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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_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教学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9-02-14 03:29:4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辨梳学界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建设理论、创新形式和价值转型上的认识误区,指出课程的本质属性是意识形态性,教学目的在于培育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综合素质;“基础”课有条件也有必要建立课程论和教学论;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相互沟通且紧密相关;课程未来的公民化价值转型将有助于培育公民社会所需要的现代化、民主化和道德化的高素质公民。
      关键词:“基础”课;课程样态;教学趋势;价值转型
      中图分类号:C-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1)03―0035―04
      
      课程与教学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课程建设的中心命题,也是教育实施的关键问题。自形成并在全国统一实施以来,“基础”课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课程管理者和教育主体对该课程和教学的认识不断深化,认同度也不断提高。但由于本课程形成和建设的时间尚短,课程在思想内容和理论系统上也具有很高的综合性,因此,截止到目前,人们对该课程及其教学还有不少模糊认识。本文试就“基础”课课程和教育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引起学界关注,更好地促进课程建设和教学创新。
      
      一、关于“基础”课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人们常把“基础”课称作政治课,把该课程的性质界定为政治性。这种看法其实并不准确,而且会给认识和理解该课程带来不利影响。我们知道,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带来了一种唯物质利益化和去政治化的情绪。把“基础”课简单地说成是政治课会导致人们因这种情绪而产生认识误区,认为该课程纯属时政宣传课,教材也是不折不扣的政治教育宣传材料,不值得下功夫学习和研究。这无疑会造成对“基础”课及其教学的认知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课程的边缘化。我们认为,对“基础”课的课程性质应有一个更为完整和科学的理解。课程性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指的是课程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和特点。通常情况下,课程性质可以分为课程本质和一般课程属性。政治课是对“基础”课这一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反映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课程之本质属性的揭示,但不是对“基础”课课程性质完整而准确的表述。严格说来,“基础”课的本质属性是意识形态性,即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倡导和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的核心价值观的属性。具体到“基础”课来说,它倡导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和道德法纪观念,从理论层面上传播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称该课程为政治课或者说它具有政治性是因为它具有代替党和国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价值。但我们还应该看到,除去政治性以外,该课程还具有倡导社会归化、面向现实生活、借助知识力量和实践媒介来传播与核心价值观体系相辅相成的思想理论的属性和特征,或者说,它具有社会性、生活性、思想性、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等课程性质,它们和政治性一样,都在某个层面上揭示了“基础”课的特征。因此,当谈到“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时,我们应当既把握其意识形态本质,同时又要看到它所具有的各种属性,认识到它实际上是一门集纳了多重属性的综合性国家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不能简单地把课程性质说成是政治性。
      “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说,“基础”课的教学目的与其所承载的教育目标联系在一起,旨在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从小的方面说,教学目的在于传授给学生一定的知识、思想和价值理念,重在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和综合政治素质。我们认为,“基础”课的教学目的由课程性质和教育目标决定,教学过程中是侧重知识技能还是侧重思想价值教育也取决于课程性质和教育目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对“基础”课的定位是“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从中也可以看出,“基础”课的实质是育人教育,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塑造具有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合格人才,而并非培养学生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由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因素组成的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不能单凭灌输来养成,而必须通过包含意识形态性的知识和理论等信息传递才能巩固,因此可以说,“基础”课的教育目标和教学目的都是育人教育,但其实现途径则是理论教育和知识教育。在形形色色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思潮中,各种人生观和价值观及其理论学说层出不穷、莫衷一是。“基础”课的教学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实现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把大学生培养成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思维方法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二、关于“基础”课的课程论和教学论
      
