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散文 > 正文

    [重庆“打黑”行动中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重庆扫黑除恶2018

    时间:2019-02-11 03:27:3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在重庆“打黑”行动中,公安、司法司法机关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有很多值得推广的经验,也有一些存在的问题。“打黑”行动中重庆市公安、检察机关新闻发布的经验有:重庆公安、司法机关适度公开信息体现执法文明,及时回应媒体质疑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责。“打黑”行动中重庆市法院及法官新闻发布的经验是:推行“分区就座”和“声音直播”实现审判公开;宣判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审后答疑。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改进的方面是:限制个人隐私和证据内容的公开;对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应当庭审直播。
      关键词:打黑除恶;信息公开;执法与媒体;司法与媒体;庭审直播
      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5
      
      2006年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6年4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公布了“打黑除恶”有奖举报电话与电子信箱。但由于种种原因,重庆“打黑”的成果并不十分突出。为此,重庆开始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重庆新一轮“打黑”行动应当开始于2009年6月15日。6月15日,震惊全市的“6・3”江北区爱丁堡小区枪杀案成功告破,当日下午,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真相:开宝马的死者李明航真实身份惊人――名深藏不露的大毒枭!他因7年前“黑吃黑”卷走万州1名毒贩的“货款”后积怨,最终被对方找到并射杀。警方成功侦破此案后,不仅抓获直接参与持枪杀人的吴川江、张孟军、付仕培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还通过侦破此案发现和扩大的线索,抓获50余名涉枪、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亲自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一线指挥。在尸检过程中,发现了至关重要的线索:李明航吸毒,重庆市公安局随后组成专案组。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在侦办“6・3”案件中发现,涉案犯罪团伙隐藏在渝中区大世界酒店内聚众赌博和吸毒,遂迅速调集刑警总队、渝中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精干警力110余人,于当晚9时许,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民警冲人酒店一客房时,陈明亮正与几人围在桌旁赌博,桌上摆满了钱和吸毒的工具,另几间客房内的人也分别在赌博和吸食毒品。警方立即将现场涉嫌犯罪的人员制伏,并从陈明亮及其随从所在的客房和其使用的车内搜出部分毒品和大量现金、管制刀具。由此也牵出了现在已经众所周知的(人大代表)“陈明亮案”,后来还查出陈明亮与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有染。“6・3”案件让重庆警方感到了重庆黑恶势力的严重性。6月15日,重庆警方公布举报电话时称:欢迎广大市民提供涉黑涉恶团伙的犯罪线索,这标志着后来令全国甚至世界关注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的开始。一场声势浩大、全国关注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开始了。
      6月16日,即“6.3”枪案告破的第二天,重庆市公安局召开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称,涉枪、涉爆案件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重庆警方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涉枪、涉黑、涉毒和涉赌等案件认真的分析研判,发现几乎都与黑恶势力有关。”报道还称:“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指出,重庆若黑恶势力不除、枪患不断、毒源不断,社会难安。昨日王云生透露,‘6・3’案件的侦破,再次让警方清醒地认识到,黑恶犯罪是重庆平安的最大隐患,要不惜一切代价打黑除恶,还重庆百姓一片净土和蓝天。”6月26日,重庆警方再次向市民发布举报电话。
      重庆“打黑”之所以能引起全国的关注,除了高官被抓、情妇曝光、犯罪嫌疑人自杀、律师被抓等事件本身确实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信息,对每一个发生的案件及时报道,保证了人民的知情权、评论权和监督权。5个多月来,重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向外界公布“打黑除恶”的新信息,发布新闻的主体有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新闻办、市政法委、重庆市各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形成了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发布和及时公开的特点。同时,全国各路记者云集重庆,重庆每隔几天都会爆出重大新闻。由于“打黑除恶”本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对这一行动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各种问题。在此,我将对重庆在“打黑除恶”行动中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得失进行分析。
      
