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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市场经济环境包括哪些内容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善意规范之重新解构]

    时间:2019-04-17 03:27:4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今天,民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几千年来以“仁、义、理、智、信”为基本的道德标准。善意规范与伦理道德联系紧密。与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分割。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我们应该如何对善意规范加以重构,文章对此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善意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儒家文化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中国历来崇尚以德治国。以理服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中国,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无不冲击着古老的善意规范。公安部在2012年将组织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和打击制售假药犯罪“三大战役”。那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应该如何对善意加以理解?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2001年中国市场化指数为69%。到2002年和2003年,也分别达72.8%和73.8%,远远超过60%的临界值,毫无疑问,中国已经从总体上属于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既然市场经济模式并不完全相同。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就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而各有不同的特点,那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当然是独立存在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成员陆续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一)市场经济的本质及其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
      新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形象地用“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来描述市场机制,每个个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是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这里的“看不见的手”就是指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每个人都在追求他自私自立的目标的同时,却自然而然的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用“看不见的手”原理,证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资源配置。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内部运动规律,通过c+v+m=w揭示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虽然马克思的c+v+m=w是为了他的政治研究做理论基础,但是他却直接地剖析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的本质。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的发展,主要呈现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模式为私人经济占绝对主导,国有经济比重小。私人资本集中程度高,垄断性强。市场自发调节作用很大,国家干预少。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开放程度高。流动性大。以德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模式为。混合经济体制特征明显,注重市场机制与国家调控的结合,强调社会保障。以日本为代表的市场经济模式为,在强调自由竞争的同时特别强化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事务,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责任和忠诚。虽然同为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却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邓小平同志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提出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经济体制的决定》,这个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没有必然联系,那么社会主义发展商品经济也是可行的。文件中公开提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时公开使用这一概念,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1992年至今,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工作至今还在进行。这20年中,中国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开始建立和不断变革,政府职能改革不断推进,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环境不断完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效果。2001年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开始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
      (二)传统民法中善意规范的理论基础
      1.善意的含义和起源
      善意,康德称之为“善良意志”。关于善恶的标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阶段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般认为善意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十二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实效为两年,其他对象为·年,不问其使用是否有正当名义,以及是否出于善意。期满即可不受原所有人的追诉。而至帝政时期,罗马法已明确规定占有人的善意为取得时效适用的必要条件,并且推定一切占有人都是善意的,对善意的证明应由对方举证。就罗马法的取得实效制度而言。其产生主要服务于两个目的:第一,弥补在物的转移方式方面出现的缺陷(比如对要式物实行让渡)。第二,弥补让与人在权利方面的缺陷(比如让与人不是所有人)。善意制度也适用于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作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促进效率的善意制度,传承了罗马法的基本理念,为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所采用,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善意的概念。善意之概念在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其的理解不一。在民法学,对善意判断分为两种情形:一为消极观念说,即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一为积极观念说,即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或不正当的主观状态。
      在不同情况下。对于善意的表述应该结合消极观念和积极观念共同阐释,并且会根据具体制度的不同加以区分。在善意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到三方乃至多方利益时,其表述应为消极观念的的善意,即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相对行为或者事件的真实性的主观状态,比如表见代理和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首先,在此场合中存在原权利人A,中间行为人(如无权代理人或无处分权人)B,和善意行为人C。三种利益方,对于善意行为人C来说,其主观状态只能是不知或不应知道。不存在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主观状态。不存在损人利己主观状态的前提是善意行为人知道他方利益(A)的存在,并且自己的某种行为会导致他方利益受损,只有这样善意行为人C才能实施更为趋利避害的行为。而在原始状态下,A与C必有一方权利受损,否则就不会产生纠纷,而善意制度更多保护的是善意行为人的权利,故在此制度下原权利入的权利受损。既然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利益受损,那么即便其“趋利避害”,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但其行为仍然会导致他人受损(否则就无善意行为保护的道理,如上述),在这种情况不能称之为善意行为。用另一种角度思考,实质上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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