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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研究回顾与展望|核心成员所有权分配机制

    时间:2018-12-23 12:45: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已经到了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阶段,所有权分配的核心是剩余收益的分享问题。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利益相关者是否能够参与企业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中的分布的讨论,对分配的客体的计量以及分配机制的设计却鲜有论述,而这恰恰是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核心问题和关键。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所有权 分配 回顾与展望
      
      一、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研究现状回顾
      
      (一)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从“股东独有”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由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观点已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所以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所有权的观点首先面临的是股东至上理论的严重挑战。“股东至上理论”的支持者坚持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财产是由股东所投入的实物资本形成的,股东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那么理所当然地也就应该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Grossman & Han,1986;Hart & Moore,1990)。典型的代表人物有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等。国内学者张维迎(1995)也是典型的物质资本拥有所有权的代表。长期以来,股东利益导向的公司价值观念一直是经济学、管理学和公司法学的主流观念。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这一观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批评。美国普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莱尔(1995,1996)率先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企业不是股东们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具有治理所有在企业创造财富活动中作了专业化投资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功能的法律框架结构”。对企业的投资并不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员工往往都做出了专用性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企业的长期持久关系;他们都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而任何控制着这类专业化资产的一方,都必然会要求获得由其“特型实物资本”和“特型人力资本”联合运用所创造财富中的剩余(Blair,1995a)。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应该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其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中进行分配。后来Rajan和Zingales(1997,1998)的研究发展了布莱尔的思想,他们指出企业和市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企业所拥有的现在及过去的专用性投资。从这一点出发,就可以为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职工以及其他拥有专用性资产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奠定基础。国内对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比较晚,始P20ffe~90ff4~,主要是伴随着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展开的,最具代表性的是杨瑞龙、周业安等的研究。杨瑞龙(2001)的研究从基本企业理论模型出发,通过“资本雇佣劳动”和“劳动管理型企业”的比较,以及对联合生产、收入分配和企业治理的研究,得出了共享所有权及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优越性,从而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治理提供了基础。
      (二)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从单一财务资本所有者到利益相关者的相机安排 在“股东至上”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毫无疑问是企业的股东的。但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人们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应该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如果大家都承认企业的所有权由利益相关者拥有的话,那么哪些利益相关者可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呢?对此,国内外的研究视角各有不同。国外关于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比铰具体,主要侧重于对单个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如Means,Berle,Chandle(1987)等人从现代股份公司成长过程中股东所有权广泛分散导致股东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的角度出发,论证了企业支配权完全不掌握在财产的所有者手中,而是出现了经营者支配企业所有权的产权契约。日本学者伊丹敬之、加护野忠男、小林孝雄(1995)等人则认为企业员工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因为与企业股东相比,企业员工提供着更为稀缺和重要的资源,对企业的贡献更大。布莱尔(1995)认为,除了股东以外,企业的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员T等都对企业做出了专用性的投资,都应该分享企业的所有权。阿吉翁和博尔顿(AghionandBolton,1992)则还第一次提出了控制权相机转移的观点。他们论述了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所有权归谁所有企业才能最大化资本家收益和企业家收益之和。国内关于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则比较抽象,主要是从人力资本的角度出发,探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所有权分享问题。如张维迎(1995)认为物质资本所有者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国内学者方竹兰(1997)则从风险承担角度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应是企业的所有者。周其仁(1996),则从契约的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一起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杨瑞龙和周业安(1997)围绕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人力资本的累积性及其信号显示机制、物质资本的完全可抵押性三个维度分析了企业所有权的安排,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应是一个相机安排过程。企业所有权应该(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逐渐由开始阶段的物质资本单方拥有走向与人力资本共同拥有。虽然国内外对于哪些利益相关者应该享有企业所有权的分析着入点不同,一个抽象,一个具体,但是却得到了一个相同的结果,即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动态的相机治理过程。