      课程论和教学论是教育科学中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学术范畴与研究领域,分别代表了关于课程建设与教学实践的思想探索和理论研究成果。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课程论和教学论在国内外教育科学领域中已经成长为相对成熟和繁荣的分支学科,而且已经作为方法论和研究范式应用到教育学之外的其他学科门类中。“基础”课能否产生以及有无必要创造自己的课程论和教学论,这是影响和制约该课程建设和发展理念的瓶颈性问题。目前有人认为作为意识形态课程的“基础”课因为受到政治环境和政治发展的影响而不能产生独立的课程论和教学论,也有人认为它不需要自身的课程论和教学论。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对于“基础”课的发展建设和教育教学也很不利。质疑“基础”课形成自己的课程论和教学论的声音,其中心思想是对该课程是否具有意识形态制约下的知识科学性和思想学理性表示怀疑。我们知道,“基础”课是意识形态课程,但教育和学校教学中的所有课程都不能完全摆脱意识形态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事实上,不仅大量课程知识的正式内容受到一致认同的意识形态的控制,而且意识形态课程本身也包含着知识与方法的再生产。美国意识形态课程论专家迈克尔・阿普尔指出:“课程领域本身已经限制了自己的意识形式,以至于以大量正常活动模式为基础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假设隐藏于学生在学校的活动模式之中”。“基础”课一方面肩负着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的任务,但另一方面,不论是课程内涵还是教学内容,它都集纳了多学科的理论作为其思想基础和理论支撑。在一定程度上说,“基础”课是融合了多学科思想和理论的综合课程,它所反映的意识形态思想和政治社会价值并不排斥科学理性,相反,“基础”课在其思想内容中所采用的政治、社会和人生等方面的理论,揭示的恰恰是社会以及人的存在、行为、发展和实践的规律,并不缺乏科学性和真理性。而且,对这种规律性的存在和发展变化,将会随着“基础”课所代表的思想政治实践的深化而更需要揭 示出来。因此,“基础”课完全有条件并有必要形成自己的课程理论和教学理论。
      一般而言,课程论以研究课程形成和发展、设置和评价为主旨,教学论研究教学艺术和方法、途径和规律为要义。“基础”课的课程论应承担起研究该课程兴废存续的历史和原因以及如何更好地选择和完善课程内容、设计、领导和评价课程的系列问题。教学论则应着重探究包括教学目标、内容、要素、主客体、方法及程序在内的“基础”课何以教学化以及如何教学化的问题。与此同时,一门课程的课程论和教学论也必须反映该课程和教学的独特性。“基础”课的独特性在于它对人的思想塑造重于纯粹的知识传授,即思想性重于知识性,因此,“基础”课的课程论和教学论就应当以课程授受主体的思想及其变化为内在线索,研究人的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形成变化以及实施思想价值教育的规律。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内经过三十多年探索和建设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就为“基础”课的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作了理论上的铺垫。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思想观念的教育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思想和价值的建构与培育需要以唤醒人的自觉认同意识为前提,“基础”课在其课程和教学中必须贯穿批判精神和建构意识。正如阿普尔所言:“课程作为一个领域,它的重要任务必须是致力于成为一门‘批判性科学’。它的主要功能是解放性的……这样一种责任扎根于关系的分析,扎根于寻求和阐明课程思想的意识形态和认识论的前提预设,它设法使课程工作者有更多的自我意识。”这样一来,在此基础上而形成的课程论和教学论,其实质也就包含了课程参与者批判性的思想反馈和建构性的理论反思。
      三、关于“基础”课的隐性课程与实践教学
      
      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是目前“基础”课课程改革和教学创新中带有趋势性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关注,也需要在实践上获得突破。在教育科学领域,关于隐性课程一般有两种理解:一是诸如校风、校园文化环境、日常生活和行为方式等对学生思想产生潜移默化影响且一般难以控制的教育因素;二是由那些不明显的学校特征形成的独特的学校气氛所构成的教育元素,如教室中的团体生活、报偿体系和权威结构等。由此可见,隐性课程并非以教师、教材、课堂和课程讲授为组成形式的常规课程,而是由受教育群体、课外活动及其条件和环境等相关元素组成的非课程化的“课程”。这样的课程通常不以课程讲授和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而往往采用由学生参与其中并获得体验的实践教学展开。实践教学是使学生成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承担学习任务并从中得到启发、感悟的参与性、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实践教学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开展某项活动,它在本质上仍是教学活动。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的角色和任务由原来在课堂中的“听”和“接受”转变为活动场景中的“做”和“体悟”,因而其主动性、主体性和参与性都能得到较高程度的发挥。广义的实践教学,一般包括课堂讨论教学、校园活动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按照上述隐性课程的两重含义,它虽不是传统意义的理论灌输,但它所指向的教育活动却可以在课堂、校园和社会上展开,因此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之间实际上是相互沟通的,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也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一致性和共同性。
      近代以来,国外关于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的理论已有较大突破,研究者们从语言、文化、心理、权力和社会生态等不同角度切入并提出了不同的理念。与之相比,国内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虽然不能够完全取代显性课程和传统的课堂理论教学,但对它们却是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如前所论,由于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之间的密切相关性,开发隐性课程需要高度关注实践教学,而开展实践教学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开发其隐性课程的过程。在当前我国高校开设的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基础”课的思想育人性最为明显,应用特色和实践要求也最为突出,因此开发隐性课程和开展实践教学的任务也最为必要和紧迫。我们认为,在开发“基础”课的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方面,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其一,厘清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与传统课程和教学的关系,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并不是“重搭一台戏”,而是传统课程和教学的延伸,为此,我们应找准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与传统课程课堂教育的内在联系和结合点,从思想、内容和逻辑上寻求方式方法和途径手段的创新。其二,隐性课程和实践教学除充分利用课程氛围和课堂环境外,应当大力开发校园文化、家庭传统和社会场景中的有效元素,以思想环绕和情感嵌入为介质,以学生的体验、探究、发现和感悟为要旨,注重发掘课程元素和实践过程对学生的感动能力、启发价值与提升功能。
      
