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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探析

    时间:2020-12-17 09:49: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公司,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摘 要:本文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度利弊的分析,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并解释了我国资本制度选择的原因。
    关键词:公司治理;
    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度;
    折衷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7—0057—02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资本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律的进一步融合,两大法系对公司资本的规定逐渐趋同。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大陆法系在学理上将公司的资本概括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而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但是,资本的“三原则”仍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所探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也就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以及折衷资本制度三种。
    1.1 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法定资本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空壳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维护交易安全。其特征如下:①公司资本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这一方面是为约束股东的出资行为,另一方面是向社会公示公司财务基础。②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足或募足,并且要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方能申请设立登记。③公司成立后若要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特别是不能任意减少。
    1.1.1 法定资本制度的利弊。法定资本制的优点:①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
    ②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
    ③使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务履行;
    ④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法定资本制的缺点:①对于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强制发行全部资本,因其数额过大,不容易立即认足,影响公司的成立;
    ②对于任意行业都采同一标准,一是抬高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二是造成了大量资金的闲置,最终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利用率的普遍低下;
    ③当公司需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繁杂的程序,费时费钱,给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1.1.2 法定资本制的发展趋势。法定资本制是股东本位和股东会中心的逻辑必然,它适应了资本主义早期经济民主思想和“个人本位”对公司制度的要求。该制度以股东为中心,体现了股东公平、平等的理念,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干预,实现对公司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司资本运作的安全性。但是,却不利于作为公司执行机关的董事会及时利用各种商机作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最终不可能实现公司的收益最大化。而这与公司作为商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开始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度对法定资本制进行修正。
    1.2 授权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法律不严格规定注册资本的额度、类别、缴纳期限,而是由公司的投资者自由掌握认缴。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原则,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这与法定资本制度相同;
    ②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
    ③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欲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
    1.2.1 授权资本制度的利弊。授权资本制的优点:①股东无须一次性缴足应缴资本,而可以分次缴纳,这样就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进而促进更多公司的设立;
    ②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若想增加资本,只需由董事会授权即可,而无须经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
    ③在这种资本制度下,公司第一次缴纳的资本既保障了公司经营的需要又避免了资产的闲置,充分发挥了社会财产的效益。授权资本制的缺点:由于在成立时公司股本仅是名义性的,极易产生“过低资本化” 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公司进行的交易难免滋生欺诈行为,以及当公司破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1.2.2 授权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授权资本制为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安全,但其适应了当代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很强的生命力。
    1.3 折衷资本制度
          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跟法定资本制的区别仅在于资本在法定出资期限内可分次缴纳,注册资本仍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进行折中,实行折中资本制。折衷资本制的利弊与发展趋势:法定资本制为保证制度的安全性牺牲了公司效率,授权资本制则以安全为代价换取公司的效率;
    二者均失之偏颇。折衷资本制兼采二者之长,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是一种极富生命力的公司资本制度,代表了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方向。
    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
    2.1 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所采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内资法人企业实行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这可以从修订前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看出来。
          原《公司法》第1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23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2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7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第91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86条规定:“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1]。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份对价,公司的注册资本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一次缴清,注册资本等于发行资本,也等于缴付资本,股东的出资义务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履行完毕。这种制度,在公司法生效初期,对制裁当时皮包公司泛滥,防止公司虚设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他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出来,主要是阻滞投资,防碍交易便捷。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度,造成内资与外资企业在适用法律上的巨大差异。
    2.2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所采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所采取的是折衷资本制,其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178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公司法修订后,已允许分期缴纳股份出资,但缴纳期限规定的特别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仍然有最低额的限制,不过已允许分期缴纳。这种制度,既吸收了法定资本制的一些优点,又采纳了授权资本制的一些特点,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3 结束语
          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绝不是公司任何时候实际拥有的资产。公司资产与资本的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永恒状态。而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恰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的数额就是公司财产责任和清偿能力的范围。因此,在资产为核心的信用体系下采纳折中授权资本制度成了不必犹豫的选择[3]。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南方出版社,2003,12.
    [2] 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2.
    [3] 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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