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和谐关系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0-11-14 08:02:5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摘要:促进城市市民与进城农民工和谐相处,既为顺应现代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趋势所需,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途。文章通过对厦门市集美区进城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融入城市社会愿望以及本地市民对进城农民工态度等现状的调查,从中浅析有碍于两大群体和谐的主要因素,粗略梳理有利于两大群体和而谐之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进城农民工;
城市市民;
和谐;
主要障碍;
对策思路
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后实现由务农向务工的职业转换以及从农村到城市的居住空间转移进而逐步完成心理、行为方式、社会文化属性等角色内涵的根本转型是现代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其中,职业的转换和居住空间的转移仅仅是进城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市民化的“初级阶段”与外在表现,角色内涵的根本转型则标志着农民工已由表及里真正融入了城市社会。而角色内涵能否尽快、顺利、彻底转型,除了必要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劳动态度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能否成功地跨情境互动、跨越城乡之间的鸿沟而和谐相处。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在厦门市集美区不同行业中各选择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和本地市民为样本,通过问卷、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调研,同时综合了其他相关文本资料略作粗剖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有关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和谐相处的思路与途径。
一、农民工实现角色转型所不可或缺的“外部赋能”与“自身增能”等方面均有所改善
(一)权益保障状况
1、合同签订方面。一方面,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与日俱增;
另一方面,按规定,厦门市的各用工单位尤其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矿山、制鞋、餐饮、加工等行业均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因而,厦门市农民工就业合同签订的“行情”相对看好,合同签订率相对较高。2009年3月前,由民盟厦门市委牵头、由厦门大学社会学系实施的(以下简称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对厦门市思明区和湖里区1000位外来务工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占了66.3%,其中,除了少数的7.8%认为合同不平等,表示勉强接受外,有21.2%认为所签订的合同不失平等、公正,表示很满意,认为虽有不平等但还可以接受的和认为基本平等而比较满意的也分别占了20.3%和38.9%。
2、工资待遇方面。早在2006年,厦门市就专门下发《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强调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仅如此,还通过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从工程总造价的人工费用中预提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存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缓为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工资信用档案(即劳动保障部门将用工单位工资支付的履行情况记入本单位工资信用档案,并根据该用工单位一定时期内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出等级分类,然后出具书面信用证明,以作为该用工单位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等诸如此类的有力监控机制打击恶意拖欠劳动工资的用工者。为了尽量使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普涨而受到太大的影响,2007年8月起,厦门市又进行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计时工资最低标准的调整,两者标准在思明、湖里、海沧区分别上调为750元/月和7.9元/小时,在集美、同安、翔安区分别为700元/月和7.2元/小时。从笔者的调查结果看,农民工平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仅占其中的5.13%,1000-1500元、1500-2000元、2000元以上的分别占69.23%、15.38%和7.69%,均达到、超过厦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房租等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不成问题。
3、子女受教育方面。2007年始,厦门市简化了农民工子女的身份认定程序,为符合规定的农民工子女发放“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持有此卡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可进入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公办学校就读(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招收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入学),不仅无须另缴借读费,而且还能与本市户籍学生一样享有诸如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权利。与此同时,还通过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对公办学校进行挖潜扩容,逐年提高公办中小学统筹招收农民工适龄学童的入学率。近3年来,厦门市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总量已翻了一番。