      一、“打黑”行动中公安、检察机关新闻发布的经验
      
      我国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的配合与制约关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对诉讼活动有监督权;但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都是追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属于“大控方”结构。他们公布的执法信息性质相同,都属于审判前信息,对其要求也是相同的。
      从公开的报道情况来看,重庆市在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中共向媒体和社会公开发布信息14次,具体形式有发布通告、发布通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4种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6种:
      一是公布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的举报方式。例如,2009年6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打黑除恶”办公室再次向市民公布“打黑”举报电话。
      二是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的程序性情况的统计和个案的名称。例如,重庆市检察院发布信息,“2009年1至7月,全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23件701人,案件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0.7%和16%。”
      三是追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生活情况。例如,“规模空前,阵容强大,投人打黑‘攻坚战’;5000余本案卷用铁证办铁案;100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锁定犯罪事实;300余万字出庭预案备好应战之策”;“数万字起诉书几易其稿;3名公诉人应对40名律师;他们最想回家休息。”
      四是个别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回应重庆“涉黑”法官乌小青监舍内自杀案时称:“目前还没有看到该案的具体报告,但在监管场所发生自杀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有责任。”
      五是个别案件公布了证人身份和证据内容。在通报李庄律师伪证案时,重庆市公安局组织人写了两份通稿,内容主要是以龚刚模的笔录为主。
      六是个别案件中牵涉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刘琨接受采访时称:从警方在侦办案件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谢才萍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是属实的,其包养16个隋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一)重庆公安、检察机关适度公开信息体现执法文明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应当适用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国检察机关同样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从1998年10月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到2006年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7个涉及到检务公开的文件。检务公开在全国各地全面有序地实施。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5条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重庆公安、检察公布的6类信息中,前4类体现了及时、必要的特点。例如,公布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的举报方式,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的程序性情况,追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生活情况,个别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其发布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
      
      (二)及时回应媒体质疑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责
      在“黎强案”的审理过程中,针对2009年11月1日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75岁的赵长青教授为涉黑富豪黎强当辩护律师否认黎强涉黑,社会上出现各种声音质疑“打黑除恶”是否存在扩大化的问题,重庆市检察机关在第二天及时作出了回应。第二天的重庆报纸及全国各大媒体刊登了该案第一公诉人冉劲的答记者问,该报道指出检方正式受理该案后,加班加点地消化了240多本卷宗材料,制作了“犯罪事实一览表”,直观简明地反映了全案脉络。提起公诉时,在多次易稿后,形成了长达59页共3万多字的起诉书,并制作了翔实的出庭预案,仅举证计划就多达600多页,达50余万字。检方还分析了发黎强案的特点:组织结构隐蔽、黑商融合突出、渗透控制的特征明显。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本来是不需要向社会作出祥细解释的,因为指控的理由已经在起诉书和法庭调查与辩论中向法官详细说明;但是,当时的情况是。由于辩护人的身份和辩护词的影响力巨大,已经导致了社会的误解,针对社会上各种质疑和辩方已经形成的社会影响,控方理所当然应当作出反应,这是针对媒体已经产生的问题进行的必要的应对性处置。
      另外,在整个“打黑除恶”行动中,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首次对《南方周末》这一著名媒体的质疑进行了回应,“关于律师会见,(重庆警方的做法)是按照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重庆警方也专门聘请了50多名律师参与,确保案件依法侦办。关于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这一回应,没有涉及具体案情,又表达了重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的态度,对平息重庆“打黑”中的“律师被捕风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打黑”行动中人民法院新闻发布的经验
      
      重庆开展“打黑除恶”行动以来,法院领导、新闻发布人员及具体办案的法官一共向媒体发布了9次信息。由于还有大量的案件在宣判时都有新闻发布会,但很难在新闻报道中体现出来,所以,我在此只根据媒体中是否明确提到“新闻发布”或者“接受采访”等词而进行的统计,以下内容显然是不完全的统计。
      
