向代理方面都面临困难:从单向代理形式看,一方面,由于代理费过低,使银行的代理收费业务的成本与收益处于不均衡,机会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另一方面,庞大的柜面现金付费方在银行中的排队付费行为又极大地妨碍了银行的其他业务,结果是银行不仅对收费委托方提高了代理费的收费标准,而且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柜面现金的代理收费业务, “付费难”一度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本来以银企联网技术为基础自动收费系统使双向代理业务能够很好地替代传统的柜面现金付费业务,既可以降低银行的人力成本,也能从根本上解决“付费难”,但是由于自动付费系统下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同由此引起的银行自动付费系统高概率的错付费、多付费和提前付费的事件,导致的结果是:付费方对于网络自动化条件下的自动化付费的信心和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银行自动化付费系统的默认方式和默认值的设置,是导致银行自动付费系统条件下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一方面,从知情权的保护来看,相对于明示方式,默示是最弱保护方式;另一方面,信息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人承担的风险远高于代理人。出于风险的合理承担原则,民商法赋予委托人知情的权利,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知情权是委托人其他权利保障的基础和核心,因此如何保护委托人的知情权就显得至关重要。这样在银行的代收费业务中便产生了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民商法高度强化委托――代理合同中知情权的保护,另一方面,现实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中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只获得最弱的保护。�
      
      既然银行代收费业务中对付费委托方知情权保护的现有方式不能满足保护知情权的要求,那么,应选择何种方式才能有效地保护银行代收费业务中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呢?具体地说就是,第一、付费委托方对知情权的意思表示是采取明示还是默示的方式?第二,如果是默示的方式,那么,默认值设置为同意还是反对? �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中付费委托方知情权意思表示策略的博弈分析
      
      显然,上述所提出的是策略选择问题,而博弈分析是策略选择有效的分析工具。进行博弈分析,需要确定博弈的策略空间。银行代收费业务中,付费委托方与代理方有关知情权保护策略的策略空间的确立无疑与民法中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关。�
      (一)民法理论中有关意思表示的理论与知情权意思表示的策略空间�
      在私法中,意思表示的内容真实和形式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件。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可用图一来表示[1]:�
      
      从表面上看,图二似乎是图一的进一步展开,但是,根据王泽鉴先生“与默示意思表示,应予区别的是沉默”的观点,以及他对“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的例外进行规定的情形看,按逻辑上的二分法,在他对“明示”与“默示”划分之前还有一个上位的二分,即一般的意思表示(明示和默示)和特殊的意思表示(沉默)。如图三:�
      
      图四显示,意思表示形式也就是银行代收费业务中知情权保护的策略空间。依民商法中“法无明文禁止皆权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民商法除了对与人的身份相关的意思表示规定必须使用明示的方式外,并没有对别的类型有统一的规定,即图四所列皆为银行代收费业务的策略空间。但是根据图四的系统性和层次性原则,图四中的策略空间具有层次性,即不进行第一层次的选择,就不能进行第二层次的选择,不进行第二层次的选择,也就不能进行第三层次的选择,依次类推。对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中的知情权的意思表示而言,意思表示的策略空间首先要在一般的意思表示和特殊的意思表示两个策略中进行选择,当选择了一般的意思表示之后,才在明示与默示两种意思表示方式中进行选择。�
      (二)银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知情权意思表示策略的博弈分析�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首要要件,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方和代理方对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的偏好是不同的。因为委托――代理合同的实质是委托人把自己的权利授权给代理方,在这一授权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委托方所承担的风险高于代理方,所以在知情权的意思表示方式的偏好上,委托方偏好明示的知情权意思表达方式,而代理方则偏好默示的知情权意思表达方式。但是无论是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希望银行代收费业务得以持续下去。当然,与委托方也并不拒绝默示形式一样,代理方也并不拒绝明示的表达方式。设定“最偏好”的效用值为2,“不拒绝”的效用值为1,委托方与代理方的支付矩阵如表一所示: �
      