4、社会保障方面。厦门市较早开展农民工社会保障,率先“低标准准入”地将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及农民工。从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的抽样统计结果看,农民工在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各险种的参保率已分别占57.6%、42.2%、47.4%、30.7%和26.7%,参保面和参保率都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底出台、2006年初实施的《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建筑业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的0.15%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全国农民工工伤参保工作交流会上,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充分肯定了这一被称为“厦门模式”的有益尝试,并大力倡议推广。不仅如此,在各市辖区,“利好”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积极举措也相继推出,如集美区于2009年7月规定,凡在厦门集美区居住、年龄18周岁以下的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只要其父或母在集美区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办理暂住证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当地的医保,等等。
此外,在厦门的农民工又有机会参与全市各级党团、工会、妇联组织的优秀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专为农民工而设的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关爱农民工企业等各类评选活动(2008年共评选出优秀农民工12人、优秀关爱农民工企业4个),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不少农民工体会、感受到来厦后社会地位的明显变化,这也在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的统计数据中得到体现:占56%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来厦后社会地位高于来厦前(只有少数的6%认为相反)。
(二)融入城市社会的愿望
笔者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除了占2.56%的农民工觉得“不太适应”厦门城市生活外,大多数都能适应或基本适应,觉得“很适应”和“比较适应”的分别占23.08%和71.79%。基于此,多达79.49%的农民工表示乐意与当地市民交往(只有10.26%不乐意),71.79%的农民工希望与当地居民同权利、共义务(只有20.51%不愿意)。其他来源的统计数据还显示,占58.7%的农民工关注厦门市的经济发展。另据厦门大学课题组2006年对厦门市某区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得知,大多数农民工希望参与社区管理,其中高达85.6%的被调查者认为“外来人应该参与社区管理”,对于“是否希望自己作为一名外来人参与社区管理”,表示“很乐意”的占32%,表示“愿意,但没加入途径”、“愿意,但没时间”、“不愿意,没兴趣”的分别占28.4%、20.2%、16.6%。
二、城市市民疏离、排斥农民工的无形之壁垒不再森严如初
农民工进城趋势的不可逆转性、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加上日常工作、生活中不经意的耳闻目睹和避免不了的被动式接触后形成的印象积累,渐渐使得城市市民对农民工的态度有了些小微妙的变化,看待、评价农民工时,也稍带了些客观、理性成分。例如,笔者在对当地市民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及“农民工身上有哪些优点”时,选“吃苦耐劳”的就多达72.72%、选“老实本分”的占36.36%,选“善良”、“正直”的人也各占18.18%;
当问及如何看待“城市居民和农民工吵架”时,占72.72%的人认为应“就事论事,以事实说话”;
对于“是否应该让农民工的子女和城市居民的子女一起上学”这一问题的回答,高达90.9%的人明确予以肯定,理由是“孩子应受到同样好的教育”,只有9.09%的人认为“会挤占城市的教育资源”而持否定态度;
而对于“政府是否应制定相关政策限制农民工进城”问题的回答,72.72%的人认为“完全没必要”,9.09%认为“无所谓”,认为“有必要”的只占18.18%;
另有90.9%的人认为“政府应给农民工医疗补贴,认为“不应该”的仅占9.09%。问卷调查结果还显示,表示乐意与农民工交往的占9.09%,另外的90.9%选择“还可以”(与农民工交往),其中,既无一表示“不乐意”、也无一表示“厌恶”的。
三、农民工与城市市民漫漫和谐路上的主要“路障”
(一)子女平等受教育问题依旧突出
现行教育体制中,农民工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之间并未确定适当的教育经费比例,也未建立个人支付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教育费用分担机制,城市普及义务教育的经费均按户籍学生数下拨。这便意味着城市有限的教育经费不可能任由所有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受教育者平分,如上所述的厦门市“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的领取对象也仅限于父(母)在厦门合法务工一年以上、并且办理学籍迁入时其父(母)必须在岗、自己又与父(母)一起在厦门合法暂住的农民工子女,大多数不符合这些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子女只得就读于条件简陋的私立学校。笔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突出反映了这一问题,当问及“农民工与本地市民未能平起平坐的主要方面有哪些”时,选“劳保福利享受”的占58.97%(排序1),选“子女受教育”的占35.9%(排序2)。尽管厦门市也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对公办学校进行挖潜扩容,但毕竟“僧多粥少”。
(二)政治利益诉求基本处于“集体失语”状态
但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选举权近似“地方粮票”,非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在城市无选举权可行使,一般也不太愿意舟车劳顿返回原籍行使选举权,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基本失去合法正规的意见表达渠道;
另外,在厦门市,国企、民企中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勤学苦干、善于开拓创新的农民工虽有机会提拔重用(据调查,民营、台资企业中约40%左右的班组长出自农民工),但很少有机会参加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定、入党(团),能成为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市各级人大、政协、党代会的农民工更是凤毛麟角。
(三)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供给的不恰当分布致其效率大打折扣