      
      以上发布的信息牵涉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和公开审判程度有关的信息。例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旁听记者提出希望能在庭上做记录的意见后,很快就得到重庆法院的响应”;“明年1月起,全市三级法院将实现‘网上办案’,庭审网上直播。”
      二是有关审判公告与时间安排的。例如,“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开审安排”,“‘打黑除恶大审判’第二轮审理工作将于12月上旬集中进行,在重庆第一、二、五三个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涉及105名被告人将出庭受审。”
      三是属于“审后答疑”性质的信息。例如,有关法院的审判长“分别对‘杨天庆等人涉黑案’和‘刘钟永等人涉黑案’审判情况作了说明”,“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解释”。对“谢才萍案”“如何认定是涉黑性质”;“不知道‘涉黑’咋办;为何没有死刑、死缓?”“这个案子的审理(指“谢才萍黑社会组织案”)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的考验。”
      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公开的审判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在重庆“打黑”行动中,法院和法官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发扬,也值得各地借鉴。
      
      (一)通过“分区就座”、允许记录方式等实现最大程度公开
      20∞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后,第2个就审判公开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3原则,“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在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时候,选择公开审判这一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实在是有积极效果的明智之举。公开审判的基础是允许旁听,对于旁听制度,《若干意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
      目前在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公民旁听审判限制重重,其原因很多,有些是公开地限制公民旁听;有些则是利用法庭场地有限、证件与身份检查、电视实况转播妨害法庭秩序等理由限制旁听的人数和旁听者的记录、转播等行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法院有义务尽量为公民的旁听提供方便。公开审理的“公开”,应当是向社会的公开审理过程和公开审理结果,即最大限度地允许各界民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旁听的公民越多,则说明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得越好。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公民旁听。
      在落实旁听制度这一公开审判的具体措施和细节上,《若干意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第15条)“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第16条)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至今没有一起案件是不公开审判的。此外,在实践中,还创造性地发明了“旁听人员分区就座”方式。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有20余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 员坐在旁听席上,他们受邀现场监督。受邀代表、委员一般来自犯罪组织主要活动地所在区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动了近百警力。设置了双重安检,在法院正门及法庭门口分别设立了安检通道。为规范押解、便于辨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22名被告人专门制作了统一编号的马甲背心,供庭审时使用,防止人多发生混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人员除受邀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外,还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普通群众和媒体记者等300余人。旁听记者提出希望能在庭上做记录的意见后,很快就得到重庆法院的响应。为确保庭审秩序,法院采取了分区就座的方式。另外,在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黎强等涉黑案开庭前,重庆法院主动通知媒体记者:“旁听记者可对庭审做文字记录。”
      2009年10月1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县公开开庭审理“李义等涉黑”案,28名被告人出庭受审。“黑老大”李义与妻子朱丽上庭受审,不少人闻讯赶来,在法院门口排起了长队,部分群众因无旁听证被挡在门外。被告人家属及其他旁听人员、围观群众共上千人,将法院入口挤得水泄不通。因审判法庭座位有限,法院及时安装了扩音器,方便老百姓在法庭外收听庭审情况。
      分区旁听特别是对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实行分区就座,一方面可以避免双方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刺激,舒缓情绪波动。而安装扩音器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和效果,也是一项最大限度公开庭审的重要举措。
      “分区就座”、允许记录和庭外声音直播是重庆“打黑”审判过程中扩大公开审判程度的新创举,程序的细节变化,带来的是司法开放与文明,这些做法是值得在全国推广的重要改革措施。
      