      (三)企业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中的分布状态――从对称与非对称到集中与分散对称 (1)对称分布与非对称分布之争。企业的所有权实际指的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简单地说,就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谁就应该拥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Milgrom,Roberts(1992)认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称性安排与企业治理结构效率的最优性观点。他们认为保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对应的最理想状态是企业家同时又是一个资本家。牛德生(1999)也认为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上述“控制权跟着剩余索取权走或剩余索取权跟着控制权走”的企业剩余权对称安排的观点被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广泛接受。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刘大可(2000)在明确了以“希克斯效率”为企业剩余权安排的目标后,得出了企业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权不平衡对应”的结论。然而,这种观点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响应,其论证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纰漏。肖耿(1997)认为没有剩余控制权的剩余索取权是被动的、固定的、空洞的索取权,而没有剩余索取权的剩余控制权则是缺乏激励的控制权。纵观国内外文献来看,“两权对称分布”虽然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但它作为一个基本的分析范式已经广为经济学界所接受,只不过不同的经济学家关于两权对称分布的具体形态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并由此形成了当前学术界争论的关键。(2)集中对称分布与分散对称分布之争。如果承认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对称分布的,那么这种对称分布是如何实现的呢?学者们经过探讨认为这种“对称分布”还有一个所谓的“集中”与“分散”的问题,即应该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制权都同时完全给予一方,还是在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分散安排。集中对称的观点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集中于人力(非人力) 资本所有者一方。张维迎认为二者应该集中对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他认为由于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原则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风险承担者”(股东)和“风险制造者”(经理)之间的集中对称分配,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家自己又是一个资本家(张维迎,1996)。而方竹兰(1997)则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分散对称的观点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分散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杨瑞龙教授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他认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布是现代产权关系的内在要求,因为无论它们集中对称分布于企业股东,还是集中对称分布于企业员工,都至少意味着另一方权益被剥夺了。现实地看,上述两种集中地对称分布仅存在于极端的情形。更一般的情形是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而每个主体所拥有的企业剩余权的份额取决于他们之间的谈判力量对比。牛德生(1999、2000)“循着杨瑞龙的逻辑进一步认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仅是分散对称分布的,而且是非均衡地分散对称分布。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相对倾斜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关系。
      (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从定性描述到定量计量 随着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学者们开始探讨利益相关者到底在企业中的利益需求问题。开始人们只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做一般性的描述。如周鹏和张宏志(2002)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者、雇员、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的企业参与者,他们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目标。如股东的利益要求是追求利润并实现其它战略目标;企业管理者追求更高薪酬、在职消费以及职业声誉等。但这种一般性描述所列举的利益要求,缺乏科学的调查和统计基础,实际上如果企业仅仅知道核心利益相关者的一些利益要求,但不知道这些利益要求的优先顺序,这种信息对于企业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为了更加详尽的把握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陈宏辉,贾生华(2004)首次运用实证的方法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对企业的实际调查,从实践中总结出十类利益相关者各自的不同利益要求,并且认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各自的利益要求的紧迫程度也不一样。邓汉慧(2005)也在借鉴陈宏辉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对资源型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虽然陈、贾等人在研究方法上已经从规范转向实证研究。但是这种实证研究的基础仍然是以定性的描述为主,对各自的利益要求没有量化。后来任海云、王梅梅(2007)首次对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显性利益进行了量化。她们借鉴多纳德逊和邓非的研究,首先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为显性利益与隐性利益,并且认为显性利益能够量化,而隐性利益难以量化。然后他们充分挖掘现有财务报告的内涵,认为可以通过各报表中科目的组合实现对主要利益相关者显性利益的量化。如股东的显性利益=净利润-公益金,雇员的显性利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法定公益金+已支付现金,债权人的显性利益=财务费用,政府的显性利益=直交税金+已交增值税+已交所得税+已交其他税等。任海云等人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已经开始关注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量化问题,可以说在利益相关者参与权力分配问题上开始走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五)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的实现――从一般分析到具体模型基于前面的讨论,如果大家都承认利益相关者可以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享,那么他们应该如何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呢,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献寥寥无几。在研究企业的剩余分享问题上,更多的学者是从要素资本的角度出发,主要探讨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问题。如周国强、戴昌钧(2004)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人力资本贡献价值为理论基点同时结合对人力资本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来研究人力资本参与分享企业剩余的模型。刘海生(2003)则主要探讨了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问题。他通过模型分析认为技术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会增加总的资本收益率,并且还总结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虽然这些研究不是直接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但是这些研究可以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最直接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是魏纪泳,汤书昆(2005)等写的《基于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的决策优化与收益分配》一文,在该文中魏等人首先将参与企业经营群体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划分成四种类型,并将企业的投资项目方案划分成三种类型,然后运用TOPSIS方法描述了利益相关者对方案的优化过程后,用Shapley值计算出了优化方案中各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影响指数,最后再通过评估获得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分配收益。该文通过多方合作博弈模型探讨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具体情况,为今后研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
      
