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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病历所有权的探讨]占有权和所有权

    时间:2020-02-20 10:24:5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从病历的内容、形成等来区分病历所有权的归属,笔者将病历分为三部分:客观部分、主观分析部分、治
    疗部分,分别归属于患者、医方所有、治疗部分归患医方共用的观点,并对病历的使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病历所有权;
    客观病历;
    主观病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00-04
    Discu i0岫ofownership ofmedical records.WANG Wen-ge.WANG Hong-yL The Stomatology Department ofthe Afd~ted
    Hospital ofDali University,Yunnan
    【Abstract】,I’he ownership of medical records has been the problem that disputes very much.According to content,form,
    etc.,the authors divide the medical records into three parts,each of which has diferent ownership:the objective part belongs to
    the patient,the subjective analysis part to medical staf and.the treatment part to both.The authors proceeded to discuss the US—
    age of the medical records.
    【Keywords】Ownership of medical records;
    Objective medical records;
    Subjective medical records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
    写基本规范(试行)》的定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
    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
    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
    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
    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第4条的规定:在医
    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
    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
    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
    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这一规定是针对病历管理制
    【作者简介] ~ (t966一),男,汉族,福建古田人,医学学士,副主任医师,兼职律师,供职于大理学院附属医院和云南大理苍洱律
    师事务所,主要从事I:1腔医学与法律研究。Tel:+86—872—2257503;
    E-mail:wenge517@sohu.corn。
    ① 参见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395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度的.但是对病历所有权归谁所有并不明确,《医疗机
    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未指出病历所有权应当归谁。同
    样是记载了患者的病情、诊断结论和治疗方案的病历
    在管理上会有如此大的差别?究竟住院病历和门(急)
    诊病历有何区别?这也说明医疗机构对于病历所有权
    的认识是混乱的。
    可是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其他的规定,
    似乎病历所有权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而患方只是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对病历享有复印、摘
    录权以及封存病历的权力等等,这一点法学界人士可
    能有不同的看法.从新疆首例侵犯患者隐私权案可以
    看出。
    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护士竟擅自将患者
    的病历复印给他人带出医院,从而引发新疆第一例患
    者状告医护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吴丽因牙龈上火
    去何建所在诊所就诊.何建为吴丽注射“胸腺肽”后病
    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救治.病
    情好转后出院。后吴丽又住进袁玉所在医院中医科治
    疗,病情后好转出院。吴丽因故到袁玉所在医院病案
    室复印病历.当打开病历时.发现首页上印有何建的
    身份证复印件,吴丽意识到病历已被何建复印。吴丽
    即向袁玉所在医疗机构进行举报.医疗机构调查得
    知,原来是何建到该院请同学袁玉帮忙复印了吴丽的
    病历。事发后,医疗机构将复印病历追回。同时,医院
    对袁玉做出处罚。但吴丽认为.医院只对袁玉进行了
    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建.他却一直未受到任
    何处理。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吴丽以隐私权被侵犯
    为由将何建、袁玉起诉到法院。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
    查认为,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
    病历,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
    法院判决,被告何建、袁玉构成了对患者吴丽的隐私
    侵权。故判决何建与袁玉赔付吴丽2万元.并当面道
    歉。[1]
    笔者虽然赞同人民法院为维护患者的权益(在此
    案中该患者享有的是哪些具体权益.究竟是病历所有
    权还是隐私权则有待探讨.记载公民的生理或病理参
    数的病历资料是否属于隐私权也有待探讨)所作出的
    判决,但是笔者认为对病历的所有权不能一概而论.
    要区别不同情况而对待,笔者认为要能够很好地使用
    病历,使病历充分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体现其法律价
    值,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病历的所有权.应当根据病
    历的不同内容和来源等予以区别
    首先要认识到,患者的血压、心率等和一些通过
    辅助性仪器检查所作出的检查结果如三测单、化验单
    · 2Ol·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是反映公民的自身
    身体状况相关信息的生理或病理参数,患者对其应享
    有信息所有权。其次要正确区别对待一些通过辅助性
    仪器检查的原始资料和对这些原始资料的分析结果
    的所有权.后者类似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
    如患者在
    某一医疗机构做CT扫描.对于CT片所记载的影像学
    内容应当归属患者.患者有权携CT片所记载的影像
    学内容到其他医疗机构求诊,而对于通过对CT所载
    的影像学内容进行分析研究而得出的影像学结论应
    当归属患医疗机构:又如医疗机构为患者测量血压.