      四、关于“基础”课课程和教学的公民化价值转型
      
      与国外的同类别课程相比,我国高校开设的“基础”课既有制度、传统和文化上的优势,同时也有教学模式、方法和手段上的不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和公民社会在培育中逐步走向完善,“基础”课这类意识形态课程也必然会出现发展和转型。目前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必将被国外的公民教育所取代。对于这种看法应予辨证分析:一方面,“基础”课和同类思想政治理论课将会沿着现代化、民主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并因社会变革而出现转型,这是时代和社会进步所要求的趋势;另一方面,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进步,只要国家和政党存在,意识形态就不可能终结,意识形态化的课程也就不能被完全废除甚至压根就不能够取消,而鉴于各自的特殊情况,各国的意识形态教育和课程势必会保留各国的特色和优势。照此来看,说我国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必将被国外公民教育所取代的看法显然是不准确的。我们认为,我国的“基础”课在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中会出现课程价值和教学取向上的公民化价值转型,即课程的内在价值会从目前所呈现的政治化取向转向公民化取向。这并不等同于说政治教育将会被去除,当然也不是说“基础”课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会弱化为泛社会性,或者它所承担的政治育人任务会消除,而是意味着该课程在促进大学生公民化上的功能和价值将会更全面地发挥出来,人们对它的认识也会更科学、更准确。在此价值框架下培养的大学生将会实现从单纯的政治合格人才向自由、全面和健康发展的高位次公民转化。“基础”课之所以会出现公民化的价值转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基础”课在课程定位和思想内容上体现公民价值。“基础”课所包含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旨在通过“德”、“法”两个维度的价值观教育培育合格人才,实现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品质的社会化与公民化。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是公民价值的重要组成,也是作为当代社会公民必备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基础”课在发展目标上将会更加适应公民社会建设的要求。公民社会的突出特征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都普遍提高。目前“基础”课的内容虽然在提升公民意识上所突破,但与培育公民认同、代表和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管理的能力方面还有一定距离,在将来的发展中也将会以公民化价值转型为基础和方向。
      传统习惯中仅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理解“基础”课的做法虽然把握住了该课程的本质属性,但其缺陷是把课程纯粹意识形态化和唯意识形态化了,因此也就出现了故意把课程的意识形态性拔高,以至于使之凌驾于其他属性之上并由此掩盖了课程的其他方面的意涵。实际上,课程的意识形态性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和社会的物质性、经济性的关系密不可分的。由此,就“基础”课的现存状态而言,不能单纯地、孤立地看待其意识形态性,“课堂中的交往模式、控制的类型、学生认同的产生和标定都需要被理解为意识形态与物质和经济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此意义上说,非但“基础”课的意识形态性不可废弃,其政治性和社会性反而是不可分割的。“基础”课担负着把大学生培养成合格人才的任务,但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的基础在于首先要把大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即具备政治觉悟和公民觉悟的社会人。但是,仅把握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获得了“基础”课转变成公民教育课的充要条件。公民社会中“基础”课的内在价值在于它不仅仅培养大学生做一个合格公民,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大学生公民性的实现能力、实践意识和执行水平,特别是要培育完善的公民品格、高尚的公民精神和强大的公民能力。这种资质的获得必须经由一个公民化的过程,而获得此种资质的公民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非自然人状态的普通公民,而是高素质的政治人和社会人的有机结合体,其基本特征是具备自由而不失律己、全面而非平庸、活跃而不凝滞的现代性、民主性和道德化的公民人格。“基础”课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是以推进大学生的公民化为内在价值,帮助实现大学生公民化的过程。由此来看,“基础”课的公民化价值转型所代表的正是课程在育人价值和育人导向上的转型,这一转型恰是“基础”课走向现代公民社会的标志和表征。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文献选编[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15.
      [2][3][4][美]阿普尔著.意识形态与课程[M].黄忠敬译.上海:华
      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5,13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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