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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墨子的义利观:孟子和墨子的义利观

    时间:2019-03-30 03:15: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33-2738(2012)05-0042-01  摘要:墨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所创立的墨家,是当时可以与儒家相抗衡的学派,与儒家学说被称为“儒墨显学”。墨子的义利观独具特色,他把义利统一起来,把二者看作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本文首先对墨子义利观的基本内涵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将墨子的义利观和儒家、法家的义利观进行了比较、最后又分析墨子义利观的优点和缺点。
      关键词:墨子;义利观;兼爱
      一、墨子义利观的基本含义和特点
      义利观在墨子思想中的伦理学意义,首先是个何为至善的问题,也就是道德价值问题。与儒家学说在道德价值观的范围内把义与利对立起来不同,墨子既“贵义”又“尚利”,把利看作义的内容、目的和标准,把义看作达到利的手段。墨子所指的利,是“天下之利”、“他人之利”。
      墨子提出以利作为行为的道德价值标准,这是对以礼为道德价值标准的传统观念的否定,实质上是破坏了周礼在道德领域中的主宰地位,体现了道德观念的革命变革,具有反传统的启蒙意义。同时,墨子既肯定“利人”、“利天下”为至善的标准;又倡导“贵义”,维护了道德原则的尊严。这在理论上有很大合理性。
      二、墨子义利观与儒家、法家义利观的比较
      (一)与孔孟“重义轻利,先义后利”道德论的比较。
      在《论语》中,有孔子“罕言利”的评价,也有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寓于利”的记载。后人缘于这两段文字,得出对孔子义利观的认识和评价,就是“重义轻利”。
      孟子的义利观则是“去利怀义”,孟子认为,“怀利”与“怀义”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价值方针。如果以利己作为决定自己行为和处理人伦关系的方针,那就必然会废弃仁义,其结果将致于亡国。反之,如果“去利怀义”,以仁义为行为方针,那就会使君臣父子兄弟以仁义相处,即可保社稷而王天下。孟子在义利观中所要去的“利”,是指个人私利,私欲,为了“去利”,即使是国家的大利,也不可以公开提倡。孟子不曰“利”,而提倡“仁义”,其目的在于实现“王天下”之大利。[2]
      而墨子的义利观则承认人有利己心,但是他没有把至善的标准归于个人利益的满足,而是给了“利人”、“利天下”的目的和功效。在肯定功利的同时,墨子并没有否定道德原则的作用,而是充分肯定了道德原则。道德原则,归根到底是受一定的利益所决定的,但一经产生,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存在价值,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它代表着一定的阶级、集团、民族、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在实践中沉淀成稳定的价值信仰,成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规范,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墨子的思想,既“尚利”,又“贵义”,既强调了功利目的,又不否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达到了利与义的统一。
      可见,墨子所谓的利,是“他人之利和天下之利”,孔子、孟子所说的利,是“私利、小人之利”,对利的不同理解,是导致墨子和孔孟义利观不同的原因。孔孟将义和利对立起来,认为应当“重义轻利”、“去利怀义“,墨子却将义和利统一起来,认为义可以利人、利天下,利是义的内容和目的。
      (二)与韩非子否定道德作用的极端功利主义的比较。
      韩非子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主张“自为”人性论,“自为”这一概念,意即替自己打算,也就是为己、利己。而且,韩非子不给“自为”心以道德评价,不对“自为”心持否定态度,并认为人的这种利己本性是不可以改变的,即只能“因”之,而不能“化”之。这就是对道德教化的否定,从而在道德论上走向“以法代德,不务德而务法”的非道德主义,否定“仁义德教”,提倡“以法为教”。
      比较墨子与韩非子的义利观,二者都强调利,但利的内容却有很大差别,墨子提倡的利是“他人之利,天下之利”,韩非子主张的利是“个人之利”;墨子认为“义利统一”,强调道义的作用,韩非子却否定道义,以法代德。由此看出,墨子的义利观与韩非子的义利观都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与韩非子的利己主义观点不同,墨子的义利观强调利他人、利国家,强调无私奉献,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三、对墨子义利观的评价分析
      (一)墨子义利观的来源——兼爱原则。
      墨子把“兼爱”原则展开为“兼相爱,交相利”。“兼爱”包含两个基本的内涵。一是视人若己,爱人若爱己。他在指出“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时说: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他还说:要“爱人若爱其身”。二是爱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爱。墨子以孝子尽孝道为例,指出: “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后期墨家概括为:“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兼”体现了墨子讲“爱人”的根本特点,就儒墨对立而言,墨子的“兼爱”固然不同于儒家的“仁爱”。此外,墨子提出“兼爱”,首先是用来反对“别相恶”的,“兼爱”的首要含义正体现在同“别相恶”的对立之中。
      总之,墨子的“兼爱”思想,反映了在诸侯争霸、利益冲突的社会变革中,小私有劳动者和平民百姓的美好道德愿望:祈求和平共处、互利互惠的理想社会,向往平等亲善、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然而,在阶级社会中,仅仅把现实存在的阶级对抗和利益冲突作孤立的道德思考,抽象地提倡“兼爱”。
      (二)墨子义利观的优点和缺点。