2007年2月,厦门市曾被誉为“最受农民工欢迎十大城市”之一。此前此后,地方政府在增加对外来人员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均不乏积极举措,但从实践结果看,分布过于集中和高位不下移的公共服务供给并未真正高效发挥其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服务的积极作用。例如,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分布于市、区两级,而街道和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却不以农民工为服务工作对象,因此,不少农民工尤其是居住点远离行政中心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公共服务可享受,当然,也不知道如何享受。此外,近年来,虽然各级工会组织向农民工敞开了大门,签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申请加入并享受工会会员的同等权利,但农民工对工会尤其是基层企业工会的认可程度普遍不高。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只有13.6%的农民工加入工会,未加入者高达61.7%,还有25%竟然“没听说过”。于是,遇到困难或权益受侵害时,求助于工会或投诉于相关维权部门的往往远不如求助亲友的多,就笔者的调研结果看,有困难或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所选择的求助对象依次为亲友(占46.15%,排序1)、行政执法部门(占23.08%,排序2)、工会(占10.26%,排序4)。
(四)农民工文化同质性、交往内倾性和生活趋同性等倾向未有根本扭转
笔者从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中得出这样一些数据:他们当中占33.33%的人 “独自闯荡”进城务工(排序1),25.64%是“老乡带出来”(排序2),20.51%是通过“投亲靠友”的(排序3)。进城后,尽管也乐意结交城市市民,但碍于“观念不同”(占25.64%,排序1)、“自卑”(23.08%,排序2)、“城里人偏见”(占20.51%,排序3),外加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城市市民的“不冷不热”(占43.59%,排序1)、“冷淡”(12.82%,排序3)、“看不起”(占10.26%,排序4)和“心存戒备”(占7.69%,排序5),所在社区又缺少有助于农民工与本地市民互动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占74.36%的被调研者这么认为)。于是,为了“减少代价和风险”,他们大多将“……诚实、忠诚交给他们熟悉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老乡和亲戚”。即选择以原有的人际网络为基础,以一起外出务工的亲戚、朋友、乡邻为交往圈,至多也只是将交往半径扩及外来人员群体,圈内成员或比邻聚居,或“频繁”(占46.15%,排序1)、“比较频繁”(占43.59%,排序2)地相互往来,同时,有意无意地与城市市民保持一定距离。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的问卷统计显示,农民工与厦门人“经常来往”、“较经常来往”只占24%,而在外来务工人员平均拥有的18个朋友中,非厦门户籍的外地人就有13人。
(五)身份认同模糊不清者大有人在
“接触是消除误解、隔膜、距离和不信任的良药”。城市市民看待农民工不再“苛刻”如初的确有利于两大群体之间增加接触进而“消除误解、隔膜、距离和不信任”。但事实上这仅仅是个良好开端、“万里长征第一步”而已,从笔者对市民的问卷结果看,大多数人对农民工问题仍旧“不是很感兴趣、不怎么热心”(占63.63%,排序1),真正感兴趣的只占18.18%,而且基本都是在无意之中通过电视新闻(占90.9%,排序1)和报纸(占36.36%,排序2)偶尔、被动、零星地“摄取”一些有关农民工信息的,加上农民工交往的内倾性,彼此间原有的“误解、隔膜、距离和不信任”不仅不易及时、有效予以消、减,甚至还有可能加深。据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的调查统计,将近80%的农民工认为与本地市民交往存在困难,为数不少的厦门人则认为外地人的习惯、想法很难理解,不好相处——在类似的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下,仅占10%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已经完全适应厦门生活,属真正的“厦门人”,占33%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工人,还有22%的农民工认为自己仍是农民,而另外的45%认为自己既非农民也非工人。
四、疏通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和谐之路的主要着力点
(一)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和服务农民工方面的独特优势
1、置常设机构于社区。社区是农民工的栖身之所,在提供直接、快捷、低成本公共服务方面大有“近水楼台”之便。因此应进一步创新农民工管理体制,赋予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相应的属地管理权,并在街道、社区专为农民工成立一种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常设机构,“零距离”地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这种“零距离”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持续互动,不断助长农民工社区成员意识、社区认同感的增量,逐渐拉近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之间的社会距离。当然,如果街道、社区一级常设机构中的党组成员、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各配之以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则一方面更能体现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和民主管理权的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将更有利于农民工意愿表达渠道的畅通无阻,服务机构也将因此而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最急需的公共服务。
2、以社区为单位组建基层工会。我国基层工会组织的范围一般限于一个企事业单位,在“粗放式”吸纳会员普而遍之的体制背景下,只要单位组建工会,全体职工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工会会员(因而这种吸纳会员的方式容易“诱发”基层企业工会的惰性)。这就意味着,无用工单位可挂靠的自由职业者不得其门而入,随职工时不时跳槽而来的会员不稳定现象未免使农民工所在的基层企业(尤其是民企、外企)工会组织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备受影响,或多或少受左右于本单位管理层的基层工会组织往往也不易在活动中完全放开手脚。而以社区为单位组建的基层工会,其“手足”将基本不为这些因素所束缚,不仅如此,还独具便于在各不相同就业单位劳动者之间进行横向联系、联合的客观有利条件,维起权来,力度更大、更得心应手。
(二)不断淡化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