    应当将测量结果告知患者.至于该患者是否有高血压
    病之类的诊断结论以及诊断的过程是属于医疗机构
    的:类似这样的辅助性仪器检查还有很多,如:心电
    图、血液的检查等等。正是对这一类问题认识模糊才
    导致目前对病历的所有权认识的混乱.正确认识这一
    问题似可以解释检查费和诊断费的区别.也可以解释
    专家号与普通号区别.既能真正发现医务人员的智力
    劳动价值所在(同时体现了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的不
    同水平).又能充分体现患者的信息所有权。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病历来源和内容将分为3
    部分:一是客观病情部分.包括:体温单、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
    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二是
    病情主观分析部分.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
    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等;
    三是治疗内容部分如手术记录、医嘱单、处方等。

    、客观病情部分应归患者所有
    从病历中客观部分的内容来看.这部分病历记载
    的是患者本人身体生理状况所固有各种信息的生理
    或病理参数,比如体重、身高、血压、心率、个人史.婚
    育史、家族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体温的日或周的变
    化曲线等等,反映的是患者本人身体特有的生理、病
    理情况的信息,不同的个体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且有
    些内容确实还涉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这些信息来源
    于患者本人身体本身。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患者都可以
    获得,某一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是自己通过一定的手段
    获得这些信息就能获得这些信息的所有权、专有权.
    虽然医疗机构为获得此类信息使用了一定的检查手
    段,但是患者为此是支付了相关的检查费用的。根据
    洛克的观点,每一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
    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这也是洛克劳动学说
    的基础。根据公民对自身财产和相关信息所拥有的所
    有权、支配权,公民有权拥有、处理自身的身体和相关
    信息的权利的理念,既然患者拥有身体权、生命健康
    · 202·
    权.同样也就拥有这些反映的是患者本人身体的生
    理、病理的情况各种信息的所有权。根据杨立新在《人
    身权法论》中提出的观点,[ 这些信息内容应当属于
    人身权的客体,人身权的主体对这些信息内容享有控
    制权、利用权和转让权,这一观点也能说明患者应当
    对其拥有所有权。这一点也与其他学者提出的患者信
    息所有权相似。当然这些信息的获得是在医疗机构通
    过一定的手段或劳动而得来的。因此患者有必要支付
    相关的检查费用,但在患者支付了费用后,也就应当
    知晓、享有对自身的身体和相关信息所有权,以备将
    来各种可能的需求,如到另一医疗机构就诊、检查和
    就业等等。患者应对这一部分病历资料享有所有权。
    从前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和相关医疗设备的
    稀有性,获得此类信息需要专业知识和相关设备,医
    疗行业是具有一定的知识性和很强的垄断性。因此医
    疗机构通常会以此为理由认为,这些信息是医疗机构
    通过一定的劳动而得来的。应当由医疗机构享有所有
    权。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知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近年
    来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化、大众化和一些医疗设备的
    商品化,根据劳动价值学说,获得此类信息所需专业
    知识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含量较以前明显减小。因而
    许多不具有高深的相关专业知识的普通人能够读懂
    或理解这些生理、病理信息:同时随着法学理念的进
    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特别是患者在已经支付了
    相关的检查费用之后以及知情权概念的提出.且公民
    确实在许多场合需要这些信息。因此关于病历知悉、
    使用和拥有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目前允许患
    者自己选购某些药服用而出现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的区别,手术同意书从由患者家属签字改为患者本人
    签字就是很好的说明;
    又如公民可以通过市场轻易获
    得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还有各种早孕试纸等等。
    由于这些医疗设备已经成为普通商品。容易从市场轻
    易获得,因此患者同样能够从其他渠道获得部分此类
    信息(测体温、量血压等),或者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和
    知识,能够对自己身体的生理状况有一个基本的判
    断,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相信以后能够获得此
    类信息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对待病历所有权的
    问题也应当随之变化,应当确认患者对病历这部分内
    容的享有所有权。
    二、病情主观分析部分应归医疗机构所有
    从病历主观部分的内容看主要包括:病例讨论记
    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内容.
    不是患者身体本身所固有的,这部分来源于医疗机构
    根据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等做出的对病情的分析、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断、观点等,是属制作者精神层面的智能的结晶,不同
    的医师可能得出相异的诊断。[ 是医疗机构中医务人
    员的智力劳动成果.这部分病历资料及相关内容主要
    用于医学研究的目的,如医疗、教学、科研等,体现了
    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为整个
    人类社会所利用,而不是为某一患者服务,应当不属
    于患者所有.而应当参照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予以保
    护。归属医疗机构。
    虽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目前不受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的保护。但不能因此否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方法是包含了医务人员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活动。根据
    专利法的规定: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受知识产权法律制
    度的保护是因为其不具有工业实用性:而这些诊断和
    治疗方法所得到的内容是医疗机构通过对患者身体
    的生理、病理情况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加工、综合并