      二、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研究展望
      
      (一)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研究总结 通过上述对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权力分配的研究现状的综述可以看出,目前关于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利益相关者是否可以分享企业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中的分布问题的讨论上,而对于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以及如何参与分配等问题研究还很少,这些通过查阅期刊网上文章的数量可以很清楚的发现。笔者认为如果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观点已被大多数人接受,那么对它的探讨就不应该停留在原地不前,而应深入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的主体、客体以及具体的分享安排,以使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
      (二)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研究展望 笔者认为,关于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研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要清楚界定参与企业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即确定参与分享的主体。按照弗里曼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按照这个定义,股东、债权^、员工、供应商、顾客、甚至社区、环境、媒体等对企业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都可以看作利益相关者。但是能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利益相关者肯定不能全部都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享。国内关于参与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的确定主要是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人力资本与(财务)物质资本共同分享企业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内的人力资本既包括企业的经营者,也包括企业的员工,他们本身在企业中的贡献不同,分享企业所有权的情况也肯定不同,所以笼统的说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共享企业所有权,不利于分享机制的设计。国外的研究中虽然提及了企业家、员工可以分享企业的所有权,但是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很窄,没有系统全面的阐述哪些利益相关者可以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实际上,只要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资源,那么他们都有参与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可能性,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供应商、客户等都有可能成为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企业来说,参与分享该企业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却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风 险偏好不同以及他们投入的资源对企业的贡献程度不同等原因,所以参与每一个企业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因企业而异。我们研究的重点则是针对每一个企业参与企业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参与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和非参与企业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收益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借鉴王竹泉(2006)教授的分类方法,将参与企业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叫内部利益相关者,而将不参与企业所有权分享的利益相关者叫外部利益相关者。我们的重点则是研究不同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
      (2)要明确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即分享的客体。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并不只是在形式上的拥有,更重要的是要行使所有权的权力,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从企业获得的收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物质收益,如股东的股利,债权人的利息,工人的报酬等,另一类是精神收益,如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社会认同感,成功感、声誉等。尽管有人开始探讨利益相关者们各自的利益要求问题,并且在研究方法上已经从规范研究转向实证研究,但是这些对利益要求的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定性描述阶段,主要是定性分析从企业获得的精神收益以及诸如工资和利息这样的固定收益,而没有将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主人去探计他们应该从企业获得的剩余收益。实际上,作为一个理性的利益相关者来说,他们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配的最终目的是想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利益相关者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而这个价值的衡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相关者从企业获取的剩余收益的多少。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和参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企业的剩余收益如何计量,应该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基于前面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我们认为企业的剩余收益应该取决于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构成,企业所有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扣除所有的非内部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后的净额才是利益相关者企业的剩余收益。由于每一个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构成不同,所以企业的剩余收益也是不一样的。同样,对于同一个企业来说,不同时期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构成也是不同的,所以利益相关者参与分享的企业的剩余是各个利益相关者动态博弈的结果。
      (3)要注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享机制的设计。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归根结底实际上是共同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因此,如何公平合理的将剩余收益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是解决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关键。我们需要弄清这些向企业提供不同资本的利益相关者,它们对企业的贡献程度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如何衡量它们对企业的贡献程度?是按照贡献分配还是按照其他,这些都是等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参与分享企业剩余的内部利益相关者是不确定的,至于谁成为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则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博弈结果,因此,笼统的设计一套分享机制是不现实的。对此,我们认为可以设想首先按照参与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对企业划分类别,然后针对每一类利益相关者企业分别去设计他们各自的分享机制是一套值得探究的思路。在机制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照顾到每个利益相关者各自的利益,既要考虑到他们各自对企业的贡献程度,也要结合他们所投入资源的稀缺程度,同时还要顾及各个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谈判能力,经过全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才能建立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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