我国城乡二元和地域分割的户籍制度,虽不再将农民“画地为牢”于农村,但仍是“农民流动的最大制度成本和城市化适应的最大障碍”,只要它存在,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子女公平受教育权被忽略等现象就避免不了。以社保为例,虽然厦门市农民工的参保面、参保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各用工单位按规定的不同标准为每位本市员工缴纳的保险费往往要比外藉员工多出好几倍,从“厦门市2009年度(2009年7月-2010年6月)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看,用工单位每月为本市员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分别比外藉员工多出约4-7倍、1-4倍、1-6倍。也许正因为如此,笔者调研过程中有多达58.97%(排序1)的农民工一致认为他们与本地市民未能平起平坐的主要方面是“劳保福利享受”。工资待遇方面,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的调查也得出了占45%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收入与厦门人存在较大差距这样一个结果。由于我国城乡、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至今依然突出,大、中城市可将很大的公共资源转变为居民福利(低保、廉租房等)等一些体制性缺陷目前也还存在,根除传统户籍制度的时机目前尚未成熟,但要等到条件完全成熟时再“一次性”加以解决显然又不切合实际,循序渐进适度降低传统户籍制度门槛、不断淡化其影响方不失为“立足现在、着眼未来”。例如,由基层派出所统一为农民工办理人口信息登记,再为他们发放给类似居住证这样一种可以证明持证者在某一社区暂住的证件(基层派出所办证时只收工本费,不得“搭便车”),以作为享受各项城市公共服务包括街道、社区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咨询、房屋租赁信息提供等就业、生活服务以及子女课业辅导、儿童免费托管、心理咨询、成人教育等各种公益性服务的唯一凭证,规定不办证者享受不了社区的公共服务;
同时规定持证者在本市的务工年限越长、越遵纪守法,所享受的公共服务“级别”越高,越接近市民待遇。这样一来,农民工就会渐渐找到社区的归属感,不至于总惦记着自己是个外乡人,对城市生活有更明确、稳定预期的农民工们也会更循规蹈矩、积极向上,社区因此也将更和谐。
(三)多渠道促进农民工综合素质的提升
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人力资本存量越多,越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对农民工而言,受教育年限越长、综合素质越高,就能越多地积累社会资本,与市民之间的社会距离就越小、越容易建立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但从笔者的调研结果看,受教育年限在九年以下、九年、十二年和十二年以上的分别占18%、30.77%、35.9%和10.26%,尽管有74.49%的人盼望参加职业培训,但未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仍高达74.36%——似此不尽如人意的人力资本,不能不限制农民工建构社会网络和通过网络攫取资源的能力乃至社会资本的积累。
为此,一方面,应以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为目标加快城乡教育体制的改革,特别要不断加大资金、优质师资等教育资源配置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政策倾斜度;
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提升长期普遍被忽视等现状,真正把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作为一项社会福利长抓不懈,其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借鉴新加坡的做法,由企业和政府一起共同承担农民工的培训费用(在新加坡,企业实际用工成本低于政府标准的,须按一定的标准比例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外来劳动力培训基金)。除了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外,城市职教、成教机构也应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同时,政府还有必要积极倡导、鼓励、支持、规范民间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职业培训,敦促各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平等培训、进修机会,并给予农民工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用工单位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或荣誉嘉奖。再者,政府部门在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同时,须兼顾农民工心理素养、心理承受能力的提升,尽可能地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竞争参与意识,促使他们尽快实现角色内涵的转型。
(四)尽量多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互动搭建平台
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两大群体之间精神、文化上的融纳是互相的、双向的,只有增进彼此之间的交往、了解,才能逐步消除农民工的自卑心理,也才能逐步改变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看法,直至和谐相处。对此,一方面要更多地让农民工参与各种具体社会事务(如居住小区管理、参加各类听证会等),借以促进企业、社区、市民的竞争、守时、卫生、进取等观念、习惯与农民工勤劳、俭朴、坚韧等优良特质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交融;
另一方面,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引导下,彻底改变目前有利于融洽农民工与本地市民关系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偏少这一现状,充分利用社区已有的文化娱乐服务设施,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定期不定期地、形式多样化地举办便于农民工和本地市民共同参加的各种联谊活动,如纳凉晚会、社区晚会、广场汇演等群众性文娱活动,再辅之以市民文化宣传和客观公正的农民工先进事例宣传,促进两大群体之间的相互认同、相互融纳,等等。
(五)引导、扶持农民工建立志愿性中间组织
在我国,除了工会外,几乎没有其他可吸纳农民工参加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农民工缺乏走出家庭与所在社区、企业、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进而融入市民社会的组织化资本,建立诸如农民工协会、农民工互助会等农民工志愿性中间组织,可以起到一定的补缺补漏作用,有利于农民工突破狭隘、封闭,逐步提高社会参与意识。当然,作为组织,不能没有明确的宗旨,既属农民工志愿性的组织,亦应由农民工自己组建、自我管理,政府有义务加以引导、帮助,但不得操纵,更不应将它变成政府职能的延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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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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