      墨子强调“兼爱”,认为视人若己,爱人利人,不仅无损于自己的利益,恰恰相反,自己的利益正可通过爱人、利人而得到保障。墨子固然反对了单纯利己主义,但并没有否定利己之心。“兼爱”思想也不是公而无私,不能归结为利他主义。墨子是要兼顾他人利益和个人利益,既利他又利己,但是又有所偏重,墨子没有把利己作为“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而是把利人视为“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这又与西方功利主义为己利他、把利己视为行为目的和准则不同。无疑,墨子的功利思想具有不可比拟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在思想渊源上,墨子的义利观是对春秋以来那种“言义必及利”思潮的继承和发展,具有自身的阶级特性。墨子所崇尚的“利”,既非地主阶级所追求的利益,也非没落奴隶主贵族所要保持和挽救的利益,而是贫民和小私有劳动者的利益。所谓“天下之利”,包括“天下之富”和“天下之治”,“天下之治”是实现和保障“天下之富”的政治条件,而“天下之富”的主要内容,就是贫民和小私有者的物质生活利益。墨子的义利观,关注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利益,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关注社会财富的增长。这种观点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显然具有进步性。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墨子义利观的阶级局限性。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经济利益对抗是不可调和的,在社会制度大变革时期尤为如此。墨子的“兼爱”思想,主张“爱无差等”,认为“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是一种试图以道德的力量来改造社会的思想,是一种道德决定论,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不符的,只能成为一种空想。此外,墨子的义利观反映了贫民和小私有者的对自身利益的要求,具有人民性的品格,但是由于墨子所代表的贫民和小私有者的软弱性,在如何实现“天下之利”的问题上,把希望寄于圣王,甚至求助于“天志”的虚幻权威和依靠道德力量。
      参考文献:
      [1]《墨子?贵义》
      [2]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P99
      [3]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P182
      [4]张深远.论墨子的伦理思想[J].理论界.2005年第3期.P63
      [6]戚文.李广星等.墨子十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P71-74
      [6]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P64
      [7]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P12
      [8]赵铭.王海洁.墨家伦理思想与当代道德建设[J].盐城工学院学报.
      [9]戚文.李广星等.墨子十讲[M].上海人民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33-2738(2012)05-0042-01
      摘要:墨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所创立的墨家,是当时可以与儒家相抗衡的学派,与儒家学说被称为“儒墨显学”。墨子的义利观独具特色,他把义利统一起来,把二者看作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本文首先对墨子义利观的基本内涵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将墨子的义利观和儒家、法家的义利观进行了比较、最后又分析墨子义利观的优点和缺点。
      关键词:墨子;义利观;兼爱
      一、墨子义利观的基本含义和特点
      义利观在墨子思想中的伦理学意义,首先是个何为至善的问题,也就是道德价值问题。与儒家学说在道德价值观的范围内把义与利对立起来不同,墨子既“贵义”又“尚利”,把利看作义的内容、目的和标准,把义看作达到利的手段。墨子所指的利,是“天下之利”、“他人之利”。
      墨子提出以利作为行为的道德价值标准,这是对以礼为道德价值标准的传统观念的否定,实质上是破坏了周礼在道德领域中的主宰地位,体现了道德观念的革命变革,具有反传统的启蒙意义。同时,墨子既肯定“利人”、“利天下”为至善的标准;又倡导“贵义”,维护了道德原则的尊严。这在理论上有很大合理性。
      二、墨子义利观与儒家、法家义利观的比较
      (一)与孔孟“重义轻利,先义后利”道德论的比较。
      在《论语》中,有孔子“罕言利”的评价,也有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寓于利”的记载。后人缘于这两段文字,得出对孔子义利观的认识和评价,就是“重义轻利”。
      孟子的义利观则是“去利怀义”,孟子认为,“怀利”与“怀义”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价值方针。如果以利己作为决定自己行为和处理人伦关系的方针,那就必然会废弃仁义,其结果将致于亡国。反之,如果“去利怀义”,以仁义为行为方针,那就会使君臣父子兄弟以仁义相处,即可保社稷而王天下。孟子在义利观中所要去的“利”,是指个人私利,私欲,为了“去利”,即使是国家的大利,也不可以公开提倡。孟子不曰“利”,而提倡“仁义”,其目的在于实现“王天下”之大利。[2]
      而墨子的义利观则承认人有利己心,但是他没有把至善的标准归于个人利益的满足,而是给了“利人”、“利天下”的目的和功效。在肯定功利的同时,墨子并没有否定道德原则的作用,而是充分肯定了道德原则。道德原则,归根到底是受一定的利益所决定的,但一经产生,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存在价值,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它代表着一定的阶级、集团、民族、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在实践中沉淀成稳定的价值信仰,成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规范,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墨子的思想,既“尚利”,又“贵义”,既强调了功利目的,又不否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达到了利与义的统一。
