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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中责任程度的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探讨 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时间:2020-02-19 09:34:4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医疗事故;
    责任程度;
    量化;
    医疗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9.4;
    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0166—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以来,在医
    疗事故的分级和赔偿方面,由于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规
    定,所以众多医疗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是,仍然有一
    些案件,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使纠纷久拖不决,其争
    议的焦点主要是责任程度的认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计
    算方法是:(所有赔偿项目之和)乘以(赔偿比例)=应
    赔偿数额,在这个赔偿公式中“赔偿比例”是责任程度的
    代名词,即,责任程度的高低基本等同于赔偿比例的高
    低。
    但是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中,只有责任程度的原
    则性规定,而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原因是责任程度受多
    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受案件技术问题的影响。因此法
    规处理此问题的原则是“让双方信任的公正的有关医学
    学科的专家定夺”。由于责任程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
    响,如:疾病的难易程度、常规的种类、医疗行为对后果
    的影响等,又由于鉴定委员会专家成员可能对某个或几
    个因素更重视,因此,经常出现不同鉴定委员会对同一
    案件(或相似案件)做出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究其原
    因,是在对责任程度进行鉴定时,没有可依据的、操作性
    强的量化标准。基于此,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和查阅有
    关资料,作者研究、设计了一套开放的量化性责任程度
    评定分析体系。
    评价体系设计

    、理论基础和有关概念
    医院的责任程度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有关。
    (一)主观因素(技术过失程度)
    由于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行业,而且医护人
    员的基本心理状态是善意地治病救人,因此,应当认定
    医护人员的过错是技术过失,其恶性程度极低,对于发
    生的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风险结果,应当由医患双方共
    同承担。医院的责任程度与技术过失程度有关,技术过
    失程度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医院的规模、等级,医护人
    员的职称等级,医疗常规等级,患者的症状病情等;
    即,
    在发生相同的风险结果情况下,推定:大规模医院的技
    术过失为大、高职称人员的技术过失为大、违反基本医
    疗常规的技术过失为大、患者容易被诊治的技术过失为
    大。
    (二)客观因素
    由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往往是病情和医疗行为共同
    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
    有部分因果关系(包括:大部分、同等、小部分)。两个极
    端情况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全部因果关
    系、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所谓医院
    有大部分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之发生,主要依赖于
    医疗行为,患者疾病为辅助的必要条件;
    反之为小部分
    因果关系;
    两者难分伯仲者为同等责任,医院的误诊误
    治行为(不作为行为),由于放任疾病发展,视为同等因
    果关系。
    我们认为,目前所说“赔偿”,不如“风险承担”更能
    真正体现医患纠纷的法律本质;
    “举证责任倒置”,是法
    律对医院进行“有技术过失”推定,即,即使医院不存在
    过失,也很可能“赔偿”,从这个意义上看,“风险承担”比
    “赔偿”更具有法律价值。
    二、因果关系(Y)评价体系的量化和计算方法
    (一)主观因素参与关系(Z)
    中间值的原则:中等医院的中级大夫,违反高等医
    药院校统编教材(中等常规),对不典型常见病发生诊治
    过失,技术过失为50%左右。
    (1)医院级别及对应的因果关系系数(A)
    级别 基层 一乙 一甲 二乙 二甲 三乙 三甲
    系数% ~30 40 50 60 70 80 90
    (2)人员职称及对应的因果关系系数(B)
    (3)医疗常规等级及因果关系系数(C)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3期)
    (4)症状病情及因果关系系数(D)
    解释:将来根据卫生统计数据确定以上具体的系数值
    (5)免责条款见《条例》;
    符合免责条款的:Z=0或
    K =0
    (6)主观因果关系公式:Z=(ABCD)
    (二)客观因素关系及系数(K)
    (1)病理生理过程因果关系(F)
    治疗措施对症基本对症 延迟对症不对症轻微反症反症
    系数0~ ~20 ~40 ~60 ~80 ~100
    (3)客观因果关系公式:K=(FG)
    (三)责任程度公式
    Y=(ZK)
    三、体系的开放性
    由于责任程度(风险承担)受多因素影响,因此,只
    要是可以相对分级量化的因素,都可以将其归入主观方
    面或客观方面进行计算;
    同时,如果某一因素在某案件
    中无意义,也可以将该因素去除;
    这就是本评价体系的
    · 167 ·
    开放性。
    讨 论
    本评价体系所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为常见、主要影
    响因素,如果加入的次要因素太多,就会影响评价的公
    正性;
    本评价体系中某个因素关系系数的非公正性畸重
    畸轻,会在计算过程中得到相对抵消,因此,不同委员会
    对案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会有大的出入;
    本评价体系可
    引导医疗行为和鉴定行为向善意发展,并减少个案医疗
    纠纷处理的持续时间;
    本评价体系的完善尚有赖于流行
    病学、医院统计学、循证医学、医疗法学等学科的发展,
    和有志者关注。
    参考文献
    [1] 黄伟震.精神病医院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认定与适用法律的
    关系探讨.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9,15(9):474~473
    [2] 阎军让.医疗责任的科学认定与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中
    国医学伦理学,2001,2:26~27
    [3] 刘同君,夏民.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路径.医学与社会,
    2001,14(1):28~30
    [4] 李明江.医院应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医疗纠纷中的“举证
    责任倒置”.广西医学,2003,25(7):1327~1329
    (收稿:2004—03—15;
    修回:200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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