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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博弈]公安回应酒后执法

    时间:2019-04-17 03:35: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其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以及其他利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人权要能真正得以享受和实现,公安机关有效行使执法权与否至关重要,公安机关的这种权力的行使越有效,人权的保障就越充分。由此可见,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从本质上来讲关系并不冲突,公安执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同时,为了完成公安机关的职责,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一些特殊的职权。这就意味着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秩序和利益,公安机关行使执法权时,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对公民某些权利采取一定的限制和剥夺,比如治安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冲突是不会发生的。
      我国公安机关有两项重要职能:一项是行政执法,另一项是刑事执法。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侵犯人权的问题早就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例如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对超期羁押的关注。相比较而言,人们对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人权的问题关注得还不够,实际上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侵犯,从侵犯的范围而言,要比公安刑事执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侵犯多得多。
      公安行政执法中队对人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滥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和滥用公安行政处罚两个方面。这里面又具体细化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留置措施等的滥用。那对公安行政执法中对人权侵犯的原因分析,主要有:
      (一)公安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许多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浅薄,业务素质低下,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错误地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甚至连最起码的法律意识都没有。近年来许多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的负面事例都源于执法队伍的低劣素质。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是多头立法,法出多门。二是越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条文规定不够具体,无论是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还是留置都存在规定不够具体的问题。比如关于留置的规定,不少问题还没有涉及,如立案以后能否适用留置,何谓有“违法嫌疑”它应具备的事实条件是什么,条文规定不够具体,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三)执法主体专政意识浓厚、人权观念淡漠
      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阻碍了执法主体在具体行为中的合情合理的依法行为,只看重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忽视了对人权的保护,这样往往不经意破坏了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因此,必须要走正当的程序。违背了程序办事,常导致实体不公正。
      那么面对这样的现象,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善呢?
      首先还是要树立人权理念,提高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执法人员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及时了解我国宪法与人权发展的动态,改变旧的执法观念,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新的执法理念。针对广大民警对人权保障存在的认识空白和模糊思想,非常有必要在公安队伍中加强人权保障教育。要着眼于公安工作实践和民警实际需要,从理论研究与开发抓起,围绕公安民警人权保障观念的基本内容,加强理论探索和阐释。从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对公安机关保障人权的特定的、具体的内容进行诠释,以切实防止和纠正自身可能发生的侵权渎职问题。深入学习公安法律法规,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深刻理解和领会这些法律法规中渗透的人权保障精神,增强人权保障的理念。
      其次,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对公安执法行为提供立法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的制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来制定。当前执法中凸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实际上是暴露出了一些立法上的缺陷,造成了公安执法的难度,引起相对人,特别是受害人的不满。由于目前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公安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既有对行政强制手段的滥用,也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处理的现象。
      第三,要健全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必将导致腐败。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形式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方面,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民警的考评,及时发现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外部方面,公安机关要扩大警务公开的内容,通过外部渠道,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要保障公安机关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发生滥用权力、执法腐败和侵犯人权现象,就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加强在公安刑事执法中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说,羁押与人权保障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羁押,是国家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是道德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要以人权法治化为基点,建立刑事羁押对人权保护的有效机制,确保在执法工作中既不无视羁押对公民人权的侵害,也不忽略刑事羁押对人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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