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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罪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

    时间:2019-05-19 03:23: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近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布了《2011~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在连续3年的报告中,“性侵少女”类案件都“榜上有名”。
      近年来,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嫖宿”幼女的新闻时常见诸媒体。2009年,贵州习水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因嫖宿幼女被逮捕。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而引起全国哗然。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
      “嫖宿幼女罪”,一时被指责为“恶法当废”。“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连续几年来,都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要求废止“嫖宿幼女罪”。
      不过,也有刑法专家认为该罪的设立并无不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则认为,对幼女的奸淫,刑法已经规定,不问幼女是否同意,都可按强奸定罪,“但不管怎么说,对犯罪一定要分两种,一种是有暴力的,一种是无暴力的。虽然和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有性侵犯的性质,但暴力性侵和非暴力性侵,是有本质差别的。”
      
      争议起源
      早在2008年,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
      “法理学界早就有人提出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我只是第一个就该问题提交政协提案。”刘白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嫖宿幼女罪(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在我国1979年出台的《刑法》中并未被规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是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该决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到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单行的刑法。按照新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条罪名单列出来,倒不像现在一些人揣摩的那么复杂,当时就是把嫖宿幼女当做一个更严重的罪行来处理。”刘白驹说,单列出来的本意是想加重,但在法律上有一个疏忽,虽然起刑高于奸淫幼女罪,在最高刑上却低于奸淫幼女罪。
      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嫖幼案使得“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引发关注。11名女学生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多次遭到性侵害。而多名罪犯嫌疑人尽管都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并获重刑,但舆论普遍质疑该判决轻纵了罪犯,应该以“强奸罪”起诉。
      刘白驹在提案中指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有金钱、财物交易,她们没有反对,在刑法上也应视为强奸。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
      
      量刑:孰轻孰重?
      许多支持废除的声音都认为,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来看,嫖宿幼女罪都不如强奸罪有力。
      阮齐林则表示,对这种反对声音“不可理解”,“考虑到本罪的非暴力性,这样的处罚已经很重。强奸、抢劫、故意重伤一般就3年至10年。”
      阮齐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包含暴力性侵犯行为的,而第360条嫖宿幼女罪指向的是非暴力行为。两种罪名,在处罚轻的地方有一致性,但在处罚重的地方则有本质差别。
      “嫖宿幼女当然构成奸淫幼女,择一重(罚)法条定罪处罚。”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学界早有此主张,只不过是非主流而已。例如,与幼女非暴力的性行为,如果判定为嫖宿幼女罪,定罪起步是5年。相反,如果判定是强奸,因为行为的非暴力性,在强奸中只是“小儿科”,定罪起步只有3年。在同等情况下,以嫖宿幼女的判罚往往重于强奸。
      在他看来,是否存在暴力行为仍然是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现在不论公众、媒体还是一些学者,反对声音中忽视了最重要的一条,刑法第236条虽然规定强奸可判死刑或无期徒刑,但所针对的是暴力行为,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阮齐林解释,由于嫖幼是非暴力性质的,因此即便构成强奸罪,出现重伤致人死亡的很少,当众强奸的也几乎没有,“非暴力的强奸被判死刑的很少见,不死人、不伤人,依据什么判死刑?”
      “现在引起社会公众不满的,主要是近几年来发生的公职人员多次嫖幼行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按照奸淫幼女罪的规定,多次奸淫可判无期甚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罚只有15年,“公众的不满在于,对于多次嫖宿幼女的行为,如果适用嫖宿幼女罪,打击力度不够。”
      
      保护幼女还是歧视幼女?
      在一些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看来,这一罪名的单列,看似保护幼女,实则歧视和伤害了失足幼女。
      “这里面的核心问题,就是儿童视角。之所以叫未成年人,就在于他们心智不健全,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对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护,这是全世界对儿童立法的基本思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他认为,相比两种罪名量刑上限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嫖宿幼女这个提法本身,忽视了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心智不健全的现实,把这个罪名扣在孩子身上是二次伤害。
      从“嫖宿幼女罪”出台的15年来看,其实施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曾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在普通公众的观念中,嫖娼只是违法,强奸才是犯罪。”佟丽华认为,这个罪名的设立也弱化了公众对这个罪行的意识。按现行法律规定,成年人间的卖淫嫖娼活动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一般人都认为嫖娼不是罪。而在社会主流性观念中,人们认为强奸行为违背妇女的性自由权,使其失去贞操;嫖娼的行为是卖淫者自愿的,认为卖淫者也存在过错。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世界至少有300万以上5~17岁的雏妓,而以亚洲国家最多。而她们走上卖淫的道路,绝大多数是迫于社会的冷漠、家庭的破裂、生活的窘迫以及教育的缺失。
      “因为存在交易,将这类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确定为嫖宿幼女罪,这种立法背后存在一种思路,认为在交易场所中,幼女不是性行为的受害者。作为一种价值判断,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即不论是失足幼女还是普通幼女,她们都不可能对自己做出的性承诺负责,或者说这种性承诺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王志祥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幼女走上卖淫道路与成年妇女卖淫不同,受害程度已经加深,因此更不能单纯从存在交易来否定奸淫幼女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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