      (二)通过宣判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解答审判疑问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重庆市各级法院要求“法院院长每天关注网络舆情,案件宣判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问题,这成为重庆法院涉黑涉恶系列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动作”。同时,还听取旁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并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这种审后答疑的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6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两项规范性指导意见。“判前释法”是指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判后答疑”明确了初信初访的责任主体。当事人提出答疑请求后,原承办人必须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加以说明;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
      上述两个意见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的意见。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认为,法律的威严要求法官只能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和公众。
      我认为,“判后答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长期以来内容简单、说理不够,在进行彻底的判决书改革之前,针对当事人和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适当的解释是必要的。正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中和所说: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不少媒体记者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例如,“判前释法会不会把案件审判秘密传递给败诉的人,导致判前出现转败为胜的情况?”河南省法院负责人说,释法不会透露审判秘密,只是让当事人明白有可能败诉的原因,让其衡量诉讼成本,加大调解力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耿晓东说,他们接待的涉诉信访案件50%以上是由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造成的。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案件疑问,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任何追问的。
      重庆的审后答疑是面向公众和媒体的。例如,在“李义案”中,检察机关指控的3名“黑老大”为何法院最终只认定1名;“李义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了解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洪涛审判长祥解“谢才萍案”为何认定为涉黑性质,为何没有死刑、死缓?这些做法已经发展了河南省的审后答疑制度,是对司法民主作出的新贡献。
      
      三、打黑行动中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改进的方面
      
      (一)应当限制个人隐私和证据内容的公开程度
      重庆新闻官员在处理执法、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问题上一直比较成功,但对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一案的新闻发布方式存在严重问题。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记者经公安机关允许采访了正在关押中的“李庄案”证人龚钢模、吴家友、龚云飞、马晓军和犯罪嫌疑人李庄。对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重庆公安机关以通稿的形势,向中青报、华龙网等媒体发布了消息,当天晚上的重庆电视新闻台又以采访龚钢模、吴家友两人的形式向社会证实李庄的犯罪嫌疑。这样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立案、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执法机关的法定权力,是理直气壮的事情,可以向社会公布立案情况、涉嫌罪行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但是,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公布证实犯罪嫌疑的证人(即使是在押的)身份,更不应当公布证词内容。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是重庆“打黑”以来一次不成功的媒体处置。
      正是因为这一不成功的处理方式,导致了媒体对“李庄案”的大量质疑。因此,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不应当公布证人情况和证据内容,应当成为侦查、起诉中处理与媒体关系的一条基本规则。
      另外,对于个别案件中牵涉到的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安机关在对社会谣传予以回应时的言论也是不适当的。例如,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刘琨接受采访时称:“从警方在侦办案件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谢才萍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是属实的。其包养16个情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公众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和媒体有对其个人生活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谢才萍并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其个人生活腐化,是其生活问题,与犯罪事实无关。作为普通公民,她本人也并不受党纪政纪的约束,对其“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的事实予以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为其澄清谣言是适当的,但同时又公布其他的隐私却是不适当的。这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5条要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的规定。
      
      (二)应当直播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的庭审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报告中称,在“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改革,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法院网”和很多地方法院的网站早就开设了“网上直播”栏目。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晒太阳”之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肯。
      公开审判的理想境界是“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公民面前进行”,但在平等参加旁听的权利与严肃的审判要求法庭不能太大出现矛盾时,如何使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旁听,而又使法庭的空间也缩小到维持严肃的程度呢?现代媒体的发达实际上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即以技术的进步解决了这个古老的难题,允许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与时俱进的结果。
      反对庭审直播的理由是:直播后影响法庭秩序、媒体引发出来的民众激情可能影响法官独立公正的审判。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可以兼得的,庭审直播是一个价值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活”,只要法官对庭审直播进行必要的技术上的控制,如要求“静止、无声”、以公平抽签排序方式限制媒体记者和旁听人员的数量,就不会影响法庭秩序。
      审判公开应当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形式对外公开。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才是常态,而不允许才是一种例外。实行庭审直播,其审判公开的形式最完美,公开的程度也最高,是打破司法神秘化、实现司法大众化,增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重庆“打黑”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对文强等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的案件、重大黑社会犯罪案件,如果能够适当选择一些案件允许媒体现场直播,必将让更多人感受到重庆打黑审判的文明、公正,也能对审判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相关热词搜索: 重庆 司法 打黑 关系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