      可见,墨子所谓的利,是“他人之利和天下之利”,孔子、孟子所说的利,是“私利、小人之利”,对利的不同理解,是导致墨子和孔孟义利观不同的原因。孔孟将义和利对立起来,认为应当“重义轻利”、“去利怀义“,墨子却将义和利统一起来,认为义可以利人、利天下,利是义的内容和目的。
      (二)与韩非子否定道德作用的极端功利主义的比较。
      韩非子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主张“自为”人性论,“自为”这一概念,意即替自己打算,也就是为己、利己。而且,韩非子不给“自为”心以道德评价,不对“自为”心持否定态度,并认为人的这种利己本性是不可以改变的,即只能“因”之,而不能“化”之。这就是对道德教化的否定,从而在道德论上走向“以法代德,不务德而务法”的非道德主义,否定“仁义德教”,提倡“以法为教”。
      比较墨子与韩非子的义利观,二者都强调利,但利的内容却有很大差别,墨子提倡的利是“他人之利,天下之利”,韩非子主张的利是“个人之利”;墨子认为“义利统一”,强调道义的作用,韩非子却否定道义,以法代德。由此看出,墨子的义利观与韩非子的义利观都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与韩非子的利己主义观点不同,墨子的义利观强调利他人、利国家,强调无私奉献,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三、对墨子义利观的评价分析
      (一)墨子义利观的来源——兼爱原则。
      墨子把“兼爱”原则展开为“兼相爱,交相利”。“兼爱”包含两个基本的内涵。一是视人若己,爱人若爱己。他在指出“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时说: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他还说:要“爱人若爱其身”。二是爱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爱。墨子以孝子尽孝道为例,指出: “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后期墨家概括为:“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兼”体现了墨子讲“爱人”的根本特点,就儒墨对立而言,墨子的“兼爱”固然不同于儒家的“仁爱”。此外,墨子提出“兼爱”,首先是用来反对“别相恶”的,“兼爱”的首要含义正体现在同“别相恶”的对立之中。
      总之,墨子的“兼爱”思想,反映了在诸侯争霸、利益冲突的社会变革中,小私有劳动者和平民百姓的美好道德愿望:祈求和平共处、互利互惠的理想社会,向往平等亲善、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然而,在阶级社会中,仅仅把现实存在的阶级对抗和利益冲突作孤立的道德思考,抽象地提倡“兼爱”。
      (二)墨子义利观的优点和缺点。
      墨子强调“兼爱”,认为视人若己,爱人利人,不仅无损于自己的利益,恰恰相反,自己的利益正可通过爱人、利人而得到保障。墨子固然反对了单纯利己主义,但并没有否定利己之心。“兼爱”思想也不是公而无私,不能归结为利他主义。墨子是要兼顾他人利益和个人利益,既利他又利己,但是又有所偏重,墨子没有把利己作为“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而是把利人视为“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这又与西方功利主义为己利他、把利己视为行为目的和准则不同。无疑,墨子的功利思想具有不可比拟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在思想渊源上,墨子的义利观是对春秋以来那种“言义必及利”思潮的继承和发展,具有自身的阶级特性。墨子所崇尚的“利”,既非地主阶级所追求的利益,也非没落奴隶主贵族所要保持和挽救的利益,而是贫民和小私有劳动者的利益。所谓“天下之利”,包括“天下之富”和“天下之治”,“天下之治”是实现和保障“天下之富”的政治条件,而“天下之富”的主要内容,就是贫民和小私有者的物质生活利益。墨子的义利观,关注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利益,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关注社会财富的增长。这种观点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显然具有进步性。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墨子义利观的阶级局限性。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经济利益对抗是不可调和的,在社会制度大变革时期尤为如此。墨子的“兼爱”思想,主张“爱无差等”,认为“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是一种试图以道德的力量来改造社会的思想,是一种道德决定论,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不符的,只能成为一种空想。此外,墨子的义利观反映了贫民和小私有者的对自身利益的要求,具有人民性的品格,但是由于墨子所代表的贫民和小私有者的软弱性,在如何实现“天下之利”的问题上,把希望寄于圣王,甚至求助于“天志”的虚幻权威和依靠道德力量。
      参考文献:
      [1]《墨子?贵义》
      [2]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P99
      [3]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P182
      [4]张深远.论墨子的伦理思想[J].理论界.2005年第3期.P63
      [6]戚文.李广星等.墨子十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P71-74
      [6]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P64
      [7]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P12
      [8]赵铭.王海洁.墨家伦理思想与当代道德建设[J].盐城工学院学报.
      [9]戚文.李广星等.墨子十讲[M].上海人民出版社. 存入我的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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