      按照纳什的博弈均衡理论[3],这个博弈由二个纳什均衡点(1,2),(2,1)。正如我们在现实中所看到的那样,现行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中,由于银行作为代理方具有支配地位,付费委托方根本没有对知情权意思表示方式进行选择的机会,因而银行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了知情权意思表示采取了(默示,默示)的策略,这一策略的实质是:它对银行来说是最优的方案,但它对付费委托方来说是次优的方案。�
      三、银行代收费业务中银行与付费委托方有关默示值设置策略的博弈分析
      
      “知情权概念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其概念内涵和外延都不断扩展,但其权力属性难以把握”[4],知情权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具体内容依不同的主体和客体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如依权利主体的不同,有人从国家意义上把知情权规定为“一项新型的公民权利,体现着公民权利和政府义务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5];也有人在市民社会的意义上把知情权规定为一种“‘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6]。本文的知情权主要是在市民社会的意义上使用。�
      在银行的代收费业务中,虽然付费委托方不得已接受了知情权保护的默示形式,从而使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保护处于不利的状态中,但是,如果委托――代理双方能够在默求值的设置上采取合理的策略,一方面可以使代理方的效用合理化,同时使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银行代理收费业务中的知情权依“情”的内容,分为“同意付费”和“反对付费”两类。因此,无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有关知情权默示值的策略空间就包括“默认同意付费”和“默示反对付费”两种。所谓“默示同意付费”就是委托方同意银行自动把委托方账户中的钱转到收费方的账上,“默认反对付费”就是指银行作为代理方只有得到委托方明确的指示后才能把付费方账户中的钱转入收费方账户,如果不做任何表示,则视为“反对付费”,银行不能从付费委托方的账户中把钱划转。�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对于付费委托方来说,作为付费者,他的偏好是不用付费,而作为银行的一般客户,他最担心的就是账户安全,所以“默认不付费”无疑是银行代收费业务中付费委托方最优的策略选择;而“默认同意付费”则是最差的选择,因为它不仅知情程度最低,而且会造成财产损失。但是对于银行来说,从出于完成委托和降低代理成本来说,“默认同意付费”无疑是最优选择,当然“默认反对付费”只是给它增加代理成本而已,不过这还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择。依据上述的分析,相比之下,“默示反对付费”对于付费委托方的效用值大于“默认同意付费”对于代理方的效用值,可用数值表示为a>b,而“默示反对付费”对于代理方的效用值要大于“默认同意付费”对于付费委托方的效用值,可用数值表示为c>d。更为重要的是,对付费委托方来说,在默认作为(知情权)意思表示的形式仅具有次优的支付的情况下,如果默认值设定为“默认反对付费”可使它的支付为正的话,那么,当默认值设定为“默认同意付费”时,付费委托方的支付往往是负数,因为,这种设置不仅无法保障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也无法保障他账户内的资金安全。相比之下,对于银行而言,“默认同意付费”的支付高于“默认反对付费”。所以从支付值来说,a>b>c>d,它可用数值表示为6>5>2>-2。这样,银行作为付费代理方与付费委托方在默认值策略上的支付矩阵如表二所示:�
      
      显然,这个博弈只有一个纳什均衡点即(默认同意付费,默认反对付费)。但是现行银行代收费业务中有关委托方知情权的默认值设置的策略却是(默认同意付费,默认同意付费),这一策略选择对银行而言是一个最优选择,但对付费委托方来说,它既不是最优的选择(5,6),也不是次优的选择(2,6),而是最差的选择(5,―2)。因为,这种设置不仅无法保障付费委托方的知情权,也无法保障他账户内的资金安全。�
      