    投入智力创造性的思维而作出的诊断。诊断结论是关
    于患者身体健康的新信息。与客观的生理、病理信息
    不同的是这些信息并不是患者身体的所固有的。也不
    是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能够得出的.而且对同一患者
    (其身体所载的生理、病理信息是相同的),由于医疗
    业务水平的不同。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能会
    得出不同的结论。这说明诊断过程中包含了医务人员
    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这也能说明患者需到医疗
    机构就诊才能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做出科学的评价、诊
    断,也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的理由。这一部
    分的不同体现了不同医疗机构业务水平的不同。根据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和“劳动增加理论” 的观
    点—— “当劳动对他人产生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时—— 超越道德要求劳动者生产之上的某种东西。那
    么劳动者对于该物值得拥有某种利益”。在病历的主
    观部分中,可以说医务人员智力劳动创造的价值远大
    于生理或病理参数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此应属于医
    疗机构的,但是患者在支付诊断费后有权要求医方将
    病情告知患者,医方也有这样的义务。因此虽然这部
    分内容所有权属于医疗机构。但医方需以必要的方式
    将病情告知患者,如给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
    三、有关治疗过程的病历应归医患双方共有
    这一部分主要有手术记录、医嘱单、处方、部分病
    程记录等内容,其中记载了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
    况,比如患者的不良反应、不适和医务人员对此做出
    的相应处理、治疗及效果等等。治疗方案是医方根据
    患者具体身体情况、病情和医疗机构的业务水平等而
    制定和实施的。也是医疗机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
    结合的结果,而且由于患者的情况千差万别。在治疗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这些情况也是各不相同
    的.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这
    些都需要、而且也体现了医疗机构的创造性智力劳
    动.这一部分体现了医务人员的智力劳动价值,其产
    生的来源与病历的主观分析部分有相同之处,也应当
    参考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也享
    用所有权:但是治疗过程和结果是发生在患者的身体
    上的.是由患者用生命来承担的,身体及生命健康的
    所有权是属于患者的.因此患者有权确定是否在其身
    体上进行相关的治疗等,而且根据《执业医师法》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于医疗机构的提
    供医疗服务的中医疗活动的行为享有知情、同意权。
    同时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方需将处
    方的内容清楚地告知患者。这表明法规也承认.患者
    应当对发生在其身体之上的治疗过程享有知情同意
    权.对与此相关的信息享有所有权。因此对这部分病
    历资料应当是医患双方共同共有。实际上现在许多医
    疗机构对出院患者一般都给予病情或出院证明书,上
    面都记载了治疗过程.这一点也说明了患者确实对病
    历中记载治疗过程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只是其内容不
    够详细.可能与对此问题认识不够深入、清晰有关。对
    于治疗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和医务人员的相关处理,一
    般都是记载在病程记录中的.因此患者应当知晓这一
    部分。医疗机构应当将这部分内容以合适的方式告知
    患者。
    四、病历的使用权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病历的使用有了相
    应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那是在对病历所有权认识不
    清楚时的相应规定:基于以上对病历所有权的讨论,
    笔者认为对于病历的使用权应分门别类予以规制,分
    别归属医患方所有的病历资料. 医患方分别有权拥
    有;
    对于属于双方共有的部分,患方有权拥有相应的
    病历资料;
    对于双方共有的或专属于患方的病历资
    料。医疗机构应该在病历书写时就给患者看相应的书
    写内容。最好是医疗机构将患方有权拥有那部分病历
    主动交给患方.而不是在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才给予查阅,这样还可以避免这一冲突:在医疗
    · 203·
    技术鉴定时鉴定部门会要求患者对病历提出意见,若
    患者对病历有怀疑。鉴定部门则要求患者提出证据。
    这里边的问题是:病历书写时医疗机构并未给患者看
    过病历内容.患者并不知晓病历的原始内容,是在患
    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才给予查阅,在这样的
    制度下患者事后如何提出证据?事后赋予患者复印或
    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又有何意义?至于体现治疗过
    程的病情或出院证明书,应对其内容予以改进,描述
    应当更具体。
    宋晓亭提出了行医权的概念。认为行医权中包含
    有7个方面的权力.如获得病情权、处方权、病史使用
    权等。

    虽然宋晓亭对病历的所有权归属也没有明确
    指出.但是认为医疗机构有使用病历的权力和获得病
    情权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因此为了维护病历的完整
    性。也为了医学的用途如医疗、教学、科研等,促进医
    学事业的发展。医方也有权保留一份专属于患方的病
    历资料。笔者同意宋晓亭提出的行医权中包含了使用
    病历的权力的观点,但对于具体如何使用的问题(特
    别是非属于医方的部分。比如:非为患者的诊治原因
    而使用其病历资料是否需患者的同意等)则有待于进
    一步探讨;

    至于专属于医方的部分,如:上级医师查
    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内容.患者显然是无权
    拥有.但是医方需以诊断证明书或病情告知书的形
    式.将医方能肯定性或倾向性的最终病情结论告知患
    者,即将结论告知患者,但不必将得出结论的过程及
    其中的一些不同意见告知患者。由于医学目前还是需
    要依赖临床经验的模糊科学,许多涉及诊断的过程还
    谈不上是一个真正完全的科学。内容不便公开。因此
    医方在诉讼或鉴定中提供给相关机构的病历.患者无
    权对主观病历进行查阅。
    参考文献
    [1] 沈海燕,孙雅新.新疆首例侵犯患者隐私权案.新华网一法治频道,
    2004--08-06
    [2]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7-76
    [3] 宋晓亭.试论行医权[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10(4):207~210
    [4] 李圄炜,林禹鸿.关于病案所有权和使用权初探[J】.法律与医学杂
    志。2003,10(2):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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