      四、银行代收费业务中委托方知情权保护策略的改进
      
      从供需关系来说,公用事业费的收费方和付费方对银行代理收费业务的需求是由于他们对规模经济的需求的话,那么银行对于代收费业务的供给与其说主要是为了规模经济,不如说主要是为了范围经济。对于银行代收费业务的盈利模式,可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两种形式,但是按照经济学中有关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含义,从银行的综合性质来说,银行展开代收费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是范围经济,当然也不排除它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也就是说,如果说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来分析银行代收费业务的合理性,那么,从表面上看,银行代收费业务对银行来说虽不是一个亏本买卖,至少也是一件骑虎难下的事,因为作为一个垄断性行业,在人力资本一定的情况下,与别的业务相比,从事代收费业务不仅收费低,而且有可能存在较高的机会成本。在这种思维方式下,出现银行以威胁拒绝提供代收费业务来达到对收费委托方提高代收费费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对于支付代理费的收费委托方尚且如此,可以想见,对于没有支付代理费的付费委托方而言,银行似乎更是缺乏动力来改进银行代收费业务中委托方知情权保护的策略。�
      但是,如果从范围经济上看,由于公用事业费具有的广泛普遍性,银行供给代收费业务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一般储蓄账户,而且有助于培育特殊的、战略性客户。众所周知,银行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存款、贷款、直接投资、代理等,在这些业务模式中,给银行带来较高回报的业务是贷款、直接投资,但是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资金的规模大小是由它所及收的存款量的大小来决定的。所以从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培育存款的一般和特殊客户的战略而言,银行无疑具有改善代收费业务中付费委托方知情权策略的内在动力。�
      (一)银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知情权意思表示策略的改进及对策�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付费方知情权的意思表示策略的博弈中,它有二个均衡点,也就是说无论是(默示,默示)还是(明示,明示),都是可选择的策略。它意味着在知情权意思表示的策略方面,现行的银行代收费业务的知情权意思表示有策略改进的空间,即从(默示,默示)的策略改进为(明示,明示)的策略。但是,由于一方面,(明示,明示)的策略对代理方来说是了次优的策略,另一方面,目前银行乃至学术界主要从规模经济而不是从范围经济的角度来分析银行代收费业务中银行的收益模式的认识局限,以及银行代理收费业务中银行与付费委托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因此,可以预见,在近期内,银行不会主动在格式合同中把付费委托方的意思表示方式从默示改为明示。 �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的策略是:第一、增加银行作为代理方选择默示策略的风险,旨在平衡双方的风险利益及推动银行方选择明示的策略。这一策略的法律根据是:民商法中规定,在格式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对合同的认识有冲突时,采取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方式。第二、在保持默示策略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默认值设置策略的改进来达到改善付费委托书方的不利状况的目的。�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中银行与被收费的委托方有关默示值设置策略的改进�
      既然短期内无法驱动银行为付费委托方设置明示的意思表示方式,那么也可以在现有的默示方式下通过改进默认值的设置来达到改进付费委托方知情权的目的。从表二可以看出,银行代理业务中银行与付费委托方现行的默认值设计策略不仅不是最优的(默认同意付费,默认反对付费),也不是次优的(默认反对付费,默认反对付费),而是最差的。因此默认值策略的改进的方案既可选择最优方案也可选择次优方案。�
      对于最优方案(默认同意付费,默认反对付费)来说,由于同意付费和反对付费策略是相互反对的关系,因此,虽然它是一个最优方案,但它并不是一个容易实施的方案。相比之下,次优的方案(默认反对付费,默认反对付费)由于委托――代理双方选择的一致性而较易实施。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已经接入到最终端的个人用户当中,制约次优方案(反对付费,反对付费)实施的因素已经消除。虽然这一策略对银行来说并不是一个最优选择,但它是一个收益为正的次优选择,而付费委托方来说是最优的选择,它不仅完全符合民商法中保护知情权的宗旨,而且还符合帕累托优化的改进的原则。JS
      ���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7.�
      [2]李显冬.民法概要[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130-132.�
      [3] 吉本斯.博弈论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9:26.�
      [4]何生根.知情权概念之法理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20.�
      [5]邵春霞.公民知情权:和谐社会的合法性基础[J].政治与法律,2007(3):32.�
      [6]吴义太.我国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不足与完善[J].集体经济研究,2007(10月中旬刊):251.
      
      Right to Know of bank collection fee business:�
      base on Nash equilibrium�
      lironghua yulianchao�
      Abstract:Information is dissymmetry, client take a higherrisk than agent. So Civil law and CompanylawProtect Right to knowof client. But base onNash equilibrium , we have found that the protective strategy of Right to know are The most worst or the worse .it includes the strategyof expressivemeaning and tacit number. Base on Nash equilibrium, we have given som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strategy of expressivemeaning and tacit number of Bank collection fee business
      Key Words:Bank collection fee business; Client-agent ; Right to know;Game; Nash equilibr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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